四、甲男、乙女同居1年後,乙生子A,乙知A與甲並無血緣關係,甲受乙之詐欺,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A之登記;3年後,甲自檢驗中發現其與A並無親子血緣關係,不願與A保持親子關係,於法有無方法可得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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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Onion Guo
1. 依民法1070條, 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 不得撤銷其認領. 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
2. 甲以親子鑑定確認其非生父, 則可依家事事件法提走否認親子關係之訴, 待判決確認後, 推翻甲與A之血緣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