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權利信託登記,因信託方式之不同而各有不同之申請人,請問信託以契約為之者與以遺囑為之者,其信託登記之申請有何不同?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一)契約信託:
信託以契約為之者,信託登記應由委託人與受託人會同申請之。(土登125)
(二)遺囑信託:
信託以遺囑為之者,信託登記應由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會同受託人申請之;如遺囑另指定遺囑執行人時,應於辦畢遺囑執行人及繼承登記後,由遺囑執行人會同受託人申請之。
前項情形,於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亦無遺囑執行人時,應於辦畢遺產清理人及繼承登記後,由遺產清理人會同受託人申請之。
第一項情形,於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有無不明時,仍應於辦畢遺產管理人登記後,由遺產管理人會同受託人申請之。(土登126)
詳解
契約信託:
以契約信託者,應由委託人會同受託人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