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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丙死亡後,其所有之一筆土地由子女丁及戊共同繼承。在該筆土地之上 建有一棟房屋。早在丙死亡前,即將該棟房屋贈與給戊。丁認為該筆土 地實際上係由戊占有使用,自己卻還要分擔一半地價稅,並不公平。丁 乃依據土地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指定戊代繳 該筆土地之地價稅。

(一)請問課徵地價稅之正當性依據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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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ry
Jerry
詳解 #7634326
2026/10/27
  這題的重點不是單純回答「土地所有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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