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競爭法與智慧財產權法
>
110年 - 110 國立臺灣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系所_法律研究所己組:競爭法與智慧財產權法#111211
> 申論題
2.X為電視節目製作公司(下稱x公司),其所製作之益智综藝節目「A」受到相當大的好評,X公司為此節目之製作編撰「節目製作手冊」其中記載該節目製作時應有之流程、步驟及作法如下:(1)避戲像由1名參賽者面對100 名把關者,參賽者及把開者需回答相同問題,答對者獲得繼續答題之機會(2)首先出題予把關者,把關者須在6秒内答題,其答案會紀錄在電腦中無法更改。(3)接著請參賽者回答相同問題,惟參賽者之考慮時間較長(4)揭曉該題之答案,賽者答錯即遭淘汰,答即可繼續回答。(5)揭曉答錯該問題之把關人數,答錯者座位之燈光將熄滅並遭淘汰:反之,答對之參賽者可累積答題獎金,該題答錯之把關者人數越多,則參赛者所獲得之獎金越高。(6)重複上開流程(2)至(5)如參賽者持續答對,把關者人數將逐漸減少,參賽者則可獲取多答題獎金,直至答錯淘汰為止(7)若參賽者持續對問題而100名把關者均遭淘汰,則參賽者可獲得最大獎。(8)若參賽者淘汰,則引進另一名新賽者,並重複上述流程。該節目流程並加入「參賽者求救」之選項,並重複上述流程,X公司除設計上述節目流程,更由集團成員設計特殊舞臺,主持人與參賽者各1名站在舞套上、面對100 名把關者之正面,而該100名把關者之座位階梯狀排列;每位把關者所據位置之背後均有高 亮度方形燈號,以明暗或顏色表示該把關者是否已遭淘汰。
一般將上述型塑同一系列電視節目中,各集節目中應具有之共通特色、觀念及感覺而得輕易令觀眾認知渠等皆屬同一節目系列之主題、情境、節目情街、進行順序、主持人及演出人員、現場觀眾間的互動方式、場景、布景或舞台設計...等節目進行流程,步驟及方法等,稱為電視節目版式(TVProgramFormat)。X公司曾將上開電視節目 版式連同其「節目製作手冊」授權给國外企業利用,製作、播出相當類似於電視節目「A」之電視節目「B」,亦受到該國觀眾普遍好評。國內電視節目製作公司Y(下稱Y公司)見到上開電視節目「A」「B」受到國外觀眾好評,遂起模仿心思在未能取得「節目製作手冊」的情況,透過相關人士仔细觀察、研究各集的電視節目 「A」後,歸纳出其電视節目版式:闸後,並以國內影星及民眾為基礎,製作出類似的益智綜藝節目「C」。一般觀眾於觀賞電視節目「C」時,即會聯想起電視節目「A」、「B」並發生該等電視節目可能係由同一公司、同一關保企業或有授權關係之公司所製作之聯想。對此,X公司向法院起訴,控告Y公司侵權。其侵權主張有:(一)x公司擁有電視節目「A」之節目行流程、步驟及作法等電視節目版式的著作權,Y公司未經X公司同意,擅自 重製、改作該電視節目版式所製作出之電視節目「c」,侵害其電視節目版式的著作權;(二)由於電視節目「A」、「B」的長期出且廣受好評,其電視節目版式已成為公平交易法第 22條所稱之「著名表徽」,X公司刻正以該電視節目版式电請商標註册,Y公司未經X公司同意擅自利用其電視節目版式行為,已構成對X公司所有著名表徵的侵害。
倘若妳(你)為Y公司之訴訟代理人,對於X公司上述二項主張,你將如何反駁?(請分別就(一)及(二)之 受主張,加以回答)(30分)
相關申論題
(一)考量業務能力及市場佈局,甲將A發明在中國大陸之專利申請權,讓與乙公司,乙公司在中大陸提出及獲准専利權。經查,臺灣之丙公司從中國大陸購買及進口一批快篩試劑,其乙公司實施A發明所製造。 針對該進口行為,甲對丙主張專利權侵害,是否有理?
#476398
(二)甲在南韓之子公司丁,針對B簡易快篩裝置提出及獲准南韓事利權·經查,臺灣之戊公司進口一批簡易快 節裝置,其丁公司實施B發明所製造針對該進口行為,甲對主張專利權侵害,是否有理?
#476399
(三)位於臺北之已公司向甲採購50台簡易快篩裝置,其中30台再出售臺南市安平區衛生所。甲主張,臺南市安平區衛生所使用該30台快篩裝置時,有未經同意而實施C操作方法之行為·因而主張專利權侵害,是 否有理?
#476400
一、甲與乙分別自民國 81 年 10 月 1 日、87 年 2 月 1 日起任職於丙飯店。 92 年間因 SARS 疫情快速擴散,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乃於 92 年 3 月 27 日宣布將 SARS 列為法定傳染病,並陸續採取強制機場入 出境旅客量體溫、和平醫院封院及全民量體溫等因應措施,歷經 3 個多 月努力,終於控制 SARS 疫情。臺灣先於 92 年 6 月 17 日經世界衛生組 織(WHO)從「旅遊警示區」除名,繼於同年 7 月 5 日從「SARS 疫區 (感染區)」除名。然於 SARS 疫情期間,臺灣觀光業受到重創,來臺旅 客銳減,平均減少逾 3 成,92 年 5、6 月甚至減少 7 成,包括丙在內之 飯店業生意蕭條,客房及餐廳客人十分稀少,丙飯店雖然推出便當外賣 服務,仍嚴重虧損,丙不得已於 92 年 4 月公告採取:①92 年 4 月至 6 月份所有人員薪資全面調降百分之五,但以不低於 1 萬 8 千元為下限。 ②強制每人每月排定 2 天不支薪休假等措施。迄至同年 7 月 5 日臺灣自 感染區除名後,丙即公告自 7 月起全面恢復百分之五薪資。甲與乙於上 開 4 月公告後,隨即向丙飯店表示反對上開工作報酬之不利變更,並數 度向丙飯店陳情及請勞工局代為協調,但丙飯店仍拒不依約給付工作報 酬,甲、乙主張丙飯店之行為,顯已該當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款前段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之規定,乃於 92 年 6 月 25 日協 調會議中向丙表示終止勞動契約。試問:丙單方面不利益變更工作規則, 是否可拘束反對之甲、乙?(30 分)
#476401
二、勞工甲、乙均為 A 公司員工。甲於民國 106 年 4 月 16 日當選為 B 全國 金融商品行銷人員產業工會(下稱 B 產業工會)之理事長。勞工乙則自 105 年 4 月 1 日起擔任 C 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下稱 C 聯合總會) 之理事長。C 聯合總會於 105 年 4 月 15 日發函 A 公司,申請理事長乙 全日駐會辦理會務,A 公司於 105 年 4 月 29 日函復稱因為乙不具企業 工會理事、監事身分,其申請會務假不符合工會法第 36 條第 3 項之規 定,惟考量 C 聯合總會為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勉予同意自 105 年 5 月 1 日起至 107 年 5 月 31 日(即乙屆齡退休生效日之前 1 日)止准其理事 長全日駐會。B 產業工會於 106 年 6 月 26 日發函請求 A 公司比照 C 聯 合總會之理事長乙全日會務公假之例,給予甲全日請公假辦理會務,或 每週至少 2 日得請公假辦理會務,經 A 公司以其所請於法恐有不合,乃 於 106 年 7 月 19 日函復歉難同意。對於同年 7 月 19 日之回函,A 公司 同年 7 月 3 日之簽呈載明略以:「四、依據前次法遵暨法務處所提供意 見,工會法第 36 條係保障企業工會之活動權,惟僅限於企業工會,而 不及於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欲爭取會務假時,應 與雇主協商,在協商未有結果之前,申請人並不當然享有工會會務假之 權利……。五、鑑於本案產業工會既非本行企業工會,依勞動部之見解, 本行即無給予會務假之義務,爰本案仍擬函復該會婉拒所請。」 B 產業工會以 A 公司 106 年 7 月 19 日否准全日駐會或每週至少 2 日之 會務公假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不當勞動行為, 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請問有無理由?(30 分)
#476402
三、25 歲之勞工甲於民國 111 年 6 月 1 日受僱於登記有案之乙公司,並於同 日到職。乙公司僱用員工人數為 3 人。乙公司認為其為 4 人以下之公司, 故未向勞工保險局加保勞工保險與職業災害勞工保險。甲於到職 10 日 後,遭遇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試問:乙公司是否須為甲加保職業災害保 險?甲遭遇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能否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乙公司須 負何種責任?(40 分)
#476403
(一)本事故涉及海巡署艦艇,問本案有無海商法之適用?海巡署可否主張 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10 分)
#476404
(二) Y 輪受傷船員向海巡署求償 30 萬美元全額損失,有無理由?(10 分)
#476405
(三) Y 輪受損貨物之貨物所有權人向海巡署求償 120 萬美元全額損失,有 無理由?(10 分)
#476406
二、我國科技廠商甲委託貨櫃船運送人乙自荷蘭運送乙台高價精密儀器來 臺。貨物裝載上船後,乙簽發載貨證券,記載機器乙台,毛重 1,200 公 斤,採整櫃運送方式,裝貨港荷蘭鹿特丹,卸貨港臺灣基隆港,交貨地 臺灣新竹。貨抵臺灣存放乙合約儲運廠商丙之新竹貨櫃場等待甲提貨期 間,因該櫃場員工丁吊櫃不慎,導致該貨櫃墜落,櫃內精密機器全毀, 甲損失 300 萬美元。載貨證券持有人暨貨物受領權人甲具狀訴請乙、丙、 丁 3 人負連帶賠償責任。設甲、乙、丙、丁 4 人均為我國籍,試依我國 法規定,請回答:乙、丙、丁是否應負責?各自責任基礎為何?各自可 否主張海商法單位限制責任?(30 分)
#476407
相關試卷
110年 - 110 國立臺灣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系所_法律研究所己組:競爭法與智慧財產權法#111211
110年 · #11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