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某國小五年級學生從小課業落後,一直有請一對一家教,在校接受晨光志工以及課後 課業輔導。個案因長期課業落後,對於日常簡單指令可自行完成,可以簡單聊天,但 無法聊較深的內容,與原班同學交流不多。作業及聯絡簿常用字仍會寫錯,常用同音 字或注音替代。由導師轉介鑑定,下表為該生標準化智力測驗與相關評量表現: 
根據我國現行特殊教育法規之鑑定基準,說明該生較可能符合哪一種障礙及其原因 (8 分)?並根據學生能力描述與相關測驗結果,規劃相對應之評量調整(4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一)符合哪種障礙?原因為何?
1.障礙類別:學習障礙
2.原因說明
(1)測驗成績:全量表智商為87,低於平均近一個標準差,不符合智能障礙而符合學障的鑑定標準
(2)內在差異大:從測驗結果來看,可發現學生明顯在語文的表現較落後,但是在處理速度、知覺推理表現卻不錯
(二)學習評量調整
1.配分調整:針對學生不擅長的題型給予較少的所佔分數比例
2.題目難度調整:簡化學生較不擅長的閱讀推理、中文聽寫等等題目類型
3.報讀服務:為避免閱讀理解的困難造成評量的不準確,給予報讀服務
4.延長考試時間:讓學生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考試 (自己掰的)
詳解
根據上述資料,推斷該生可能是學習障礙,原因如下:
1.有顯著的內在差異:處理速度與語文理解相差很多
2.智能正常:智力測驗87
3.聽說讀寫顯著低於同齡者
4.無法聊較深的內容,可能是因為語文的理解與表達有狀況
根據上述狀況規劃的評量調整如下:
1.試卷呈現調整:以圖片搭配文字呈現題目,並畫重點
2.作答方式調整:以口頭或電腦輸入的方式進行答題
3.調整計分方式:降低錯字的配分比例
4.提醒服務:以視覺的方式說明考試的注意事項
詳解
依據題幹說明該生標準化智力測驗的結果,可看出該生的智力是正常的,但在識字、理解、寫字的測驗中有明顯落後一般同儕的現象,另外題幹中也提到該生的學業表現,經過一般的教學介入仍無法改善,以上種種因素可判斷該生為學習障礙。
運用多元評量的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需求,須考量學生現況能力的限制,可做出以下的調整 :
1. 由寫出而改成說出的學習目標
2. 考試作答方式可讓該生使用電腦打字或提供專人報讀
3. 延長考試時間
詳解
學習障礙,PRI>VCI,識字、閱讀、理解等皆低於切截分數
詳解
有個小疑問,但其實該生的聽覺理解也只有pr9而已,報讀服務會不會效果(?
詳解
依智力測驗報告 全量表分數達87分 排除智能障礙的可能
語文理解分數低
詳解
該生較可能符合哪一種障礙及其原因 (8 分)?
智能障礙
1. 智力測驗結果符合低於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
個案全量表 IQ 為 87,單看全量表似乎未低於 70,但施測觀察註明:「個案皆認真作答,鼓勵後會願意多回答一點」,且分測驗表現呈現明顯落差:其中語文理解 77 明顯偏低,表示學生在語言理解、抽象概念、口語推理及詞彙理解上有弱勢。雖全量表 87 未達智能障礙典型切截,但若搭配適應行為、學業學習與多元評量結果,仍可作為綜合研判依據。
2. 學科基本能力明顯低於年級水準
學生已是國小五年級,但常用字仍會寫錯,常以同音字或注音替代,閱讀理解、聽覺理解、識字流暢與聽寫均明顯落後,顯示其學科學習表現較同年齡學生有顯著困難。
3. 適應行為與語言溝通亦有困難
題目描述學生可完成日常簡單指令、可簡單聊天,但無法進行較深入的對話,且與原班同學交流不多。這顯示其語言理解、口語表達、社會互動及人際適應能力較弱,符合智能障礙鑑定中「語言與溝通、社會人際」等適應向度須評估的方向。
4. 不宜優先判定為學習障礙
學習障礙的鑑定基準之一是智力正常或正常以上,且其學習困難不能由智能障礙、感官損傷、情緒行為障礙、文化刺激不足或教學不當等因素直接造成。
本案雖有讀寫困難,但學生語文理解低落、聽覺理解低落、長期全面課業落後,且伴隨語言溝通與社會互動弱勢,較不像單純特定讀寫領域的學習障礙,而較接近智能功能與適應能力整體弱勢所造成的學習困難。
根據學生能力描述與相關測驗結果,規劃相對應之評量調整(4 分)。
1. 調整評量內容與難度
評量題目應降低抽象語意與長篇閱讀負荷,改以學生可理解的生活化題材、短句、圖片或範例輔助。國語、社會、自然等科目可減少艱深詞彙與複雜推論題,聚焦核心概念。
2. 調整作答方式
因學生常用字書寫錯誤,且有同音字、注音替代情形,可允許以口頭回答、圈選、配對、圖卡排序、注音輔助或重點短答呈現理解程度,避免因書寫困難完全影響成績判斷。
3. 調整評量時間與情境
可提供延長作答時間、分段施測、少量多次評量,並安排較安靜、干擾較少的評量環境。教師可確認學生是否理解題意,但避免直接提示答案。
4. 調整計分標準
評量重點應放在學生是否理解核心概念與能否完成基本應用,而非完全以字形正確、句子完整或作答速度評分。聽寫、作文或閱讀測驗可採部分給分,並區分「概念理解」與「文字書寫錯誤」。
詳解
1.本法第三條第九款所稱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
2.前項所定學習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三、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
詳解
※<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112/10/31)
第6條【試場服務】
一、調整考試時間:包括提早入場或延長作答時間。
二、提供無障礙試場環境:包括無障礙環境、地面樓層或設有昇降設備之試場。
三、提供提醒服務:包括視覺或聽覺提醒、手語翻譯或板書注意事項說明。
四、提供特殊試場:包括單人、少數人或設有空調設備等試場。
第7條【輔具服務】
一、調整考試時間:包括提早入場或延長作答時間。
二、提供無障礙試場環境:包括無障礙環境、地面樓層或設有昇降設備之試場。
三、提供提醒服務:包括視覺或聽覺提醒、手語翻譯或板書注意事項說明。
四、提供特殊試場:包括單人、少數人或設有空調設備等試場。
第7條【輔具服務】
包括提供擴視機、放大鏡、點字機、盲用算盤、盲用電腦及印表機、檯燈、特殊桌椅或其他相關輔具等服務。
第8條【試題(卷)調整服務】
第8條【試題(卷)調整服務】
包括調整試題與考生之適配性、題數或比例計分、提供放大試卷、點字試卷、電子試題、有聲試題、觸摸圖形試
題、提供試卷並報讀等服務。
前項調整試題與考生之適配性,包括試題之信度、效度、鑑別度,及命題後因應試題與身心障礙情形明顯衝突時所需之調整。
第9條【作答方式調整服務】
題、提供試卷並報讀等服務。
前項調整試題與考生之適配性,包括試題之信度、效度、鑑別度,及命題後因應試題與身心障礙情形明顯衝突時所需之調整。
第9條【作答方式調整服務】
包括提供電腦輸入法作答、盲用電腦作答、放大答案卡(卷)、電腦打字代謄、口語(錄音)作答及代謄答案卡等
服務。
服務。
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