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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 - 115-1 航海人員測驗_二等管輪:輪機管理與安全#138330(40題)
115年 - 115-1 航海人員測驗_二等管輪:輪機保養與維修概要(包括輪機基本知識)#138329(40題)
115年 - 115年第一次航海人員測驗【602】二等管輪【000022】船用電機與自動控制概要#138328(40題)
115年 - 115年第一次航海人員測驗【602】二等管輪【000018】船舶主機概要-柴油機#138327(40題)
115年 - 115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管理學會_春季壽險管理人員暨核保理賠人員測驗:壽險數學#138306(50題)
115年 - 115 臺北市立松山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校_教師甄選試題:體育科#138305(25題)
115年 - 115 臺北市立松山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校_教師甄選試題:特殊教育科#138304(6題)
115年 - 115-1 臺北市立松山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校_教師甄選試題:商業經營科#138303(24題)
115年 - 115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管理學會_春季壽險管理人員暨核保理賠人員測驗:理賠醫務常識#138299(50題)
115年 - 115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人員甄試試題_第 9 階:作文#138297(1題)
最新試題
複選題50. 下列何者為步進電動機之特性? (A)旋轉總角度與輸入脈波總數成正比 (B)轉速與輸入脈波頻率成正比 (C)靜止時有較高之保持轉矩 (D)需要碳刷,不易維護
複選題49. 有關三相同步電動機起動之敘述,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A)串接起動電阻起動 (B)降低電源電壓起動 (C)利用阻尼繞組之感應起動 (D)直接送入場電流起動
複選題48. 短路比小的同步發電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同步阻抗大 (B)電樞反應大 (C)空氣隙大 (D)稱為銅機械
最新申論題
10. 年美國總統雷根給予臺灣六項保證:① 美國未同意對軍售中華民國一事設定終止期限 ② 美國未同意在軍售中華民國之前先徵詢北京意見 ③ 美國不會在臺北、北京之間扮演調解角色 ④ 美國未同意修改臺灣關係法 ⑤ 美國未改變對臺灣主權問題的立場 ⑥ 美國不會逼中華民國與北京談判 請問這是美國為了當年隨即發布的何項外交文件所進行的準備?
(2). 這位將領說日本的第二扇門也被關上了,導致此事發生的原因為何?(2 分)
(1). 這位將領最可能是為日本的哪一次擴張行動辯護?(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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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三上英文課程(九年級)
講師:
台中大雅家教-睿智數學及英文家教,王瑞志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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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國三上英文單字口訣記憶課程,老師嚴選測驗題,透過遊戲+影音+講義+測驗,多環相扣的方式,就是要你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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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友(10000603808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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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題筆記
民法 總則 第 8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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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總則
章節:
第 四 章 法律行為 第 二 節 行為能力
描述:
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其承認與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 前條規...
民法 總則 第 82 條
課程:
民法 總則
章節:
第 四 章 法律行為 第 二 節 行為能力
描述: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契約,未經承認前,相對人得撤回之。但訂立契約時,知其未得有允許者,不在此限。
民法 總則 第 83 條
課程:
民法 總則
章節:
第 四 章 法律行為 第 二 節 行為能力
描述:
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
最新討論
46.有關中藥牡丹皮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與芍藥同為毛茛科植物 (B)又名洛陽花,以根皮入藥 (C)主含diterpenoid苷paeoniflorin (D)功用主治為破積血、通經脈
53.下列何者為紫草主成分shikonin之化學構造? (A) (B) (C) (D)
8.下列何者不是貨幣市場基金的特質? (A)低風險性 (B)高流動性 (C)高收益率 (D)低安全性
10.陳先生若想獲得享有高報酬之機會但又可兼顧低風險之好處,其應投資下列何種金融商品最適合? (A)股票 (B)認購權證 (C)期貨 (D)保本型投資定存
39.「國家安全戰略」是一個國家為了捍衛國家利益與生存發展,經由國家安全機制的運作,所擬定的一系列策略作為,各國維護國家利益的優先順序均相同。(A)O(B)X
二、甲為 A 屋所有人,與丙不動產經紀公司間有專任委託銷售契約,乙有興 趣買受 A 屋,簽立購屋要約委託書(下稱系爭要約委託書) ,委由丙交 予甲。系爭要約委託書前言「契約審閱權」已載明: 「□要約人簽訂本契 約前,已確實攜回審閱三日以上(含)無誤。□要約人已詳閱並充分瞭 解本契約內容,無須三日以上審閱期。」乙勾選後者方格且於下方簽名 確認;系爭要約委託書載明,乙經由丙仲介購買系爭房地,願以總價新 臺幣 87,000,000 元承購,並同意依該條款簽立買賣契約,要約有效期間 至民國(下同)109 年 8 月 7 日 24 時止,於要約有效期限內,買方有撤 回權,於行使撤回權時,以郵局存證信函、或以信函親自送達賣方或丙 公司,即生撤回效力,系爭要約委託書須經賣方親自記明承諾時間及簽 章並送達買方時,雙方即應負履行簽立本約之一切義務,於承諾送達買 方 5 日內,雙方應於共同指定之處所,就有關稅費及其他費用之負擔、 雙方共同申請辦理或協商指定地政士、付款條件、貸款問題、點交約定 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協商後,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買方不履行簽定 買賣書面契約義務時,應賠償賣方以成交總價 3%計算的違約金。經甲 於 109 年 8 月 6 日在系爭要約委託書簽名承諾出售,並由丙轉達乙。但 之後乙拒絕簽訂買賣契約、給付價金,甲依系爭要約委託書約定,起訴 請求乙按成交總價 3%計付違約金,請問有無理由?(3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