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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國犯罪學家 Sampson 與其同僚在 1997 年於《科學》 (Science)期刊提 出「集體效能理論」 (collective effective theory) ,以延續「社會解組理論」 (social disorganization theory)之生命力。首先,請說明「集體效能」的 內涵以及該理論之兩大核心概念;其次,根據該理論,提出具體可行之 社區犯罪預防策略。 (25 分)

一、甲酒後駕駛機車,經酒測超過標準,A 直轄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據此於民國 (下同)114 年 6 月 26 日裁處甲新臺幣 1 萬 5,000 元罰鍰,並吊扣駕駛執照 12 個月。該裁決書記載,駕駛執照限於 114 年 7 月 26 日前繳送,並於簡要 理由欄記載: 「二、上開駕駛執照逾期不繳送者,、自 114 年 7 月 27 日起 吊扣駕駛執照 24 個月,並限於 114 年 8 月 10 日前繳送。、114 年 8 月 10 日前未繳送駕駛執照者,自 114 年 8 月 11 日起吊銷並逕行註銷駕駛執照。」 問:該裁決書簡要理由欄所記載內容之性質及效力為何?請說明之。 (25 分)  參考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 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 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 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5 條第 1 項第 2 款: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 經主管機關裁決書送達後逾三十日之不變期間未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 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或其訴訟經法院裁判確定,而不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 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之:……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 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 或駕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