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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 - 115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執行官: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143323(7題)
115年 - 115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家事調查官:家庭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包括家庭暴力)#143322(4題)
115年 - 115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諮商與輔導#143321(8題)
115年 - 115 司法、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執行官、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調查工作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143320(4題)
115年 - 115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143319(4題)
115年 - 115 司法、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法律實務組:商事法#143318(4題)
115年 - 115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143317(6題)
115年 - 115 司法、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法律實務組:刑法#143316(6題)
115年 - 115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犯罪學#143315(4題)
115年 - 115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心理輔導員:社會工作概論#143314(4題)
最新試題
50.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各機關審核支出憑證時,下列何者非屬應簽名之人員?(A)業務事項之主管人員及經手人(B)主辦出納或其授權代簽人(C)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D)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
49.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若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收據、統一發票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者,支出之經手人應開立何種文件取代?(A)支出機關分攤表(B)支出科目分攤表(C)支出證明單(D)分批(期)付款表
48.依內部審核處理準則,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會計報告,下列何者非屬應注意事項?(A)會計報告之編送期限,是否符合規定(B)各種財物之登記與管理是否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及每年至少盤點一次,盤點之數量是否與帳冊相符(C)各機關編製之日報及月報有無順序編號,其號數是否每年度重編一次(D)會計報告所列數字或文字之更正,是否依照規定辦理
最新申論題
(四)在其他條件不變下,該專案淨現值恰為零之每年營業收入金額為多少(計算至整數,以下四捨五入)?(5 分)
(三)該專案之淨現值(NPV),並判斷是否應接受該投資案。(4 分)
(二)該專案每年之營運現金流量。(3 分)
最新課程
【警鴿】刑法總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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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摩喵(課程:警鴿系列)
簡介:
帶您深入淺出認識刑法總則
【警鴿】刑法總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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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考試英文
講師:
台中大雅家教-睿智數學及英文家教,王瑞志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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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初等/五等/佐級考試英文
最新主題筆記
總統解散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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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43章依考點系統整理,單元重點搭配試題練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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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章 行政院與行政立法制衡
描述:
學習重點 解散立法院的權限屬於總統,但必須以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的不信任案為前提,不能隨時行使。...
唯一國會的形成與立法院組織運作
課程: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43章依考點系統整理,單元重點搭配試題練習
章節:
第 18 章 立法院組織、立法與監督
描述:
學習重點 掌握國民大會廢除、監察院轉為準司法機關後,立法院成為唯一國會、我國為一院制的憲政變遷。 熟...
立法院職權範圍與法律案提案權
課程: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43章依考點系統整理,單元重點搭配試題練習
章節:
第 18 章 立法院組織、立法與監督
描述:
學習重點 掌握立法院「議決、同意、追認、提出」的權限,並與總統、行政院、監察院及憲法法庭的職權區分。...
最新討論
33.寫出程式執行結果。 (A)0 (B)1(C)2(D)3
34.寫出程式執行結果。 (A)0 (B)1(C)2(D)4
35.寫出程式執行結果。 (A)0 (B)1(C)2(D)4
44 公司募集有價證券時向認股人交付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若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下列 何者應負無過失責任?(A)公司、發行人及其負責人 (B)發行人及其負責人(C)發行人及證券承銷商 (D)發行人
46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 1 條第 2 項規定,「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 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執行法院於裁量是否行使壽險契約終止權以執行解約金債權時,應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為公平合理之衡量,審慎為之(B)命債務人為一定意思表示之執行名義,有待於對待給付者,倘執行法院就債權人已為對待給付給予證明書時,即視為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不應再為間接強制之執行,否則即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C)債權人執命債務人拆除越界建築物之確定判決聲請執行者,其執行名義之給付內容縱係為判決之法院審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後所為,執行法院仍可審查是否適宜執行,以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D)執行法院於決定是否撤銷拍賣並重新拍賣時,通常應權衡債權人所追求之利益與債務人所受附屬損害(如因低於市價之拍定而生之損失)之差距,尤應注意債務人有無受不可期待、無可歸責之損害,以免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47 債權人甲以其受讓乙公司之股份後,向乙公司請求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遭拒絕後,因而提起請求登記 股東名簿之訴,並獲勝訴判決確定,乃以該項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就上開聲請執行事件,應如何處理?(A)依確定判決,視為乙公司已辦理過戶登記,執行法院毋庸執行,並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B)法院強制將甲直接登記於乙公司之股東名簿(C)先定期命乙公司將甲登記於其股東名簿,如不履行,可處怠金(D)囑託主管機關將甲登記於乙公司之股東名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