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最新資料
最新資料
瀏覽最新的試卷、試題和詳解,掌握最新考試資訊
最新科目
藥物治療與用藥安全
臨床藥動學
臨床藥學與藥事行政
最新試卷
115年 - 115 普通考試_電力工程:電工機械概要#142267(8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地政:土地政策#142266(4題)
115年 - 115 普通考試_機械工程:機械製造學概要#142265(7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採礦工程:普通地質學及礦物與岩石學#142264(8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衛生行政:醫療制度與品質管理#142263(11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地政:不動產估價#142262(6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衛生行政:衛生法規與倫理#142261(5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農業技術:作物育種學#142260(4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衛生行政:衛生行政#142259(4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公職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實務#142258(4題)
最新試題
40. 由化學或電化學反應會造成俥葉表面產生何種現象? (A)腐蝕 (B)脆化 (C)硬化 (D)軟化
39. 下列何者為冷凍循環系統主要損耗功率之過程? (A)冷凝過程 (B)蒸發過程 (C)膨脹過程 (D)壓縮過程
38. 當造水機給水倍率合適且排鹽泵工作正常時,蒸發器內部鹽水的水位應為何? (A)應遠低於上管板 (B)應與上管板等高 (C)應稍高於 上管板 (D)應遠高於上管板
最新申論題
(三)甲於 113 年 1 月 1 日,為向辛銀行借款,以 A 屋設定抵押權於辛銀 行。倘 A 屋於 114 年 5 月 25 日因第三人癸之過失致有滅失情事。甲 死亡後,丁、戊主張自己是受遺贈人,癸應優先向其賠償;辛銀行則 主張其借款債權屆期未受清償,癸應優先向其給付。何人之主張為有 理由?(25 分)
(二)丁、戊各以其未能取得遺贈債權為由,分別向丙、庚請求損害賠償, 有無理由?(25 分)
(一)甲預立之第 1 份遺囑、第 2 份遺囑是否有效?(25 分)
最新課程
dsfsdfq
講師:
陳耘得
簡介:
qweqweqwe
dfsdsfsdf
講師:
陳耘得
簡介:
sdfdsfsdfdf
4r45123123213
講師:
陳耘得
簡介:
5123123154125
最新主題筆記
警械使用條例-2
課程:
【警鴿】2025警察法規 考前30天衝刺
章節:
警械使用條例
行政執行法-2
課程:
【警鴿】2025警察法規 考前30天衝刺
章節:
行政執行法
行政執行法-3
課程:
【警鴿】2025警察法規 考前30天衝刺
章節:
行政執行法
最新討論
43我國曾與巴拉圭共和國簽訂經濟合作協定,此一協定的法律種類,與下列那一法規相同?(A)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B)身心障礙者權益公約(C)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D)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31. 依殯葬管理條例及相關法規之規定,下列有關申請經營殯葬服務業之敘述,何者正確? (A)殯葬服務業依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或領得經營許可證書後,應於 3 個月內開始營業,屆期未開始營業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其期限以 3個月為限 (B)殯葬禮儀服務業於許可設立之直轄市、縣(市)外營業者,應持原許可經營證明報請營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均應加入該營業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殯葬服務業公會,始得營業 (C)公司及商業以外之其他法人依其設立宗旨,從事殯葬服務業,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營許可,領得經營許可證書,始得營業 (D)取得經營許可之殯葬服務業,公司或商業名稱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前一個月檢具相關文件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 。
1.「飲是以上池之水三十日,當知物矣。」《史記.扁鵲倉公列傳》,句中之「上池之水」是指:(A)蒸餾之水 (B)甘泉之水 (C)承露之水 (D)共穴之水
46. 煤炭之靜止角約為多少度? (A)26~28 (B)36~38 (C)46~48 (D)56~58
二、方塊 P 與 Q 以不能延伸之繩索連接如圖所示,Q 與接觸面的動摩擦係數 μ 為 0.2,其餘位置的摩擦可忽略。試求 P 與 Q 的加速度,以及繩索中的張力。 (25 分)
(三)若行政法院判決甲敗訴確定,甲主張性別不具有身分識別作用,無於 身分證上登載之必要,況甲自認非屬男女二元性別可以涵蓋之第三性 別,不應由政府揭露性別。甲欲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違憲之審查,請 求宣告戶籍法第 52 條及身分證管理辦法第 8 條應記載性別為違憲, 甲之主張有無理由?(40 分) 參考法條 〈戶籍法〉 第 51 條第 1 項 國民身分證用以辨識個人身分,其效用及於全國。 第 52 條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格式、內容、繳交之相片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之內容、保管、利用、查驗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56 條 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 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不得扣留。 第 57 條第 1 項 有戶籍國民年滿十四歲者,應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 第 58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 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國民身分證毀損或更換國民身分證相片者,應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第 60 條第 2 項 換領國民身分證,由本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但更換相片換領者,應由本 人親自為之。 第 61 條第 1 項第 2 款 國民身分證之初領、補領、換領及全面換領,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二、換領: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國民身分證有毀損或更換相片之情形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 8 條國民身分證記載項目如下:一、姓名。二、統一編號及其條碼。三、出生日期。四、相片。五、發證日期(含發證直轄市、縣(市)別及初領、補領或換領註記)。六、性別。七、父姓名。八、母姓名。九、配偶姓名。十、役別。十一、出生地。十二、戶籍地址。十三、空白證編號。十四、膠膜號。前項第四款之相片,因特殊情形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免予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