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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票/拘票/押票/搜索票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數:0
主題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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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05月11日

這四種「票」是刑事訴訟中限制人身自由或搜索處所的司法文書,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區分如下: 傳票:通知被告、證人於指定時間到庭的文書(強制到庭)。 => 無正當理由,傳喚不到,罰鍰三萬以下+拘提,再傳不到者,亦同(可累罰) 拘票:傳喚不到或情況急迫時,強制將人帶到地檢署或法院的文書。 搜索票:法官核發,允許進入住宅或特定地點搜索證據的文書。 押票:法官裁定收押被告後,拘禁於看守所的文書。? 關鍵區別與認識項目目的發文主體對象 傳票:通知開庭/訊問 -- 法院(審判中)/檢察官(偵查中) -- 被告/證人 拘票:強制到案 -- 檢察官/法官 -- 被告/嫌疑人 搜索票:蒐集證據 -- 法官 -- 處所/身體 押票:羈押處分 -- 法官 -- 被告 @拘票不等於搜索票:警方持拘票僅能拘提人,不能直接進入住宅搜索,除非符合緊急情況。 @押票需有法官保留:收押人必須經過法院簽發押票,檢察官不能自行開立。 @搜索票:由法官審查核發的強制處分,准許警察進入特定處所(如住家、辦公室)找尋證據或嫌疑人。 @無票搜索:現行犯或在緊急狀況下(如逃脫),警員可在無搜索票下進行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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