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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延遲收取,期間產生的孳息。民法239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0
債權人延遲收取,期間產生的孳息。民法239
筆記用ア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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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1日

在因債權人延遲收取的時間裡,所產生的利益,債務人只要返還已經實際收取到的利益就好,不需要再特地去收取新產生的利益。 例:甲要返還乙一隻牛,乙剛好沒時間收取,在這期間甲不需特地擠牛奶還給乙;但如果甲擠了牛奶,就須返還已收取的牛奶(孳息)。 --- 第 239 條 債務人應返還由標的物所生之孳息或償還其價金者,在債權人遲延中,以已收取之孳息為限,負返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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