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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撤銷權。民法第244條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0
債權人撤銷權。民法第244條
筆記用ア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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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1日

民法第244條的「債權人撤銷權」,是為了保護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確保債務人的總體財產不會被脫產而歸零;而不是用來確保某一個特定債權人能拿到特定的東西。「特定物」的債權人在未轉化為金錢的損害賠償之前,不得行使撤銷權。 --- 第 244 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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