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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法官保留與警察臨檢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公民|題數:8
人身自由、法官保留與警察臨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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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9日

學習重點 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逮捕、拘禁、審問及處罰都必須遵守憲法與法律規定的程序。這項保障明定於憲法,不是刑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 法官保留不是一體適用:羈押、拘留、管收由法院決定;傳染病防治法的強制隔離由主管機關依法決定,無須由法院為之。 搜索票由法官簽發:檢察官與警察可以依法聲請或執行搜索,但不能自行簽發搜索票。 外國人也受憲法人身自由保障:暫時收容期間將屆滿,若仍有繼續收容的必要,須移送法院審查決定。 警察臨檢不得任意實施:釋字第535號認為臨檢涉及人身自由,須有法律授權;受臨檢人不服時,可以當場聲明異議。 核心觀念 一、憲法第8條:身體自由的保障 憲法第8條明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因此,看到逮捕、拘禁、羈押、收容、臨檢攔停等限制身體活動的措施,應先想到人身自由,不是遷徙自由、通訊自由或言論自由。這段文字出自憲法,不是刑法、行政訴訟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 同條也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作答時要區分逮捕拘禁與審問處罰: 逮捕拘禁:司法機關或警察機關可以依法定程序為之。 審問處罰:指認定有罪並科處刑罰的審判權,只能由法院為之。 警察詢問與檢察官偵查訊問都不是法院的審判。另依憲法第9條,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因此,一般人民犯罪後,應由普通法院的法官(例如地方法院法官)依法定程序審問處罰,而不是由警察局局長、檢察官或軍事法庭法官為之。 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逮捕拘禁機關應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的親友逮捕拘禁原因,並至遲於24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也可以聲請該管法院,於24小時內向逮捕拘禁機關提審。這些程序都是為了防止國家恣意剝奪人身自由。 二、法官保留:不同處分不能一概而論 法官保留是指特定重大干預基本權的措施,須由獨立、中立的法官審查決定。它與法律保留不同: 法律保留:國家限制人民權利時,必須有法律依據。 法官保留:進一步規定該項決定應由法官作成。 措施依據決定機關與判斷重點 羈押刑事訴訟法法院決定。檢察官只能聲請,不能自行裁定羈押。 拘留社會秩序維護法法院裁定。警察機關負責移送,不能自行裁處拘留。 管收行政執行法法院裁定。行政執行機關須向法院聲請。 強制隔離傳染病防治法主管機關依法決定,無須由法院為之,但仍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並提供救濟管道。 外國人收容入出國及移民法暫時收容由移民署作成;期間屆滿後如須繼續收容,應移送法院審查決定。 依釋字第690號解釋意旨,防疫隔離的目的是保護公眾健康,並不是處罰。隔離措施需要醫學專業判斷,而且必須及時實施,因此不必比照刑事程序事先由法院決定。換言之,限制人身自由不等於一定要由法院裁定;但沒有法院事前決定,也不代表行政機關可以任意隔離。 逮捕也不是一律須由法官事先決定。例如現行犯之逮捕,憲法明定由法律另定。作答時應先辨認措施的種類及目的,再判斷由誰決定。 三、搜索票:由法官簽發 刑事訴訟法規定,搜索原則上應使用搜索票,而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核發。偵查中,檢察官認為有搜索必要時,應向法院聲請。司法警察官須先報請檢察官許可,再向法院聲請。 要分清楚「聲請」、「簽發」與「執行」:檢察官、警察局長或值勤警員雖然可能參與聲請或執行搜索,但都無權簽發搜索票。法律另有無票搜索(例如附帶搜索、緊急搜索)的例外,但不能因此推論檢察官或警察可以自行開立搜索票。 四、外國人收容:人身自由不以國籍為限 憲法第8條的人身自由保障同樣及於外國人。外國人即使逾期停留、居留或成為失聯移工,仍受憲法層級的人身自由保障,不是只受法律層級保障。 依釋字第708號解釋: 為遣送出國所為的暫時收容,可以由移民署依法定要件作成,但受收容人必須有即時聲請法院審查的機會,不能只准向移民署申訴。 暫時收容期間將屆滿時,移民署若認為有繼續收容的必要,應移送法院依法審查決定。 此外,查獲失聯移工不等於一律強制收容。是否收容,仍須審查法定事由及個案必要性;不具收容必要時,可以採取其他替代措施。 五、警察臨檢:法律授權、客觀理由與異議權 釋字第535號指出,臨檢會干預人民的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其中攔阻、限制身體行動的部分,涉及憲法第8條的人身自由。因此,臨檢必須有法律授權,並遵守比例原則。 對場所臨檢:限於已經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 對人臨檢:須有相當理由足以認定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 警察不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或隨機臨檢、盤查。 臨檢原則上應在現場實施,警察應先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只有在受臨檢人同意、無法當場確定身分,或在現場進行會對其不利、妨礙交通或安寧等情形下,才可以要求同行至警察局所;而且自攔停起,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 「形跡可疑」必須有客觀、具體的事實作為根據,不能只是警員的主觀感覺。 受臨檢人對執行方法、應遵守的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的情事不服時,可以當場聲明異議。依警察職權行使法: 警察認為異議有理由時,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 警察認為異議無理由時,可以繼續執行;經當事人請求,應將異議理由製作紀錄並交付當事人。 權益因違法或不當執行而受損害時,可以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因此,不服臨檢時,第一時間的救濟方式就是當場聲明異議,而不是找民意代表、里長陳情,也不是在現場跳過程序,直接到高等行政法院提告。 常考陷阱 「憲法第8條保障遷徙自由」或「此規定出自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錯誤。第8條保障的是人身自由,規定在憲法。 「所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都須由法院為之」:過度概括。傳染病防治法的強制隔離由主管機關決定,無須法院為之;拘留、羈押、管收才是由法院決定。 「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拘留由警察裁處」:錯誤。拘留須由法院裁定。 「檢察官指揮偵查,所以可以決定羈押或簽發搜索票」:把聲請權誤認為決定權。羈押由法院決定,搜索票由法官簽發。 「警察局長、檢察官或軍事法庭法官可以審問處罰人民」:錯誤。依憲法第8條,審問處罰須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一般人民也不受軍事審判,應由普通法院(地方法院)法官審理。 「外國人不是憲法基本權主體,只受法律保障」:錯誤。外國人同樣受憲法人身自由保障。 「失聯移工查獲後一律收容」「不服收容只能向移民署申訴」:錯誤。收容須符合法定要件及必要性,受收容人可以請求法院審查。繼續收容須移送法院審查決定。 「維護治安即可隨機攔人盤查」:錯誤。臨檢須有法律授權及客觀合理的理由,不得任意或隨機實施。 「不服臨檢應找民代陳情、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告,或在法院行使緘默權」:錯誤。法定救濟方式是當場聲明異議;緘默權是刑事被告的權利,不是不服臨檢時的救濟方式。 「只要提出異議,警察就必須停止」:錯誤。異議有理由時,警察才應停止或更正;認為無理由時,仍可以繼續執行,但經請求應製作紀錄並交付。 記憶口訣 「羈、拘、管,法院判;搜索票,法官簽;防疫隔離不用判。」羈押、拘留、管收由法院決定,搜索票由法官簽發,傳染病強制隔離則無須法院為之。 「抓人可依法,審罰歸法院。」司法或警察機關可以依法逮捕拘禁,但審問處罰只能由法院為之。 「暫收移民署,續收送法院;臨檢不服,當場異議。」外國人收容要分暫時收容與繼續收容;遇到臨檢不服時,第一步就是當場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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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搜索,應用搜索票」,請問下列何人得簽發搜索票? (A)轄區警察局局長(B)案發時值勤警員(C)地檢署之檢察...
  5. 7.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上述規定明列於我...
  6. 32 中華民國憲法第8 條規定,人民有犯罪行為時,下列何者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加以審問處罰? (A)警察局局長(B)地檢署檢察官(C)地方...
  7. 34 甲男因形跡可疑,遭巡邏的警員攔下要求出示身分證件,若甲男不服,可以採取何種手段來爭取自己的 權益? (A)當場聲明異議 (B)...
  8. 33 司法院大法官第 535 號解釋認為,警察實施臨檢勤務時,不得不顧時間、地點,任意或隨機臨檢,因警察行使臨檢此一公權力時,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