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法定年齡:依兒少權法,兒童是未滿十二歲之人;少年是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辨識兒少性剝削的主要類型:包括與兒少從事有對價的性交或猥褻行為,以及拍攝、製造兒少性影像等行為,均屬《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規範範圍。 理解保護規範的目的:兒少同意,不代表成年人即可合法與其從事性交易。 區分兒少性剝削防制規定與刑法妨害性自主規定,避免把「未滿十八歲」與「未滿十六歲」混為一談。 認得新舊法名稱,並以行為內容判斷適用法律,不只看題幹使用的舊稱。 核心觀念 一、兒童與少年的法定年齡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簡稱兒少權法,舊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其中兒童與少年再以十二歲為分界。舊題所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年齡定義與現行法相同,作答時對應現行法名稱理解即可。 分類法定年齡判斷重點 兒童未滿十二歲尚未滿十二歲,均屬兒童。 少年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包含已滿十二歲者,不包含已滿十八歲者。 兒童及少年未滿十八歲是兒童與少年的合稱。 法條中的「以上」包含該年齡,「未滿」不包含該年齡。因此,剛滿十二歲即屬少年;十七歲仍屬少年;已滿十八歲則不在本法兒童及少年的年齡範圍。 不要把其他法律的年齡門檻直接套用到兒少定義。例如刑法以十四歲作為刑事責任年齡的分界,刑法妨害性自主另有保護未滿十六歲者的規定,這些數字都不是兒少權法中「少年」的起訖年齡。 二、兒少性交易屬於性剝削防制範圍 現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前身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新法名稱使用「性剝削」,表示保護範圍不限於一般理解的性交易,也包含兒少性影像等其他剝削行為。題目即使使用舊法名稱,只要內容是處罰與兒少性交易,答案仍指向此條例。 與未滿十八歲者從事有對價的性交或猥褻行為,是本條例規範的重要情形。對價不只限於現金,也可能是其他利益;重點在於利益與性行為之間具有交換關係。遇到成年人與十七歲少年進行性交易,應判斷為觸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 少年表示同意,不能排除成年人的刑事責任。這類規範著重保護兒少,不能僅因雙方談妥條件、少年主動參與或願意收取報酬,就推論成年人行為合法。是否使用強暴、脅迫,與是否構成兒少性交易的犯罪,是不同的判斷問題。 至於行為人是否知道對方年齡,涉及犯罪故意與個案事實認定。「不知道年齡」不是一律免責的通行證;不能只憑行為人聲稱不知,就認定不成立犯罪。選項若寫「不知年齡則不成立犯罪」這種絕對化說法,應判斷為錯誤。 三、拍攝、製造兒少性影像,也成立犯罪 兒少性剝削防制不只處理直接的性交易。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的性影像(舊法用語包括猥褻之圖畫、照片、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等),也是本條例明確規範的行為。即使沒有支付性交易報酬,仍屬本條例的處罰範圍。 判斷時應注意涉及對象的年齡、影像內容,以及行為人所做的行為。題幹若描述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者的色情圖書、影片或電子訊號,答案就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不能因為使用電子訊號、數位設備或其他科技方式製作,就認為法律不管。 並非所有出現兒少的照片或影片都是性影像,仍須依內容是否符合法定要件判斷;一般生活照不能只因拍攝對象未滿十八歲,就被視為性剝削。 四、與刑法及其他保護法律的區別 法律或規範本單元的辨識重點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舊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掌握兒童、少年之年齡定義及一般福利、權益保護;不是處罰兒少性交易、兒少性影像的主要依據。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舊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處罰與兒少有對價的性交、猥褻行為,以及拍攝、製造兒少性影像等行為。 刑法妨害性自主規定須依強制手段、年齡等具體要件判斷;對未成年人性交的保護規定針對未滿十六歲者,不能套用到所有未滿十八歲者。 刑法妨害風化規定處理一般猥褻物品等問題;不能只見「色情」二字就選它,涉及兒少時應優先想到兒少性剝削的特別規範。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著重性侵害犯罪的防治與被害人保護等制度,不是處罰兒少性交易或兒少性影像製作的直接依據。 刑法對未滿十六歲者的性交、猥褻另有保護規定,但這與兒少性剝削防制所使用的未滿十八歲範圍不同。十七歲者仍是少年;成年人與其進行性交易,觸犯的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而不是刑法對未滿十六歲者性交的犯罪。反之,也不能因其已滿十六歲,就認為不受處罰。 常考陷阱 「少年是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六歲」:錯在上限。兒少權法所稱少年,上限是未滿十八歲。 「少年是十四歲以上」:混入刑法刑事責任年齡的概念。兒童與少年的分界是十二歲。 「只要本人同意,性交易就不成立犯罪」:忽略兒少性剝削的保護規範。兒少同意不能使成年人免責。 「與十七歲少年性交易,觸犯刑法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罪」:刑法相關規定保護的是未滿十六歲者;十七歲少年性交易應適用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 「對方已滿十六歲,與其性交易便不犯罪」:把刑法的年齡界線誤套到兒少性剝削規範;十六、十七歲仍屬少年。 「不知道對方年齡,就不成立犯罪」:過度絕對化。仍須判斷實際認識及個案證據,不能以單方說法直接免責。 「拍攝兒少色情影片,觸犯刑法妨害風化罪或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漏看被拍攝者是未滿十八歲之人,應選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 「拍攝兒少色情影片,觸犯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少權法(舊稱兒少福利法)是年齡定義與福利權益的法律,兒少性影像的處罰應找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 「沒有性交易,就不適用性剝削防制條例」:忽略性影像等其他剝削類型;以電子訊號等方式製作,也不會因此合法。 記憶口訣 「十二分兒少,十八是上限;交易看對價,影像也要管;同意非免責,年齡別混看。」 作答三步驟:先確認年齡(未滿十八歲即兒少),再辨識是性交易、性影像或其他行為,最後對照法律:年齡定義找兒少權法,兒少性交易與性影像找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如此便能避免只憑「自願」「色情」或「未成年」等單一字眼選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