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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關係階段與1991年憲政轉折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公民|題數:4
兩岸關係階段與1991年憲政轉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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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9日

學習重點 掌握兩岸關係的重要時間點:1949年分治對峙、1979年和平對峙、1987年開放探親、1991年終止動員戡亂時期。 理解1991年的核心意義:政府不再將中共視為叛亂團體,正式承認兩岸實際分治,這是處理分治現實的法理前提。 區分解除戒嚴、開放探親、國家統一綱領、終止動員戡亂、中央民意代表全面改選與修憲,各有不同的制度功能。 認識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海基會、「一國兩制」與美國《臺灣關係法》的性質,避免混淆法律、政策主張及交流機構。 核心觀念 一、兩岸關係發展:抓住「進入」某階段的起點 兩岸關係的分期是教學上的概括,不代表進入新階段後,原有的軍事威脅或政治分歧就完全消失。作答時應辨認歷史轉折的起點,不能只看該年以後是否仍有某種活動。 時間重要轉折判斷重點 1949年起國共內戰後,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形成兩岸分治與軍事對抗局面。武力衝突階段以1949年為起點,不能提前套用1945年(1945年是抗戰結束、臺灣光復的時間點)。 1979年起中共發表《告臺灣同胞書》,對臺政策轉向訴求和平統一,並停止對金門等島嶼的砲擊。公民教材據此概括為進入和平對峙時期;不表示兩岸已和解或中共放棄使用武力。 1987年政府解除戒嚴,並開放臺灣民眾赴大陸探親。開放探親是民間交流的重要起點,不能說到1991年才進入民間交流時期。 1991年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同年頒布國家統一綱領,兩岸交流逐步朝制度化發展。重點是法律定位與憲政體制轉折,不是首次出現民間交流。 2008年後兩岸恢復制度化協商,並推動直航等交流措施。協商以交通、經貿等事務為主,不能直接等同進入「政治對話時期」。 二、1991年:從動員戡亂轉向承認分治現實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是動員戡亂體制的重要憲政依據,曾使國家權力運作偏離憲法原有的常態設計。1991年5月1日起,動員戡亂時期終止,臨時條款同時廢止,國家體制轉向以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為基礎運作。 對兩岸關係而言,其關鍵意義是:不再將中共視為叛亂團體,不再以動員戡亂為由主張統治中國大陸,並正式承認兩岸實際分治的事實,兩岸緊張關係也因此緩和。因此,題幹出現「不再視中共為叛亂團體」「正式承認分裂分治」「承認實際分治的法理前提」「緩和兩岸緊張關係始於何時」,都應連結到終止動員戡亂時期。 這項轉折不等於承認兩岸為兩個主權獨立國家,也不等於放棄既有領土主張。考試要區分承認實際分治與承認彼此為獨立國家,兩者不能畫上等號。 三、民主化與兩岸相關事件:各有不同意義 事件主要意義與辨別方式 1971年退出聯合國屬國際代表權問題,與政府對中共的法律定位轉變無關。 1987年解除戒嚴解除臺灣、澎湖地區的戒嚴體制,是民主化的重要進展;但沒有同時終止動員戡亂,也沒有因此立即使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全面退職。 1987年開放大陸探親開啟兩岸民間往來,屬交流層面的轉變,不是對中共定位的法律轉折。 1991年國家統一綱領政府的大陸政策指導文件,屬政策宣示,不是終止戡亂體制、改變叛亂團體定位的事件。 1991年終止動員戡亂結束戡亂體制,改變對中共的定位,為承認兩岸分治提供法理前提。 資深中央民意代表退職及全面改選涉及司法院釋字第261號解釋、修憲及後續選舉等制度變革,不能歸因於解除戒嚴。 1993年辜汪會談海基會與海協會的協商交流,不是政府開始承認分治的時間點。 總統直接民選透過修憲建立制度,首次總統、副總統直接民選於1996年舉行。 廢除國民大會2005年修憲廢除國民大會,與1987年解除戒嚴、1991年終止動員戡亂是不同階段的改革。 四、憲法增修條文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這是以特別法律處理兩岸事務的憲法依據。 據此制定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處理國家統一前兩地區人民往來所生的法律問題。條例所稱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應注意,增修條文並沒有寫入「中華民國主權及於自由地區與中國大陸」這段文字。不能把政治論述、法律定義與憲法條文的實際用語混為一談。 五、海基會與兩岸政治主張 海峽交流基金會,簡稱海基會,是財團法人,接受政府委託處理兩岸交流相關事務;不是行政機關,也不是外交使館。大陸方面的對口為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簡稱海協會。 「一國兩制」是中共提出的統一方案,核心是在一個中國之下容許不同制度存在,不等於兩個主權國家。 李登輝於1999年提出的「特殊國與國關係」,與通常所稱的「九二共識、一中各表」是不同論述,不能互相替換,也不能把1999年的說法當成1991年終止動員戡亂的內容。 六、美國對臺政策文件:先辨認法律性質 《臺灣關係法》是美國於1979年制定的國內法,為美國與臺灣維持非官方關係提供法律基礎,並涉及提供臺灣防禦性武器及維持抵抗危及臺灣安全之武力或脅迫的能力。它不是美臺共同防禦條約,也沒有規定臺灣一旦遭攻擊,美軍就必須自動出兵。 美中三公報屬美中之間的外交政策文件;「六項保證」是美國對臺政策承諾。三者的形成背景與法律性質不同,不能一概當成美國國會制定的法律。 常考陷阱 把時間提前或延後:武力衝突階段不能誤植為1945年開始;民間交流的起點是1987年開放探親,不是1991年。 把和平對峙解讀成永久和平:1979年的轉折是政策及互動型態改變,不代表軍事威脅消失。 把事務協商升格為政治對話:2008年後恢復協商,不足以判定兩岸已進入政治對話時期。 把解嚴、探親、國統綱領當成法律定位轉折:這些事件各有意義;但問到「不再視中共為叛亂團體」「緩和兩岸緊張關係始於何者」,答案是終止動員戡亂時期。 用退出聯合國或辜汪會談取代1991年:前者是國際代表權事件,後者是兩會協商事件,都不是終止戡亂體制的事件。 把解嚴當成資深民代全面退職的原因:政治自由擴大與代表機關改造是不同制度問題,不能混用因果。 捏造增修條文用語:「中華民國主權及於自由地區與中國大陸」不是增修條文的文字。 把分治寫成兩國承認或混同政治論述:1991年承認實際分治,不等於「特殊國與國關係」;「特殊國與國關係」也不等於「九二共識,一中各表」。 記憶口訣 「四九分治、七九對峙、八七探親、九一終戡。」看到「叛亂定位改變、承認分治法理、緩和兩岸緊張」,就抓住九一終戡;看到「解除戒嚴」,則連結民主自由擴展,勿推成民代全面退職或承認分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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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 有關兩岸關係發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1945 年後兩岸「進入」武力衝突時期 (B) 1979 年後兩岸「進入」和平對峙時期 (C)...
  2. 22 我國自蔣經國總統任內解除戒嚴,到李登輝總統宣布終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再至一連串修憲,如總統直接民選、廢除國民大會...
  3. 13 我國政府不再視中共為叛亂團體,並緩和兩岸的緊張關係,應是始於下列何者? (A)宣布解除戒嚴 (B)開放臺灣民眾前往大陸探親...
  4. 10 我國正式承認兩岸分裂分治的事實,不再將中共視為叛亂團體,是始於下列何者? (A)解除戒嚴 (B)舉行辜汪會談 (C)我國退出聯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