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兩岸交流中介團體與協商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公民|題數:2
兩岸交流中介團體與協商
MoAI - 您的AI助手

MoAI - 您的AI助手

建立於 2026年10月19日

學習重點 掌握兩岸協商的基本模式:由雙方政府授權的民間中介團體進行事務性協商,並簽署協議。 記熟兩會的全名與所屬方:我方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基會),對岸為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海協會)。 區分政府機關與受託中介團體:我方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對岸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是政府機關;海基會、海協會是兩岸協商的中介團體。 辨認兩岸交流的錯誤敘述:兩會不是互設的使節機關,個別領導人會面也不能推論成固定慣例。 核心觀念 一、為何透過民間中介團體協商? 兩岸交流涉及人民往來、經貿活動、文書驗證、犯罪偵查合作等實務問題,需要溝通與處理事務的管道。由於兩岸關係特殊,雙方政府不以官方名義直接對等往來,而是透過受政府授權的民間中介團體辦理協商,並依授權簽署協議。這是本單元最重要的制度特徵。 我方法制上,由政府委託民間團體處理兩岸人民往來相關事務,海基會即為受委託的民間團體。作答時要把握「政府授權、民間形式、事務協商」三個關鍵。「民間形式」說明的是承辦組織及運作方式,不表示協商只是私人之間的自由往來,也不表示政府完全不參與;中介團體所處理的事務,與政府授權及政策方向密切相關。 兩岸關係在解嚴與民主化後,常隨執政黨輪替而有所起伏,兩會協商的頻率與成果也受政治情勢影響。但無論互動冷熱,兩岸政府仍是透過民間機構交流的形式進行協商,這個基本模式並未改變為官方直接互設代表。要注意:制度上存在協商管道,不等於任何時間都持續舉行協商。 二、兩會名稱與雙方對應 比較項目我方中國大陸方面 中介團體全名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通稱海基會海協會 組織性質受政府委託處理兩岸事務的民間財團法人對岸辦理兩岸協商的民間團體形式組織 協商角色依授權與海協會協商、簽署協議與海基會協商、簽署協議 兩會名稱十分接近,考試常把雙方位置互換。應直接建立固定配對:我方是海基會(基金會),對岸是海協會(協會)。看到「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立即辨認為我方;看到「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則辨認為對岸。我方是「財團法人」,所以名稱中有「基金會」,可藉此記憶。 兩會負責人的歷史性會晤以 1993 年在新加坡舉行的辜汪會談最為知名(海基會董事長辜振甫、海協會會長汪道涵),是兩會協商模式的代表事例。兩會雖具受託協商的角色,仍不能等同於一般政府行政機關,也不能因其辦理兩岸事務,就視為大使館或其他使節機關。 三、政府機關與中介團體的分工 類別我方中國大陸方面判斷重點 政府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陸委會)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國臺辦)各自負責所屬方的兩岸政策規劃與統籌 民間中介團體海基會海協會依授權辦理兩岸事務性協商及簽署協議 簡單說:陸委會、國臺辦管政策;海基會、海協會辦協商。陸委會與海基會不能混為一談,國臺辦與海協會也不是同一組織。 特別注意:「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名稱中雖有「臺灣」,卻是中國大陸國務院所屬的機構,負責對臺事務,並非我方政府在對岸設立、綜理各種事務的辦公室。判斷機關歸屬,要看完整名稱中的上級機關(「行政院」或「國務院」),不能只憑名稱中的地名推測。 四、避免雙重課稅協議的簽署機構 2015 年 8 月,雙方本於平等互惠原則簽署《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代表雙方簽署的機構是我方的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對岸的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這說明即使協議內容涉及租稅等高度公共性、專業性的事務,仍是透過政府授權的兩會協商、簽署。不能因協議具政策或專業性質,就推定簽署機構是陸委會、國臺辦或財政主管機關。兩岸其他協議(如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等)同樣是以海基會、海協會名義簽署。 題目中的「平等互惠」是描述協商所依循的原則;若問代表簽署的機構,作答重點仍是海基會與海協會的正確配對。另外,「簽署」與「生效」是不同概念,不能只憑簽署事實就推論協議已生效或實施。 五、兩岸協商不等於互設使節或固定領導人會面 兩岸透過中介團體協商,不能改寫成「雙方政府合意互設使節機關,作為官方溝通代表」。中介團體與使節機關的身分不同,兩會的存在不能作為兩岸互設大使館、建立外交代表關係的證據。 兩岸領導人曾於 2015 年在新加坡會面,但這是個別事件,不能據此推論已形成「於任期末正式會面」的慣例。個別事件與固定制度屬於不同層次,題目出現「已形成慣例」「逐漸制度化」等字眼時,要警覺是否過度推論。 常考陷阱 把兩會顛倒:「甲(我方)為海協會、乙(對岸)為海基會」是錯誤配對。判斷關鍵:我方「財團法人…基金會」,對岸「…協會」。 把政府機關當成協議簽署機構:看到租稅等專業協議就選陸委會或國臺辦,是常見錯誤。兩岸協議的簽署者是海基會與海協會。 政府機關與中介團體交叉配對:「我方陸委會、對岸海協會」或「我方陸委會、對岸國臺辦」都不是協議簽署機構的正確答案。 把中介團體寫成使節機關:「互設使節機關」「互派官方代表」與兩會協商模式不符,屬錯誤敘述。 誤認國臺辦的歸屬:「我方於對岸設臺灣事務辦公室」是錯的;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是中國大陸的政府機構。 把個別會面擴大為固定慣例:「領導人已形成任期末正式會面之慣例」屬過度推論,錯誤。 把民間形式解讀為純私人行為:兩會協商須連同政府授權一起理解,不是單純的私人或企業洽談。 混淆制度與當下運作:兩會是協商管道,但協商會隨政黨輪替與政治情勢而起伏,不代表從不中斷。 記憶口訣 「我基、彼協;政府授權,兩會協商。」我方海基會(基金會),對岸海協會(協會);兩岸協議由兩會簽。 「陸委行政院、國臺歸國務院;機關管政策,兩會辦協商。」看名稱中的上級機關判斷歸屬,再分清政府機關與中介團體。 「不設使節、會面非例。」兩岸沒有互設使節機關,領導人會面也沒有形成固定慣例。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10 兩岸關係在我國解嚴與民主化後常隨執政黨的輪替而有所起伏。關於兩岸交流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兩岸政府合意互設使節機...
  2. 20.   2015 年 8 月我國甲與中國乙本於平等互惠原則,共同簽署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上述代表雙方簽署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