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刑法保護的個人、社會及國家法益,依犯罪直接侵害的利益分類。 區分公然侮辱與誹謗,理解網路公開發文、對象可識別性,以及事後道歉不影響犯罪成立。 以財物的取得及持有方式,辨別竊盜、侵占、業務侵占與贓物罪。 理解道路飆車涉及刑法公共危險罪,以及遺棄罪所要求的無自救力、扶養保護義務與生存必要扶助。 核心觀念 一、刑法保護的法益:看直接侵害什麼 「法益」是法律所保護的利益。刑法上的法益分成個人法益、社會法益、國家法益三大類,沒有「族群法益」這種分類。犯罪引起社會關注,不代表其侵害的就是社會法益;應從犯罪直接侵害的對象判斷。 法益類型保護內容常見罪名 個人法益個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殺人、傷害、遺棄、公然侮辱、誹謗、竊盜、侵占、贓物等 社會法益不特定多數人的公共安全、公共信用等公共危險(如飆車)、偽造貨幣等 國家法益國家存立及公務正常運作等內亂、外患、妨害公務等 公開辱罵他人,直接侵害的是個人的名譽法益。被害人的族群、身分(例如老榮民),或事件是否經網路瘋傳、媒體大量報導,都不會改變公然侮辱罪屬於個人法益的分類。 二、公然侮辱與誹謗:抽象辱罵或具體指摘 比較項目公然侮辱罪誹謗罪 行為特徵以抽象謾罵、鄙視等方式貶損他人名譽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 主要判斷是否公然侮辱,且依整體情境達到刑罰處罰程度是否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損害名譽的事實 常見形式公開使用貶抑人格的辱罵用語,如「豬頭」公開指稱他人做過某項不名譽行為、散布不實言論 「公然」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不以實際已有許多人看到、聽到為必要。公園、對外開放瀏覽的部落格或公開社群貼文,都可能符合;判斷重點是資訊的開放程度,不是帳號或網頁是否屬於私人所有。對外公開的部落格不是隱私權保護的私人空間。 我國雖沒有專門的「網路法」,但網路上的言論同樣適用刑法。在部落格張貼辱罵他人的文字,涉及的是公然侮辱罪,而不是妨害電腦使用罪(處罰入侵、破壞電腦系統等行為)或妨害風化罪。 公然侮辱不能只憑出現難聽字眼就認定成立。應綜合表意脈絡、雙方關係、事件起因及影響等,判斷是否故意公然貶損他人名譽,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並衡量言論是否有公共事務討論等價值。 未指名道姓,仍可能成立犯罪。只要從職稱、人際關係、文章內容等線索(例如員工在部落格以綽號影射老闆),足以辨認被指涉者,就不能以「沒有寫出姓名」免責。同一篇文章若同時含抽象辱罵及不實事實指摘,須分別檢視公然侮辱與誹謗的要件。 誹謗罪也不能簡化成「說真話一定無罪」。對所指摘的事能證明為真實,原則上不罰;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當然適用。散布不實言論毀損他人名譽,則是誹謗罪典型情形。 事後刪文、公開道歉,不會使行為當時的違法性消失,但可能影響和解及量刑。刑事程序著重追究犯罪與刑罰,民事程序則是請求損害賠償;檢察官提起公訴的目的是追究刑責,不是替被害人請求民事賠償。 三、財產犯罪:先看財物如何取得 罪名辨識關鍵典型情形 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竊取他人動產未經同意,將他人占有的物品偷走 侵占罪原本合法持有他人之物,之後意圖不法所有而據為己有將受託保管的物品私自占為己有 業務侵占罪侵占因執行業務而持有的他人財物公司總務將因職務保管的款項挪作私人使用 贓物罪明知是贓物,仍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為媒介收下明知偷來的禮物;替偷東西的朋友保管贓物 竊盜是破壞他人持有而取得財物;侵占則是先持有,再據為己有。因職務保管公司款項而挪用,觸犯的是刑法(業務侵占),不只是公司內規、行政法或民事債務問題;民事上的賠償責任可另外存在,但不影響刑事責任。 業務侵占成立後,事後補回、歸還款項,不影響犯罪成立,只可能影響量刑。不能因為「錢有還」就認為沒有觸犯法律。 贓物罪不以自己動手偷竊為必要,也不以付款購買為限。明知是偷來的物品仍接受贈送,構成收受贓物;明知是贓物仍基於朋友情誼答應存放在家中,構成寄藏贓物。這兩種情形都沒有自己竊取,所以不是竊盜罪;物品也不是自己先合法持有後才據為己有,所以不是侵占罪。反之,單純不知情地收受物品,不能僅因事後查明是贓物就認定犯罪,關鍵在於「明知」。 四、飆車與公共危險罪 多人在市區道路高速競駛、蛇行,危害不特定用路人的生命、身體與交通安全,屬於侵害社會法益的行為,會以刑法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以其他方法致生陸路往來危險)。不必已撞傷人,才有刑事責任。 判題時要分清楚:「飆車罪」「妨害交通罪」都只是日常說法,不是正式罪名;「刑事訴訟法」規範刑事程序,不是罪名;「妨害公務」侵害國家法益,與飆車無關;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的是較輕微的違序行為,不是飆車移送法辦的罪名。 五、遺棄罪:無自救力與必要扶助 刑法遺棄罪保護無自救力者的生命、身體安全。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的人,若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即可能成立遺棄罪。 成年子女依民法對父母負有扶養義務。父母年邁、毫無謀生能力,有能力的子女卻不聞不問、不提供生存必要照顧,父母可提起的告訴是遺棄罪。不作為也可能犯罪,不必真的把人帶到戶外丟下。 注意與其他罪名區辨:沒有對身體造成傷害,不是傷害罪;沒有貶損名譽,不是妨害名譽罪;沒有散布流言損害經濟上的信用,不是妨害信用罪。 常考陷阱 「事件引發社會議論,所以侵害社會法益」或「被害人是特定族群,所以侵害族群法益」:看直接受侵害的利益;公然侮辱直接侵害個人名譽,屬個人法益。 「部落格是私人空間,受隱私權保護,不違法」:對外開放即符合公然性,網路言論仍受刑法規範。 「網路辱罵是妨害電腦使用罪」:網路上公開辱罵他人,涉及的是公然侮辱罪。 「沒寫姓名就沒有刑責」:能從內容識別對象,仍可能成立妨害名譽犯罪。 「公開道歉就能阻卻違法」:道歉是事後行為,不會消除原行為的違法性。 「檢察官起訴是為了替被害人求償」:刑事追訴目的是追究刑責,賠償屬民事問題。 「收下偷來的禮物是竊盜或侵占」「替朋友藏贓物不犯罪」:明知是贓物而收受、寄藏,構成贓物罪。 「挪用款項後補回就沒觸犯法律」或「只是民事問題」:業務侵占屬刑法犯罪,事後返還不影響成立。 「飆車罪」「妨害交通罪」「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飆車移送法辦的罪名是公共危險罪。 「只有積極丟棄才算遺棄」:有扶養義務卻對無自救力的父母不聞不問、不提供生存必要扶助,即可能成立遺棄罪。 記憶口訣 「法益看直接:辱罵傷名譽,屬個人。」 「辱看貶抑,謗看事實;未寫姓名能認出,道歉也難免罪責。」 「偷是拿走,占是持有變己有;知贓收、藏,都是贓物罪。」 「飆車找公共危險;不養老親是遺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