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參政權不限於投票:除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外,也包括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分清楚年齡門檻:公職人員選舉投票須年滿20歲(憲法明定);一般公民投票須年滿18歲(公民投票法規定),兩者法源不同。 創制是提出新主張,複決是決定既有事項是否維持:罷免的對象則是公職人員。 選舉年齡受憲法拘束:要把選舉投票年齡降為18歲,必須先修憲,不能只修改普通法律。 投票資格與候選資格分開判斷:有選舉權,不代表已具備公職的候選資格。 核心觀念 一、參政權的憲法依據與範圍 參政權是人民參與國家政治、公共事務及擔任公職的權利。憲法第17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憲法第18條另保障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因此,不能把「參政權」限縮為第17條列出的四種權利。 參加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初等考試,是行使應考試權;依法擔任公務人員,則涉及服公職權,均屬參政權,而不是平等權、自由權或受益權。但應考試權是依法參加考試的權利,不表示報名後必然錄取或取得職位,仍須符合報考、考試及任用規定。 行為主要涉及的基本權判斷重點 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參政權(應考試權)以取得擔任公職的資格為目的 發表自己的藝術作品自由權(表現自由)屬個人表意、創作活動 發起成立文教基金會非參政權屬私人公益活動,不能僅因具有公益性,就認定為參政權 向縣政府提起訴願受益權(訴願權)重點在權利受損時的行政救濟,不是參與政治 二、選舉、罷免、創制與複決如何區分 權利意義辨識關鍵 選舉權依法投票選出公職人員對人:選人、授予職位 罷免權依法使民選公職人員在任期屆滿前離職對人:提前解職 創制權人民依法提出法律或公共政策的新主張對事:提出新的規範或政策 複決權人民依法對既有法律、自治法規或交付事項作最後決定對事:決定保留、廢止或同意與否 人民認為縣議會制定的法規不利於人民,依一定程序決定保留或廢除,屬於複決權。判斷時先看對象:處理「人」的去留是選舉或罷免;處理「法規、政策」時,再看是提出新的(創制),還是對已存在的作決定(複決)。 三、創制、複決與公民投票制度 創制、複決須透過制度落實,我國主要以公民投票法規範。為保障人民的創制與複決權,立法機關應就公民投票有關的實體與程序規範予以詳細規定,例如哪些事項可以公投、如何提案、連署及投票。 公民投票法規定立法院就重大政策的爭議,可以交付公民投票。這是直接民主與代議民主相互配合,不當然違反代議民主原則;創制、複決也不因此只能由人民主動發起。 四、18歲與20歲:成年、公投及選舉各有門檻 事項年齡規定法源與注意事項 民法成年18歲原則上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可自行訂立購車等契約 結婚年齡男女均須滿18歲仍須符合結婚的其他法定要件 一般公民投票18歲公民投票法規定,另須符合設籍等資格 公職人員選舉投票20歲憲法第130條明定,另須符合各該選舉的法定資格 被選舉權(登記為候選人)原則23歲憲法第130條,但憲法及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成年不等於取得所有政治權利。18歲者已可自行購車、結婚及參加一般公投,但尚未達到公職人員選舉投票的20歲門檻,因此不能獨立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的投票。題目只寫「投票」時,要先辨認是在選人,還是公民投票。 依照憲法規定,具有選舉權的公民須年滿20歲。公投年齡之所以能降為18歲,是因為憲法並未規定公投年齡,修改公民投票法即可;選舉年齡則寫在憲法第130條中,屬於憲法層次的規定。 五、修憲程序與「18歲公民權」的判讀 因憲法第130條明定「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若要將投票年齡下修至18歲,必須先完成憲法修正,不能只由立法院修正選舉法律。 依憲法增修條文,修憲須經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公告半年後,再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且有效同意票須超過選舉人總額的半數,才算通過。這不是普通法律「三讀通過、送總統公布」就完成的程序,門檻也不是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2022年的「18歲公民權」修憲案未通過公民複決,因此目前選舉投票年齡仍為20歲。遇到「若修憲複決通過」的假設題,應依假設判斷:該修憲案直接改變的是選舉、罷免等憲法上參政權利的年齡。至於一般公投權,18歲者依公民投票法本來就已享有,不是因修憲才取得;服兵役(憲法第20條)及受國民教育(憲法第21條)的權利義務各有法源,也與選舉年齡修正無關。 六、公職候選資格與選舉制度上的特別規定 選舉權是投票選人;被選舉權是依法登記為候選人、爭取當選的權利。不能把20歲的選舉門檻當成所有職位的候選門檻,也不能認定所有職位一律23歲即可參選,因為憲法及法律可另定較高年齡等條件。 婦女保障名額不違反平等原則。平等是實質平等,不是一律採取完全相同待遇;憲法及增修條文本身就設有婦女當選名額的保障規定,以促進婦女政治參與。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不適用罷免規定。其席次是依政黨得票比例分配,不能把全國當成原選舉區,逕行對個別當選人提出罷免。 常考陷阱 「參政權只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漏掉應考試、服公職;這兩項規定在憲法第18條,不在第17條。 「參加國家考試屬於平等權或受益權」:應考試、服公職是參政權。 「對政府提出請求都是參政權」:提起訴願的重點是行政救濟,屬受益權;發表作品屬自由權;成立基金會也不是參政權。 「人民投票廢止法規是罷免或創制」:罷免處理公職人員去留;決定既有法規保留或廢除屬複決。 「18歲成年,所以可以參加公職選舉投票」:民法成年與憲法選舉年齡是不同制度;18歲可購車、結婚、參加公投,但不能投票選公職。 「修改選罷法就能把投票年齡降為18歲」:選舉年齡寫在憲法,須先修憲。 「修憲由出席立委三分之二同意即可」「三讀後送總統公布即生效」:修憲須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出席者四分之三決議,公告半年後再經公民複決。 「提案後送審查委員會排定議程」:立法院排定議程是程序委員會的工作,不是審查委員會。 「18歲公民權修憲通過後,18歲者才享有公投權」:公投權早已依公民投票法享有;修憲改變的是選舉、罷免權。 「公投法讓立法院交付公投,違反代議民主」:直接民主與代議民主可並存,不當然違憲。 「婦女保障名額違反平等」「不分區立委可以全國為選區罷免」:兩者都忽略憲法或法律的特別制度。 記憶口訣 「選人、罷人;創新、複審。」先辨認對象是人還是法規,再判斷權利種類。 「十七選罷創複,十八考試公職。」憲法第17條四權,第18條應考試服公職,合起來才是完整參政權。 「十八成年可公投,二十選人,二三被選。」公投看法律,選舉、被選舉看憲法。 「修憲一四提、三四到、到者三四決;公告半年,全體過半。」分別對應提議、出席、決議、公告與複決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