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並分清司法院、大法官、憲法法庭與各級法院的關係。 記熟大法官、司法院院長及副院長的產生方式與任期,並與行政院院長、檢察總長比較。 辨別懲戒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憲法法庭屬司法院,審計部則屬監察院。 掌握憲法法庭的審判長、審理規則訂定機關與審理案件類型。 分清法院聲請與人民聲請憲法審查的要件,避免誤以為當事人可以直接聲請。 核心觀念 一、司法院的地位、職權與所屬機關 依憲法第77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這是司法體系的整體職權分工,實際審判由所屬各級法院、懲戒法院及憲法法庭依法分別處理,不是所有案件都由司法院院長或憲法法庭親自審判。 機關或組織隸屬或組成主要辨識重點 憲法法庭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處理憲法審查、機關爭議、政黨違憲解散等法定案件 最高行政法院屬司法院體系處理行政訴訟審判 懲戒法院屬司法院體系處理公務員懲戒等法定案件 審計部隸屬監察院辦理審計事務,不屬司法院 舊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機關,現為「懲戒法院」。遇到舊題名稱時,仍應判斷為司法院所屬機關。因此在政府網站上看到「所屬機關」列有懲戒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就是司法院的網頁,不是監察院或考試院。另須區分:監察院可以依法提出彈劾,公務員是否應受懲戒及如何懲戒,則由懲戒法院依法審理。 二、大法官與司法院院長、副院長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院長、副院長由大法官兼任,不是在大法官以外另外增加的名額。 大法官任期為8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兼任院長、副院長的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因此不能把院長、副院長說成「任期4年」。 職位產生方式比較重點 大法官(含司法院院長、副院長)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8年、不得連任;院長、副院長不受任期保障 檢察總長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產生程序與司法院院長、副院長相同;任期4年,不得連任 行政院院長總統任命不須經立法院同意 大法官的法定資格不限於職業法官,也包含符合法定條件的學者、律師等法律專業人才。院長、副院長由大法官兼任,並不要求必須具備法官之任用資格。 三、憲法法庭的組成、審判長與職權 《憲法訴訟法》自2022年1月4日施行,以司法審判程序處理憲法案件,原本「大法官會議」作成解釋的模式,改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以判決或裁定處理。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院長因故不能擔任時,由並任副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兩人均不能擔任時,由參與審理的資深大法官擔任。 憲法法庭依法審理的案件類型包括: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機關爭議 總統、副總統彈劾(由立法院提出) 政黨違憲解散 地方自治保障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注意:一般公務員違法失職的懲戒案件由懲戒法院審理,不是憲法法庭。 須特別區分法律與審理規則:《憲法訴訟法》由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憲法法庭審理規則》則由司法院訂定,不是立法院。 四、法院與人民如何聲請憲法審查 聲請主體要件重點 法院審理案件時,對裁判上應適用的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為牴觸憲法,且對該案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可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以法院名義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人民須依法用盡審級救濟,對不利於己的確定終局裁判或其所適用的法規範,認為牴觸憲法而侵害其憲法權利;應於裁判送達後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行使職權所適用的法律位階法規範聲請 國家最高機關依法定要件,就行使職權所生的憲法疑義聲請 法官在審理中認為應適用的法律有違憲疑慮時,正確作法是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以法院名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官不能依「惡法非法」自行認定法律違憲而拒絕適用,宣告法律違憲的權限屬於憲法法庭。 案件仍在法院審理中,當事人不能跳過訴訟程序,逕向大法官聲請;當事人可在訴訟中主張違憲,促請法院審酌是否聲請,但是否聲請由法院判斷。 常考陷阱 「違法失職的公務員案件由憲法法庭審理」:錯。一般公務員懲戒屬懲戒法院;憲法法庭審理的是總統、副總統彈劾。 「大法官產生方式與行政院院長、檢察總長相同」:錯。大法官與檢察總長都須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行政院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產生方式與檢察總長相同」:對。兩者都是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院長、副院長由大法官兼任,任期四年」:錯。大法官任期8年,院長、副院長不受任期保障;「任期4年」是檢察總長,不要混淆。 「院長、副院長必須具備法官任用資格」:錯。大法官資格不限職業法官。 「15名大法官組成大法官會議,審理政黨違憲解散」:錯。政黨違憲解散由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審理,不是「大法官會議」。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由立法院訂定」:錯。由司法院訂定。 「憲法法庭由大法官互推審判長」:錯。以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 「法官可依惡法非法論認定法律違憲,直接判無罪」:錯。應停止訴訟、以法院名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當事人可逕向大法官聲請釋憲」:錯。人民須用盡審級救濟、取得確定終局裁判,且有6個月期間限制。 「當事人可主張信賴保護原則提起訴願撤銷處分」:錯。訴願是對行政處分的行政救濟,無法解決法律本身違憲的疑義,也不能處理已在法院審理中的案件。 「審計部屬司法院」「懲戒法院屬監察院」:都錯。審計部屬監察院,懲戒法院屬司法院。 記憶口訣 「十五大法官,院副在其間;總統提名後,立院同意任。」 「院長當審判長、規則司法院定;懲戒歸司、審計歸監。」 「法官停訴送憲庭;人民先救濟,終局後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