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釋字第748號的兩項憲法依據:第22條婚姻自由與第7條平等權。 區分「憲法要求保障同性婚姻」與「採何種法律形式保障」:保障方式屬於立法形成自由。 理解《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的目的在於達成各性別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以及同性婚姻在住所、日常家務代理、扶養等方面的法律效果。 注意同性婚姻不當然形成姻親關係,但當事人仍受禁止重婚等規範拘束。 依現行法判斷締結年齡與收養資格,避免沿用「須滿20歲」或「只能收養對方親生子女」的舊觀念。 核心觀念 一、釋字第748號:婚姻自由與平等權的保障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指出,民法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在此範圍內,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平等權的意旨。 解題時要把兩項基本權連在一起理解:婚姻自由保障人民自主決定是否結婚及與何人結婚;平等權則要求此項自由不能僅因性傾向而受到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同性伴侶的婚姻保障,因此是婚姻自由的平等保護。 該號解釋並非要求先修正憲法,才能保障同性婚姻;其立論正是從現有憲法的婚姻自由與平等權出發,要求相關機關改善法律保障不足的情形。解釋並要求有關機關於解釋公布後2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逾期未完成者,相同性別二人仍得依民法婚姻章規定,持書面並經證人簽名,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二、保障方式屬於立法形成自由 釋字第748號要求達成同性伴侶婚姻自由的平等保護,但沒有指定只能修正民法,也沒有指定只能另訂特別法。解釋明白表示,以何種形式達成平等保護(例如修正民法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屬於立法形成之範圍。 因此,必須區分「應達成的憲法保障結果」與「達成結果的立法方式」。立法機關可以選擇法律形式,但不能以享有立法形成自由為由,拒絕提供符合解釋意旨的保障。我國最後採取制定專法的方式,但這是立法者的選擇,不是大法官的指定。 判斷層次正確觀念 是否應保障同性婚姻應保障,涉及婚姻自由與平等權。 是否只能修正民法否,解釋未限定此一方式。 是否只能另訂特別法否,另訂法律是可採方式之一。 是否必須先修憲否,現有憲法已提供保障依據。 三、748施行法的目的與締結要件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於民國108年5月24日施行,目的在於落實釋字第748號解釋,達成憲法對各性別婚姻自由的平等保護,也是亞洲第一部承認同性婚姻的法律。它不是處理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賠償、學生權利救濟或原住民族自治的法律。 本法使相同性別二人得成立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締結時須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由雙方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單純交往、同居或舉辦儀式,尚不能取代法定登記。 依現行規定,雙方均須年滿18歲。民法成年年齡也已降為18歲,因此不能再以「未滿20歲就不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否定締結資格。成年與結婚年齡是不同法律概念,作答仍應分別確認其規定。 本法關係具有排他性,當事人不得同時與他人成立另一段本法關係或民法婚姻。不能因另一段關係的對象是異性,就認為可以另外結婚。 四、共同生活的權利義務與姻親關係 事項法律效果與判斷重點 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未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日常家務代理雙方互為日常家務代理人,得就日常家庭生活事務相互代理。 扶養雙方互負扶養義務,但不能推論任何情況下都絕對不得減輕或免除。 與對方血親的關係不因締結本法關係,就當然成立民法上的姻親關係。 日常家務代理不等於所有法律行為都可相互代理。判斷重點在於是否屬日常家庭生活的事務,不能無限擴張為一方得任意替另一方處分財產。 姻親尤其容易誤判。依本法結婚後,一方的父母不因此成為另一方的直系姻親;一方的其他血親,也不當然成為另一方的姻親。生活中稱呼對方父母為家人,與法律上是否成立姻親,是不同問題。 至於扶養義務,法律設有減輕或免除的機制。例如受扶養權利人對扶養義務人有法定的不當對待等情形,符合要件時,得請求法院減輕;情節重大時,法院得免除。因此,「互負扶養義務」正確,「完全無法免除」則過度絕對。 五、收養保障:注意修法前後差異 依現行法,同性配偶可以收養他方子女,也可以共同收養子女,並準用民法關於收養的規定。因此,雙方可以共同收養與兩人均無血緣關係的子女。 早期規定對收養範圍較有限制,不能把舊制直接當成現行法。遇到「只能收養對方親生子女」「不得共同收養無血緣子女」等敘述,應注意其已不符合現行規定。 可以收養,表示法律承認其收養資格,並非只要雙方同意就必然成立。收養仍須符合民法等相關要件,並經法院認可;涉及未成年子女時,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判斷核心。 常考陷阱 「大法官要求一定要修民法」:錯在把保障結果誤認為唯一立法手段。釋字第748號未限定法律形式。 「大法官要求一定要另訂專法」:同樣錯誤。實際採取專法,不代表解釋只准採取專法。 「須修憲、將同性婚姻列入憲法基本權清單」:錯。憲法第22條與第7條已是保障依據。 「748施行法處理政治犯國家賠償、學生權利或原住民族自治」:錯置法律目的;本法核心是各性別婚姻自由的平等保護。 「結婚後,對方父母就是自己的直系姻親」「甲之血親成為乙之姻親」:不能直接套用異性婚姻的姻親效果,本法關係不當然形成姻親。 「雙方住所由其中一人決定」:錯。原則上由雙方共同協議。 「互為日常家務代理人,所以任何交易都能代理」:前半正確,後半過度擴張,須限於日常家務範圍。 「扶養義務完全不能免除」:錯在「完全」;符合特定法定要件時,法院得減輕或免除。 「共同收養必須與孩子有血緣」:錯。現行法允許同性配偶共同收養無血緣子女。 「必須滿20歲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才能締結」:屬舊年齡觀念,現行法為雙方均滿18歲。 「同性伴侶不屬婚姻關係,仍能再與異性結婚」:錯。對象性別不同,也不能規避禁止重婚的規範。 記憶口訣 「二二婚自、七平等;保障必須、形式可選。」記住憲法依據,以及立法形成自由的界線。 「十八、書證登;住所共議、家務互代;姻親不當然、收養可共同。」將締結要件與婚後效果一起記,遇到「只能」「一律」「完全不能」等絕對用語,再檢查是否忽略例外或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