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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職權與違憲審查類型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公民|題數:9
大法官職權與違憲審查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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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9日

學習重點 掌握分散型與集中型違憲審查的差別,從「由誰審查」判斷制度特色與優缺點。 確認司法院是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大法官隸屬於司法院;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的疑義,由司法院解釋。 分清司法院的整體職權與大法官的職權,尤其注意公務員懲戒屬司法院,但不是大法官的職權。 熟記大法官、司法院院長與副院長的產生方式,並與行政院院長比較;政黨違憲解散由憲法法庭審理。 辨別彈劾、懲戒、訴願、行政訴訟的主管機關,並掌握司法概算的保障。 核心觀念 一、分散型與集中型違憲審查 違憲審查是審查法律或其他規範是否牴觸憲法,以維護憲法最高性與人民基本權利。兩種制度最重要的區別,是違憲審查權分散於各級法院,還是集中在專門機關。 比較項目分散型違憲審查集中型違憲審查 行使機關各級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都可行使。由專門機關行使,例如憲法法院或憲法法庭。 典型特色結合具體訴訟,判斷個案應適用的法律是否違憲。集中處理憲法爭議,具體審查或抽象審查的範圍依各國制度而定。 主要優點人民可在原有訴訟中主張違憲,較能即時獲得救濟,無須用盡訴訟救濟程序;各級法官都要判斷違憲問題,有助建立法官的憲法意識;終審法院本屬審級制度的一環,不生「第四審」疑慮。由專門機關處理,能累積憲法審判專業,並統一法律(憲法)見解。 可能缺點不同法院可能出現不同見解,須透過審級等機制整合。案件集中可能形成負擔;另設憲法救濟程序,可能增加救濟時間,並被質疑形同「第四審」。 判斷關鍵:選項只要出現「由專門的違憲審查機關」「統一法律見解」,就是集中型的特色與優點,不是分散型的優點。 「人民無須用盡訴訟救濟程序」作為分散型的優點,是指人民在下級法院審理時即可提出違憲爭議,不必等到終審後再另向專門機關尋求憲法救濟;並非完全不用提起訴訟。 我國就法律違憲的審查採集中型,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負責。一般法院法官對案件應適用的法律有違憲確信時,須依規定聲請憲法審查,不能自行宣告法律違憲失效。 二、司法院的地位、組織與職權 依憲法第七十七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依第七十八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司法院另掌司法行政事務。 司法院設大法官,並有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懲戒法院等所屬機關。大法官(舊稱「大法官會議」)隸屬於司法院,不屬於行政院、考試院或監察院。應注意:司法院是整體最高司法機關,具體案件由依法設置的法院或法庭審理,不能把司法院所有職權都當成大法官的職權。 事務判斷重點 民事、刑事審判由各級普通法院審理;最高法院是普通法院體系的終審法院,不是最高司法機關。 行政訴訟由行政法院體系審理。 公務員懲戒屬司法院職權,由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審理;不是大法官職權。 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命令、憲法審判由司法院大法官行使,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案件。 司法行政包括司法機關組織、人事及預算等行政事務,應與個案審判區分。 三、大法官與司法院院長、副院長的產生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所以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也是大法官,並非在十五人之外另加兩人。 行政院院長則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由總統任命,不須經立法院同意。因此,大法官與行政院院長的任命方式不同。 四、大法官的職權與憲法法庭 大法官的核心職權包括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案件。舊題常稱「大法官會議」或「大法官解釋」,作答時應辨認其所指為司法院大法官的職權。 憲法規定: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所以題目問「法律或命令是否牴觸憲法發生疑義時由誰解釋」,答案是司法院;立法院雖然制定法律,但沒有宣告法律違憲的權力。 「解釋憲法」處理憲法意義及規範是否違憲等問題;「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則在法定要件下,處理不同機關對法律、命令見解的歧異,並非所有法律疑問都可直接請大法官解答。 憲法法庭審理的案件,包括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憲法審查、機關爭議、總統與副總統彈劾、政黨違憲解散及統一解釋法律命令等。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其解散事項由憲法法庭審理,不是由刑事法庭、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經典案例:舊民法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司法院釋字第三六五號認定該規定違反憲法男女平等原則,宣告其失效(並定有失效期限)。此例應連結平等權與司法院的違憲審查職權:宣告法律違憲的是司法院,不是立法院、監察院或行政院;立法院只是事後配合修法。 五、懲戒、彈劾與訴願的區別 事項主管機關判斷重點 公務員彈劾(提出)監察院監察院對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提出彈劾,司法院不負責審理一般公務人員彈劾的提出。 公務員懲戒(審理)司法院(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由司法院單獨掌理,不是與考試院共同掌理,也不屬於行政院、立法院。 總統、副總統彈劾立法院提出,憲法法庭審理屬特別程序,不能套用一般公務人員的規則。 訴願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屬行政救濟程序,不是司法院審理。 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屬司法審判,為司法院職權。 考試院掌理考試及公務人員的銓敘、保障、撫卹、退休等人事事項,但不掌理懲戒,不要因為「公務員」三個字就聯想到考試院。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採一級二審制:「一級」指只設一個懲戒法院,「二審」指院內審判程序有第一審、第二審兩個審級,並不是設置上下兩級懲戒法院。 六、司法概算的保障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此項規定旨在保障司法獨立;限制對象是行政院,不能擴張成「立法院也不得審議或刪減」。 常考陷阱 「由專門機關審查、可統一法律見解,是分散型的優點」:錯。專門機關是集中型的辨識關鍵;即時救濟、建立法官憲法意識、不生第四審疑慮才是分散型的優點。 「最高法院是最高司法機關」「最高法院掌理違憲審查與統一解釋法律、命令」:錯。最高司法機關是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屬司法院大法官。 「大法官會議隸屬考試院或監察院」:錯。大法官隸屬司法院。 「法律或命令違憲疑義由立法院或行政院解釋」「違憲的民法規定由立法院宣布無效」:錯。違憲疑義由司法院解釋,宣告違憲的也是司法院。 「公務員懲戒屬大法官職權」:錯。懲戒屬司法院職權,由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審理,不在大法官職權之列。 「公務員懲戒屬考試院、行政院或立法院」「司法院與考試院共同掌理懲戒」:錯。懲戒由司法院單獨掌理。 「司法院審理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之彈劾」:錯。一般公務人員彈劾由監察院行使。 「司法院負責審理行政訴願案件」:錯。訴願由行政機關處理,司法院掌理的是行政訴訟。 「政黨違憲解散由刑事法庭、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審理」:錯。應由憲法法庭審理。 「大法官與行政院院長任命方式相同」:錯。大法官須經立法院同意,行政院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 「懲戒法院採二級二審」:錯。正確為一級二審,法院層級與審級數須分開判斷。 「行政院可以刪減司法概算」:錯。行政院只能加註意見,不得刪減;立法院仍有預算審議權。 記憶口訣 「分散各院審,集中專門審(統一見解靠集中)。」 「彈劾找監察,懲戒歸司法;訴願行政管,訴訟才司法。」 「大法官十五,總提立同意;概算政不刪,加註送立審。」 「違憲疑義找司法,政黨解散憲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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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3 我國司法院掌理解釋權、審判權、懲戒權及司法行政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員懲戒由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審理,審理制度為...
  2. 21 依據我國憲法關於司法院職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負責審理行政訴願案件 (B)與考試院共同掌理公務員之懲戒 (C)為國...
  3. 1 就我國現行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中,有關中央政府組織與職權的規定,若要解釋法律與命令,應透過大法官會議行使其職權。大法官會...
  4. 18 下列那一項不屬於大法官的職權? (A)解釋憲法(B)統一解釋法律命令 (C)公務員懲戒(D)組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事項
  5. 12 依據我國憲法規定,公務員懲戒為下列那一機關之職權? (A)行政院(B)考試院(C)司法院(D)立法院
  6. 22 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應由下列何組織進行審理? (A)刑事法庭 (B)憲法法庭 (C)最高法院 (D)最高行政法院
  7. 7 過去民法規定:「關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此項規定與憲法牴觸,因此被那一個機構宣布無效?...
  8. 15 當法律或命令是否牴觸憲法發生疑義時,我國負責解釋的機關是: (A)行政院(B)立法院(C)司法院(D)考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