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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與審理程序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公民|題數:8
憲法訴訟與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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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9日

學習重點 掌握憲法法庭審理的六大案件類型,並區分憲法訴訟、一般選舉訴訟、黨產處理及普通法院內部統一見解的程序。 理解憲法訴訟新制: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以判決處理實體爭議,不再使用「大法官會議作成解釋」。人民也能聲請審查確定終局裁判,也就是裁判憲法審查。 熟記人民聲請的要件:基本權受侵害、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以及六個月的聲請期間。 分清立法委員、立法院、政黨主管機關各自的聲請資格,並掌握公開言詞辯論、違憲判決效力及協同意見的意義。 核心觀念 一、從大法官會議走向憲法法庭 《憲法訴訟法》新制自民國111年1月4日施行。舊制是「大法官會議」以「解釋」處理案件;新制則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以司法審判方式審理,實體判斷以判決作成,程序事項(例如不受理)則以裁定處理。 作答時要特別注意用語。題目描述新制,卻寫「聲請大法官會議」或「宣告違憲之解釋」,就是把舊制名稱混入新制,通常為錯誤選項。正確寫法是「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新制的重要變革是裁判憲法審查。審查對象不再限於法規範,也能及於人民所受的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因此,憲法法庭既能審查法規範是否違憲,也能審查具體裁判是否侵害憲法保障的權利,並非只能作抽象法規解釋。 二、憲法法庭審理哪些案件? 案件類型判斷重點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審查法規範或確定終局裁判是否牴觸憲法。 機關爭議處理國家最高機關之間,因行使職權所生的憲法上權限爭議。 總統、副總統彈劾立法院提出彈劾案後,由憲法法庭審理。 政黨違憲解散判斷政黨是否符合憲法規定的違憲事由,並決定是否解散。 地方自治保障處理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權受侵害等憲法爭議。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處理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間,適用同一法規範所生的見解歧異。 以下事項不屬於憲法法庭的案件類型: 不當黨產的調查及追徵:屬於行政機關依專法處理的事項,不能與政黨違憲解散混為一談。 總統、副總統選舉無效之訴:屬於選舉訴訟,由普通法院審理。它與「總統彈劾」都涉及總統,但屬於不同程序。 同一審判權終審法院各庭的法律見解歧異:應由該審判體系內部的統一見解機制處理,例如大法庭制度。憲法法庭的統一解釋,關鍵在於「不同審判權」,例如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之間的見解歧異。 三、人民聲請:用盡審級救濟是基本門檻 人民於憲法上所保障的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的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用盡審級救濟:依法仍可上訴或抗告時,應先循通常審級程序處理,不能跳過而逕行聲請。 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須有對聲請人不利、且已確定的終局裁判。單純認為法律違憲,人民不能逕行聲請憲法審查。 憲法爭議:須具體指出基本權如何遭裁判或所適用的法規範侵害。憲法法庭不是一般法院之外的另一個上訴審。 聲請期間:應於用盡審級救濟的最終裁判送達後六個月的不變期間內提出。並非只要裁判的既判力仍存在,就能隨時聲請。 用盡審級救濟是指完成通常的上訴程序,並經終局判決確定。它不以先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為必要,也不須先請求國家賠償,或取得檢察總長同意。再審與非常上訴屬於非常救濟,不是人民聲請憲法審查的前置要件。 裁判憲法審查的對象不限於普通法院的裁判,行政法院、懲戒法院等法院的確定終局裁判,只要符合要件,也可以聲請。因此,「懲戒法院的判決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錯誤說法。 例如,人民因販售物品遭法院判刑,若認為裁判或所適用的刑法規定侵害言論自由等基本權,應先依法上訴,經終局判決確定後,再於期限內聲請。主張有憲法疑義,不等於可以跳過上訴程序。 四、不同聲請人的資格與門檻 聲請主體或案件重要規則 人民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後,對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其所適用的法規範聲請。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 法院審理案件時,認應適用的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且對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停止訴訟程序後聲請。 總統、副總統彈劾由立法院依憲法程序提出並通過後,向憲法法庭聲請判決。 政黨違憲解散由政黨主管機關聲請,並非由監察院調查後交付審判。 政黨的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是否解散,由憲法法庭依程序判決。 立法委員聲請時,須同時檢查人數門檻(四分之一,不是三分之一)、與行使職權的關聯,以及審查對象為法律位階法規範。個別立委不能單獨聲請,也不能以「立委認為法律違憲即可逕行聲請」概括說明。 五、審理程序與違憲宣告效力 憲法訴訟採司法審判程序,不能說「所有案件都以會議方式審理」。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時,應公開進行,這也是新制追求公開透明的重點。但「言詞辯論應公開」,不等於「所有案件都必須行言詞辯論」,也不表示大法官的內部評議會公開。 我國的法規範憲法審查,是針對已經成立的法規範進行事後審查,不是法律制定前的預防性審查。審查對象也不只法律,還包括命令等法規範及法院裁判。 憲法法庭判決具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的效力。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且應失效者,原則上自判決生效日起失效;但判決主文可另定溯及失效或定期失效。因此,「大法官以判決宣告牴觸憲法的法律失效」是正確敘述,但不能一律認為違憲就是自始無效。 裁判憲法審查有理由時,憲法法庭於判決主文宣告該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發回管轄法院。可見憲法法庭也能對具體案件產生救濟效果。 六、協同意見與不同意見 意見書對多數意見結論理由 協同意見書贊同不盡相同,可能補充或另提論證。 不同意見書不贊同(全部或部分)提出反對理由。 個別大法官的意見書有助理解爭點,但不是憲法法庭多數意見的結論。 常考陷阱 「聲請大法官會議」或「宣告違憲之解釋」:新制應為向憲法法庭聲請,並作成「判決」。 「憲法法庭只能審查法律」或「只能抽象解釋,不能審理具體案件」:忽略命令也屬法規範,且新制已納入裁判憲法審查。 「權利受侵害即可逕行聲請」:人民須先用盡審級救濟,取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並遵守六個月期間。 「既判力存續期間均得聲請」:應在最終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不變期間內提出。 「須先再審、非常上訴、國家賠償或經檢察總長同意」:這些都不是前置要件,關鍵在於依法上訴並經終局判決確定。 「懲戒法院判決不得聲請」:符合要件時,懲戒法院的確定終局裁判也可聲請審查。 「立委一人即可聲請」或「至少三分之一」:門檻是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 「政黨違憲解散由監察院調查後交付」:應由政黨主管機關聲請。 「不當黨產追徵、總統選舉無效之訴屬憲法法庭案件」:兩者都不屬於憲法法庭的案件類型;總統「彈劾」才是。 「同一審判權各庭見解歧異由憲法法庭統一」:憲法法庭統一解釋處理的是不同審判權之間的見解歧異。 「審理都以會議方式」或「屬預防性審查」:新制採法庭審判,言詞辯論必須公開,且屬事後審查。 「宣告違憲即一律溯及無效」:原則上自判決生效日起失效,仍須依判決主文判斷。 「協同意見結論、理由都相同」:協同意見是結論相同、理由不盡相同。 記憶口訣 「法庭作判決,會議解釋已走入歷史。」 「人民先上訴,送達算六月;立委四分一,辯論要公開。」 「彈劾立院提,解散主管請;協同同結論,失效看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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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2 依憲法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屬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類型? (A)政黨違憲解散 (B)不當黨產之調查及追徵 (C)總統、副總統選舉無...
  2. 34 為落實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的目標,並促使釋憲權作為司法權一環的功能得以彰顯,我國改以憲法法庭名義審理憲法訴訟案件。有關...
  3. 30 關於裁判憲法審查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公務員懲戒法院之判決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B)人民須向最高法院請求再...
  4. 26 對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後所帶來的制度轉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
  5. 20 我國自 111 年 1 月起實施憲法訴訟新制,目的是為完善我國憲法審查制度,實現憲法保障人權之意旨, 讓大法官釋憲程序...
  6. 25 關於憲法訴訟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大法官透過大法官會議作成憲法解釋 (B)法規範違憲侵害人民權益時,人民...
  7. 13 司法院大法官以全體名義作成憲法解釋時,或有部分大法官會同時提出協同意見書。相對於該號解釋之多數意見,所謂協同意見是...
  8. 26 老王在夜市擺地攤賣盜版色情片,封面未加文字圖片,僅以素面包裝,陳列在攤位上販賣。不久後即被警 察查獲移送法辦,法院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