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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院審級與民刑程序分工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公民|題數:4
普通法院審級與民刑程序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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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9日

學習重點 認識普通法院的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級架構,並區分「法院層級」與「案件審理次數」。 掌握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的分工,能由爭議性質、出庭人員及庭上活動判斷案件類型。 分清法官、檢察官與辯護人的職權,尤其是羈押由法官裁定,不是檢察官決定。 辨識簡易庭的法官人數、民事執行處的設置法院,以及性侵害案件不公開審判等常見考點。 理解民事紛爭解決途徑、當事人進行原則、辯論主義、舉證責任及「以原就被」的管轄原則。 核心觀念 一、普通法院的三級與三審 普通法院主要審理民事、刑事案件,法院層級依序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這就是「三級三審」中的三級。「三級」是法院組織的層級;「三審」是案件依法經上訴接受審查的審級制度。一般案件通常由地方法院第一審、高等法院第二審、最高法院第三審,但並非所有案件都能一路上訴到最高法院,仍須符合各種程序及上訴限制。 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通常處理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最高法院原則上是法律審,重點在審查原判決有無違背法令。憲法法庭負責憲法審判,不是普通法院三級之一,也不是位於最高法院之上的上訴審級;行政法院屬於另一套審理公法爭議的系統,同樣不是普通法院三級中的一級。 二、法院內部的配置:簡易庭與民事執行處 單位或審判方式設置或人數判斷關鍵 簡易庭設於地方法院,由法官一人獨任審判處理案情較單純的案件,重在簡化程序 地方法院一般案件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依案件性質與程序規定決定 最高法院由法官五人合議審判「五位法官」是最高法院的特徵,不是簡易庭 民事執行處設於地方法院(含其分院)辦理民事強制執行,高等法院不設民事執行處 三、從爭議性質判斷訴訟分工 比較項目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 主要目的解決私權爭議,例如欠款、契約、損害賠償判斷有無犯罪及應否科處刑罰解決公法上的爭議,例如不服稅捐核課 典型參與者原告、被告(兩造)及其訴訟代理人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含公設辯護人)人民與行政機關等 典型庭上活動兩造訴訟代理人進行言詞辯論檢察官訊問被告、傳喚證人,辯護人為被告辯護審查行政處分等公權力行為是否合法 審理機關普通法院民事庭普通法院刑事庭行政法院 發生一般民事糾紛,原告應向有管轄權的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警察機關負責治安與犯罪調查;地方檢察署是檢察機關,負責犯罪偵查與起訴,都不是審理民事請求的法院;司法院是國家最高司法機關,也不是一般民事案件的起訴窗口。 在高等法院民事庭旁聽,最可能看到兩造訴訟代理人進行言詞辯論。代理人常由律師擔任,但不能因此推論所有民事案件都必須委任律師。民事案件也可能傳喚證人,因此不能只看到「證人」就認定是刑事案件;真正的判斷關鍵是有沒有檢察官與辯護人這類刑事程序才有的角色。 土地所有權、買賣或返還土地等私權爭議,屬民事範圍;對土地稅課徵不服,則是稅捐公法爭議,應循行政救濟程序,最終由行政法院審理,不會出現在普通法院民事庭。 四、刑事程序中的職權分工 法官負責審判,檢察官負責偵查及提起、實行公訴,辯護人協助被告防禦。檢察官得依法訊問被告、傳喚證人;審判程序則由法院主持。公設辯護人是協助刑事被告辯護的人員,民事庭不會有公設辯護人。 羈押是法院的權限。偵查中,檢察官認為有羈押必要時,應向法院聲請,由法官審查後裁定;檢察官不能自行裁定羈押。羈押也不是有罪判決或刑罰,而是保全被告與證據的強制處分。此外,檢察官應依法客觀執行職務,「當庭訓斥被告」也不符合其角色。 告訴乃論是指須有告訴權人合法提出告訴,才能追訴處罰;這是追訴的條件,不表示只能由被害人自己打官司。有合法告訴後,檢察官仍依法偵查並提起公訴,因此「告訴乃論」與「公訴」可以同時存在。 審判原則上公開,但法律為保護被害人等目的設有例外。性侵害犯罪案件審判原則上不公開,法官開庭前請旁聽的學生離開法庭,是依法保護被害人隱私,並非違法。 五、民事紛爭的解決途徑與訴訟原則 民事紛爭不一定只能訴訟,也可透過和解、調解解決;當事人有仲裁協議時,也可交付仲裁。和解重在雙方自行協議,調解由第三人協助促成共識;訴訟則由法院依法作成裁判。部分民事事件依法須先經法院調解程序。 當事人進行原則:民事訴訟程序原則上由當事人推動,例如提出主張、聲明證據及提起上訴;法院仍依法指揮訴訟。 處分權主義:是否起訴、請求什麼及範圍多大,原則上由當事人決定;法院不得判給當事人沒有請求的事項。 辯論主義:作為裁判基礎的事實及證據,原則上由當事人提出並在法庭上辯論;法院不會主動替一方蒐集有利資料。這也是民事庭以「兩造言詞辯論」為主要景象的原因。 舉證責任:當事人主張有利於自己的事實,原則上就該事實負舉證責任;法律另有規定或依情形顯失公平時,有例外。不是只有原告需要舉證。 六、土地管轄:以原就被與專屬管轄 一般民事訴訟採「以原就被」原則,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意思是原告原則上要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訴,不能任選自己方便的法院。 但法律另設特別管轄及專屬管轄。例如因不動產物權、分割或經界涉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因此「民事訴訟一律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過於絕對;也不能把所有與不動產有關的債權爭議都當成專屬管轄。 常考陷阱 「檢察官裁定羈押」:錯。檢察官只能聲請,由法官裁定。 「簡易庭由五位法官同時開庭」:錯。簡易庭由法官一人獨任;五人合議是最高法院。 「高等法院民事執行處」:錯。民事執行處設在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沒有。 「告訴乃論案件不得提起公訴」:錯。告訴是追訴條件,有合法告訴後檢察官可以提起公訴。 「性侵害案件不讓學生旁聽,違反公開審判」:錯。性侵害案件審判原則上不公開,這是法定例外。 三級法院選項混入「憲法法院」「行政法院」「普通法院」:三級只有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普通法院」是整個體系的名稱,不是其中一級。 民事糾紛向「警察機關、地檢署、司法院」起訴:錯。民事起訴找地方法院;地檢署是檢察機關,處理刑事偵查。 民事庭出現「檢察官訊問被告」「公設辯護人辯護」:都是刑事程序的景象;民事庭看到的是兩造訴訟代理人言詞辯論。民事當事人也叫「被告」,不能只憑稱呼判斷。 民事庭審理「土地稅課徵」:錯。稅捐爭議是公法爭議,屬行政法院。 「原告必須證明所有事實」:錯。雙方各就有利於自己的事實負舉證責任,例如被告主張已清償,也須舉證。 記憶口訣 「地、高、最,三級審;簡易一人,最高五人。」 「檢察聲請,法官羈押;執行處在地方;性侵不公開。」 「民事兩造辯,刑事檢辯攻;稅捐找行政。」 「一般以原就被,物權看土地;告訴是條件,公訴仍可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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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24 雙方發生民事糾紛,原告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應向下列那一個機關提起訴訟? (A)警察機關(B)地檢署(C)地方法院(D)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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