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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行政程序與公正決策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公民|題數:5
正當行政程序與公正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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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9日

學習重點 掌握程序正義重視決策如何形成,能區別資訊公開、參與表達、公正決策與損失賠償。 認識正當程序受憲法保障,並理解法律保留、隱私權與人性尊嚴等基本權概念。 分清行政程序中的申請迴避、閱卷、書面處分、陳述意見及聽證,特別注意各項權利的適用要件。 掌握政府採購的利益衝突迴避:應主動迴避,廠商得申請,由所屬機關處理,申請後原則停止程序。 核心觀念 一、正當程序與程序正義 程序正義關心「決策過程是否公平」。政府作成影響人民權益的決定時,應依事件性質,讓人民知悉資訊、參與程序、表達意見,並由公正的決策者作成決定,避免黑箱作業。即使政府宣稱決策有利公益,也不能因此省略依法應踐行的程序。 正當程序是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重要要求,法院執行審判職權時,也應確保人民的正當程序權利。其具體內容須依權利種類、影響程度及程序性質判斷,並非所有行政決定都必須採取相同程序。 概念判斷重點典型情境 程序正義決策如何形成,過程是否公平、公開並容許參與土地徵收前是否讓居民知悉資訊、表達意見;不讓居民參與而被質疑黑箱作業 分配正義利益、資源與負擔如何分配公共資源或開發利益如何分配 匡正正義損害或不當侵害發生後,如何矯正、回復或填補對受害者提供損害賠償 司法正義司法審判及救濟是否公平法院是否公正審理案件 政府決定是否將海灣、公共空間交由民間開發經營時,正當程序包括:讓受影響居民知悉開發資訊、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承辦公務員避免私下與當事人接觸以維持公正性。賠償損失則屬損害填補(匡正正義),不屬於正當程序的內容,也不能代替正當程序;是否應賠償及其範圍,須另依法律判斷。 二、正當程序與其他基本權概念 公共利益不是行政機關自行限制基本權的空白授權。涉及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的事項,應遵守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則;行政機關不能只憑「增進公益」的理由,在欠缺法律授權下,以命令直接限制人民基本自由權利。 基本權也不限於憲法逐項列出的權利。依憲法第22條,人民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保障。隱私權雖未在憲法中明文列舉,仍是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不能以「未明文列舉」推論「不受憲法保障」。 人性尊嚴是憲法保障各項基本權的核心基礎;生命權則是基本權之一。不能把廣泛的「人權」或「人性尊嚴」,說成由生命權衍生而來的下位、次級權利。 三、行政程序中的迴避、閱卷與書面處分 迴避制度用來維護決策者的公正性。依行政程序法,公務員有法定應自行迴避的事由卻未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時,當事人得申請迴避。重點是具備法定事由或具體事實,並非只要不喜歡承辦人,就能要求更換。申請應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提出,由機關決定准駁。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所必要,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閱卷有助於理解案件、提出主張,但並非任何人都能無條件取得全部資料;涉及依法應保密等法定情形,仍可能受到限制。 行政處分不一定都以書面作成。但以書面以外方式作成時,若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處分機關不得拒絕。作答時要同時留意「有正當理由」及「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兩項條件。 四、陳述意見與聽證不能混為一談 依行政程序法,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的行政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的機會;法律另有規定、已依法通知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以及其他法定例外情形,則依相關規定處理。不能擴張為「所有行政處分作成前,一律都要陳述意見」。 比較項目陳述意見聽證 主要功能讓當事人提出事實、理由與主張透過較正式的程序釐清爭點、調查證據並進行言詞辯論 程序形式不以正式聽證方式進行為必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以言詞進行 何時進行限制或剝奪自由權利之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或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必要時 當事人並沒有「請求召開聽證」的一般權利。是否舉行聽證,取決於法規是否明文規定或行政機關是否認為必要,而不是當事人一提出就必須召開。 程序公正也要求避免不當的私下接觸。依行政程序法,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程序外的接觸;因職務必要而接觸時,應將往來資料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考試重點是防止單方面私下影響決策。 五、政府採購的利益衝突與迴避 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的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的利益時,應行迴避。父親屬一親等直系血親;擔任招標案主持人的公務員發現父親經營的公司參與競標,即涉及應迴避的利益衝突。 自行迴避是法定義務,不以廠商提出申請為前提。即使沒有任何廠商申請,該公務員仍應主動迴避;機關首長發現有應迴避而未迴避者,也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人員辦理。 廠商只有依法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提出迴避申請的權利,不能直接命令公務員迴避;被申請迴避的公務員,也不能自行決定無須迴避,准駁由其所屬機關決定。 所屬機關收受迴避申請後,在作成准許或駁回決定前,原則上應停止該案程序;但有急迫情形時,仍應為必要的處置。因此應記成「原則停止,急迫例外」。 常考陷阱 「結果有利公益,就能省略程序」:公益目的與程序是否合法,應分別判斷。 「為增進公益,行政機關可不經法律授權以命令限制人民自由」:違反法律保留,錯誤。 「居民抗議黑箱作業,是分配正義或匡正正義不足」:爭議在未公開資訊、未讓居民參與,屬程序正義不足。 「賠償居民損失屬於正當程序」:賠償是損害填補,不屬正當程序內容;知悉資訊、陳述意見、避免私下接觸才是。 「未列在憲法權利清單,就不是基本權」:隱私權仍受憲法保障;人權與人性尊嚴也不是生命權的下位概念。 「當事人有權請求行政機關召開聽證」:錯誤。聽證限於法規明文規定或機關認為必要時舉行。 「閱卷權可以無條件取得全部資料」:須以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仍受法定限制。 「非書面處分,人民要求書面時機關可拒絕」: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時,機關不得拒絕。 「沒人申請就不用迴避」:有利益衝突者本來就有主動迴避義務。 「廠商可以命令迴避」「被申請人可自行決定無須迴避」:廠商只能申請,由所屬機關決定。 「收到迴避申請後程序照常進行」:原則應停止程序,急迫時才為必要處置。 記憶口訣 「知情、表意、避私接」:正當程序三要素——讓人民知悉資訊、表達意見、決策者保持公正;賠償不在其中。 「陳述原則給,聽證看法規」:陳述意見原則上應給予,聽證須法規明定或機關認為必要。 「有利衝,先自避;廠商請,機關理;原則停,急迫例外」:串起政府採購迴避的判斷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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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25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有關人民於行政程序中權利之敘述,何者錯誤? (A)有具體事實,足認公務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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