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與創作保護主義:著作完成即受保護,不必申請登記或註冊。 分清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人格權專屬著作人,不得讓與、繼承;財產權原則上可以讓與、繼承。 熟記一般著作財產權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加死後五十年」;著作人格權沒有存續期間的限制,著作人死後仍受保護。 合理使用要綜合看利用目的、使用分量及市場影響;註明作者、教育用途或非營利,都不是一律免責,營利也不是一律不能主張。 憲法、法律、命令、公文等不得為著作權標的。 核心觀念 一、保護什麼:具體表達,不是腦中的構想 著作權法所稱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保護重點在於具有原創性的具體表達,不及於其所表達的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或發現。 例如,僅在腦中構思小說情節,不能就抽象構想主張著作權;將構想具體寫成文字,才可能成為受保護的語文著作。攝影作品若具原創性,也可受保護,不以是否出自職業攝影師為準。 我國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無須登記、註冊、審查或公開發表。畫作完成後即受保護,並非向智慧財產局註冊後才取得權利,也沒有「先登記者取得著作權」的規定。 二、哪些內容不得作為著作權標的 著作權法第九條規定,下列內容不得為著作權標的: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以及中央或地方機關就這些內容作成的翻譯物、編輯物。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的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標語及通用的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單純為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所作成的語文著作。 依法令舉行的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但私人撰寫的法條解析、具有創作性的新聞評論或自行設計的模擬試題,仍可能受保護;不能因為內容與法律、新聞或考試有關,就一概認為沒有著作權。 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比較項目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 保障重點著作人與著作間的人格連結著作利用所生的經濟利益 主要內容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改變權重製權、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等 讓與、繼承專屬著作人,不得讓與或繼承原則上可以讓與、繼承 期間無存續期間限制:著作人生前終身享有,死亡後仍視同生存而受保護有法定存續期間,屆滿後成為公共財 公開發表權是決定是否將著作公諸於世;姓名表示權是決定在著作上表示本名、別名或不具名;禁止不當改變權則保障著作人不受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著作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 著作人死亡後,任何人仍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家屬依法得就侵害行為請求救濟,但這是維護死者的人格利益,不等於繼承人格權。因此,攝影者對自己拍攝的照片終身享有姓名表示權;小說家、作曲家死亡後,也不能說其姓名表示權由子女或他人繼承。 公開發表權與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是不同權利。後三者屬於財產權,可以讓與、繼承;只有公開發表權屬於人格權。不能只看到名稱中有「公開」二字就歸為人格權。 四、保護期間與繼承的連動 一般自然人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死亡後五十年;期間原則上算至屆滿年度的最後一日。共同著作原則上至最後死亡的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 並非所有著作均採終身加五十年。例如,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的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至公開發表後五十年;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存續至創作完成後五十年。此處限制的是財產權,不能拿來推論攝影者的姓名表示權只有五十年。 著作財產權期間屆滿後,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無須取得授權,但仍不得侵害著作人格權。以清朝祖先的遺訓為例:著作人早已死亡逾五十年,財產權(含重製權)已消滅,出版社收錄全文不需家族同意;只要如實標示原作者姓名,也沒有侵害姓名表示權,因此並未違法侵權。作品原本僅收錄於族譜,也不表示後代永遠享有排他權;後代更不是繼承了祖先的著作人格權。 繼承情境另須分辨:配偶與第一順序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得共同繼承;合法收養的養子女與婚生子女地位相同;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或經生父撫育而視為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同樣可以繼承。婚外情對象不因交往關係而取得配偶繼承權。遺囑處分遺產須受特留分限制,不可違反;侵害特留分時,權利人得依法主張扣減,不能直接認為整份遺囑當然無效。知名作家的著作財產權可列入遺產由繼承人繼承,但著作人格權不能繼承。 五、合理使用:依利用情境與分量綜合判斷 合理使用是為兼顧著作權保障與促進社會文化發展,允許他人在一定範圍內未經同意利用著作。依法成立合理使用時,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侵害。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列有四項判斷因素: 利用的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著作的性質。 利用的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的比例:不僅看使用多少,也看是否取用核心內容。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的影響:是否取代原作的購買、授權需求。 常見可成立合理使用的情形:學生撰寫報告,為論述需要而適度引用數個段落;教師為學校授課需要,截取其中一個章節;學校為編製試題,摘取必要的部分內容。這些都是為教育、研究等正當目的,且只利用部分內容。引用時應註明出處,且仍須在合理範圍內,並非只要打著教育名義即可無限使用。 反之,影印店為學生大量印製整本著作,屬於營業行為,且整本複製會直接取代原書銷售,侵害重製權,不能以學生讀書需要主張合理使用。另一方面,營利行為也不是絕對排除合理使用,仍須依上述因素具體判斷。 常考陷阱 「著作權採登記主義,先登記者享有著作權」「畫作向智慧財產局註冊後才受保護」:錯。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完成即受保護。 「腦海中構思的小說劇情受著作權法保護」:錯。保護具體表達,不保護抽象思想或構想。 「子女可繼承姓名表示權」「著作人格權死後可由他人繼承」:錯。人格權專屬著作人,不得讓與或繼承。 「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播送權不得讓與或繼承」:錯。這些是財產權;不得讓與、繼承的是公開發表權(人格權)。 「著作財產權不可讓與或繼承」:錯。財產權原則上可以讓與、繼承。 「人格權與財產權皆有期間限制」:錯。只有財產權有期間;人格權終身享有,死後仍受保護。 「攝影者對照片終身享有姓名表示權」:正確。不要被攝影著作財產權的特殊期間誤導。 「著作財產權保障至著作人死後五十年」:正確,這是一般自然人著作的原則。 「未經家族同意刊載祖先遺訓,侵害姓名表示權和重製權」:錯。財產權早已屆滿,又有標示作者姓名,未違法侵權。 「販書是營利行為,不能主張合理使用」「非營利一定合理」:錯。營利性只是判斷因素之一。 「侵權必然同時負民事、刑事責任」:錯。須分別檢查各自成立要件;而且要先確認是否真的侵權。 「教學、報告需要,就能整本複製」:錯。報告引用段落、授課截取章節、編製試題摘取部分內容可成立合理使用;影印店大量印製整本則違法。 「婚外情所生子女一律不能繼承」:錯。經生父認領或撫育者,視為婚生子女,可以繼承。 記憶口訣 「完成即保護,思想不獨占;人格不傳讓、無期限,財產可繼承、看期限。」 「人格三權:發表、姓名、不當改變;合理四看:目的、性質、質量、市場。」 「引段落、截章節可以,整本影印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