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辨別行政行為,先看機關是否以公權力地位行事,再看是單方決定、雙方合意、預先規劃,或只是提供建議。 掌握行政處分的核心:針對公法上具體事件,單方作成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決定。罰單、證照核發、徵收、交通指揮都是行政處分。 行政契約須以發生公法上法律效果為內容;政府購買物品、訂餐或購買服務,不當然是行政契約。 區分行政計畫、行政指導與行政處分,並理解訴願前置原則及其例外。 核心觀念 一、行政法範疇:不能只看「政府有沒有參與」 行政法主要規範行政組織、行政機關執行公共任務的作用,以及人民權利受侵害時的救濟。交通管制、專業資格管理、土地徵收等,都是常見的行政法事項。行政管制是為維護交通安全、公共秩序或其他公共利益,但仍須遵守依法行政及比例原則,不能為達目的而任意限制人民權利。 行政程序法規範的行政行為類型多樣,包括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行政計畫、行政指導及陳情等。作答時要依行為的實際內容歸類,而不是看行為名稱或由誰作成。 行政機關也可能像一般人一樣從事私法交易。例如向便當店訂餐、購買課桌椅、採購辦公用品,或與保全公司簽訂警衛服務契約,契約內容通常屬私法關係。機關具有公家身分,或支出公款、服務公共目的,都不足以直接認定為行政契約。 政府採購另有一項區別:招標、審標、決標等程序中的爭議,與採購契約成立後的履約爭議,不能一概而論。本單元判斷購買物品或服務的契約性質時,重點在契約內容通常屬私法交易,不能因經過招標就改稱行政契約。 二、行政處分:公權力單方決定人民的具體權利義務 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作答時,可依下列順序判斷: 公法事件:是否在行使公權力,而非一般買賣、租賃等私法交易。 具體事件:是否針對可確定的事件或情境作成決定。 單方作成:不必取得相對人同意,即能產生效力。 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直接設定、變更、確認或消滅人民的權利義務,而非僅在機關內部討論或準備。 行政處分不限於書面。依行政程序法第95條,原則上可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作成。因此,交通警察以手勢指揮用路人右轉,已在具體交通情境中直接要求用路人遵守,屬行政處分;不能因沒有公文、印章或書面,就認定只是行政指導。 行政處分的相對人也不限於一位具名人民。相對人雖未個別列名,但可依一般性特徵確定其範圍者,屬一般處分。交通警察對現場符合特定情境的用路人所為指揮,即可由此理解。 行政處分不只包括處罰,也包括授予利益或資格。例如,人民通過國家考試及實習後,主管機關核發律師證書,是對具體申請人的專業資格作成具有法律效果的決定;市政府依法徵收土地,則是以公權力直接影響土地所有權。兩者均屬行政處分,不因人民是受益或受損而改變分類。 交通警察開出交通違規罰單,屬行政處分。這是機關針對特定違規者的具體違規事件,單方以公權力課予其罰鍰等義務,具備單方、公權力、對外法律效果三項特徵。 情境分類關鍵 交通警察以手勢指揮用路人右轉行政處分(一般處分)非書面也可以;用路人有遵守義務 交通警察開立違規罰單行政處分單方課予罰鍰義務 核發律師證書行政處分授益處分,確認專業資格 市府徵收民宅為道路用地行政處分單方剝奪財產權,非勸告 三、行政契約:雙方合意形成公法關係 依行政程序法第135條,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除外。行政契約的重點是雙方合意,加上公法上的權利義務;行政處分則是行政機關單方作成,無須人民同意。 契約情境分類與判斷理由 教育部與學生簽訂公費留學契約行政契約;以公費留學制度為基礎,約定公法上的補助、學成返國服務義務及相關責任。 健保主管機關與私立醫院締結健保特約行政契約;透過特約關係執行全民健康保險的公共任務。 公立學校購買課桌椅、政府機關訂購便當、招標採購辦公用品通常為私法契約;內容為一般物品買賣。 公立學校向保全公司聘僱警衛通常為私法契約;內容為購買服務,不因服務地點在公立學校就成為行政契約。 因此,公立或私立不是決定標準:公立學校可以訂立私法契約,私立醫院也可以成為行政契約的一方。 四、行政計畫與行政指導 行政計畫依行政程序法第163條,是行政機關為將來一定期限內達成特定目的或實現一定構想,事前就達成該目的有關的方法、步驟或措施所為的設計與規劃,例如交通建設或都市發展的規劃。不能因某項措施具有政策目的,就一律稱為行政計畫;健保特約關係的成立,重點是締結行政契約。 行政指導依行政程序法第165條,是行政機關在職權範圍內,為實現一定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等不具法律上強制力的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例如勸導業者改善服務,可屬行政指導。依同法第166條,相對人明確拒絕時,機關應即停止,且不得因此對其作成不利處置。 行政指導與行政處分的分界,在於是否具有直接的法律拘束力。土地徵收會直接剝奪財產權,交通指揮要求用路人遵守,均不能當作單純勸告。 五、訴願前置:針對行政處分的救濟原則 人民認為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致其權利或利益受損,原則上可依法提起訴願。若要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原則上須先經訴願程序,對訴願決定不服,再向行政法院起訴,這就是訴願前置。 不能背成「所有行政訴訟都須先訴願」。行政契約的履行或給付爭議,通常以給付訴訟處理,不須先訴願;法律也可能另設救濟途徑。例如交通裁決事件採特別程序,不經訴願而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訴。 常考陷阱 「政府簽的契約都是行政契約」:錯。須看契約是否形成公法關係,訂便當、買課桌椅、聘保全、採購辦公用品通常屬私法契約。 「以招標方式購買,就屬行政契約」:錯。招標是採購程序,不能單憑締約方式決定契約性質。 「私立醫院成為健保特約醫院是行政計畫」:錯。健保特約是雙方合意的行政契約,私立醫院也可以是行政契約當事人。 「行政處分一定是書面,也一定是處罰」:錯。手勢、言詞均可能作成處分;核發律師證書等授益決定也是處分。 「交通指揮只是指導,土地徵收是行政指導」:錯。兩者都具有直接法律效果,屬行政處分;行政指導不具強制力。 「核發證書、開罰單是行政契約或行政指導」:錯。都是機關單方以公權力決定,不需人民同意,屬行政處分。 「有政策目標就是行政計畫」:錯。應辨別實際手段:單方決定可能是處分,雙方約定公法義務可能是契約。 「提起任何行政訴訟前都要先訴願」:錯。訴願前置主要針對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且有特別規定的例外。 記憶口訣 「單方定權義,是處分;合意定公法,是契約;預排目標步驟,是計畫;勸告無強制,是指導。」 「罰單證書徵收手勢,通通都是處分;公費留學健保特約,才是行政契約;便當課桌保全文具,都是私法採購。」 「撤銷課予先訴願,交通裁決直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