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判斷爭議是否涉及行政處分,再確認有無特別救濟程序。不能看到「不服行政機關」就一律選訴願。 訴願屬於行政體系內的救濟,通常由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管轄,不是向法院提起。 管轄機關要記熟: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的處分,向直轄市政府訴願;中央部會的處分,向行政院訴願。 訴願原則採書面審理,必要時得依申請或依職權進行言詞辯論,並非一律公開審理。 不服訴願決定,得依法向行政法院尋求救濟;法律另有規定者(如交通裁決),依特別程序辦理。 核心觀念 一、訴願的功能與提起對象 訴願讓行政體系有機會自行檢查、改正行政處分,同時保障人民權益。人民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原則上得依法提起訴願。因此,訴願不只審查處分「是否合法」,也審查「是否適當」。 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的具體事件所作成、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例如罰鍰、命令拆除違建。單純的事實行為、調查舉發或執行動作,不一定各自構成可提起訴願的行政處分。作答時,要找出真正直接影響權利義務的決定。 二、向誰提起:管轄機關與遞送程序 訴願管轄依訴願法及特別規定決定,常見原則是由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審理。但法律也規定了由原機關管轄的情形,例如不服行政院的行政處分,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所以「由作成處分的機關或上級機關審查」是正確敘述。 原處分機關訴願管轄機關判斷重點 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直轄市政府例如不服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的行政處分,向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行政院例如校長不服法務部以違反利益迴避規定處以罰鍰,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行政院行政院此為不能只用「向上級機關」判斷的例外。 管轄機關與收受訴願書的機關,概念不同。提起訴願原則上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出。原處分機關會先重新審查其處分:若認為訴願有理由,可以自行撤銷或變更;未自行改正者,再附具答辯書送交訴願管轄機關審理。這就是「訴願給予行政機關內部自我審查機會」的意思。 管轄主要看哪個機關作成處分。不是看訴願人住在哪裡,也不是看到事件涉及建築、環保或教育,就直接找中央主管機關或環保署。 三、拆除案件:處分、執行與損害賠償要分開 拆除案件可能包含「命令拆除的行政處分」與「實際拆除的執行行為」。對前者不服,原則上循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對執行程序、方法或其他執行措施不服,可依行政執行法聲明異議。若因違法誤拆造成損害,另可請求國家賠償。 處分已執行完畢、且無回復原狀可能時,提起訴願請求撤銷已無實益。這時應考慮向行政法院請求確認該處分違法,或請求國家賠償;不能說「執行完畢後,再向上級機關訴願」就是正確的救濟方式。違建本身違法而遭拆除,更難主張權利受損。 基礎管轄題若設定為不服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的行政處分(如誤拆頂樓)而提起訴願,應選新北市政府,不是行政院、環保署或法院。 四、學生措施與交通事件:先確認處分性及特別程序 學生上課遲到被以曠課論處,屬學校內部的輕微管理措施。應先循校內申訴等管道處理,不能逕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但也不能反向背成「學生只有遭退學才能救濟」:學校措施若侵害學生的權利,學生仍可能依法尋求行政救濟。 交通違規案件要區分員警舉發與裁決機關作成的裁決。舉發是後續裁決的程序環節,不是可單獨訴願的終局處分。不服交通裁決,應依法向地方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經訴願程序。因此,「不服員警舉發,就向其上級機關訴願」的說法有誤。 五、訴願的審理方式與後續救濟 訴願原則上就書面審查決定之,主要依訴願書、答辯書、卷宗及證據資料判斷。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受理訴願機關也得依訴願人、參加人的申請,或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參加人及原處分機關代表等到場進行言詞辯論。 概念是否每案必備 書面審查是,為原則 陳述意見、言詞辯論否,必要時依申請或依職權進行 公開審理否,訴願並無「一律公開審理」的規定 當事人不服訴願決定,得依行政訴訟法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般撤銷行政處分的爭議,通常先經訴願再提行政訴訟;交通裁決等另有特別規定的案件,依其規定辦理。 常考陷阱 「訴願向法院提出」:錯。訴願由行政機關處理;行政訴訟才由法院審理。 「不服行政機關的任何行為,都能向上級機關訴願」:錯。先確認是否為行政處分,再查有無特別救濟程序。 「工務局作成處分,向行政院或環保署等中央機關訴願」:錯。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的處分,由該直轄市政府管轄。 「不服中央部會(如法務部)的罰鍰,向行政院訴願」:正確。 「由作成處分的機關或上級機關審查」:正確。上級機關管轄是原則,行政院的處分則由行政院自己管轄。 「拆除已執行完畢,再向上級機關訴願」:錯。執行完畢且無法回復,撤銷已無實益,應考慮確認違法訴訟或國家賠償。 「學生遲到被記曠課,逕向上級機關訴願」:錯。應先循校內申訴等程序。 「不服員警舉發交通違規,向上級機關訴願」:錯。舉發不是終局處分;交通裁決向地方行政法院起訴,不經訴願。 「訴願一律公開審理,並給予雙方陳述意見與辯論機會」:錯。書面審理是原則,言詞辯論是必要時才進行。 「訴願可讓行政機關內部自我審查」「不服訴願決定得向行政法院救濟」:皆正確。 記憶口訣 「市局找市府,部會找行政院;先辨處分查特別,書面為主辯論為輔。」直轄市所屬機關的處分向直轄市政府訴願,中央部會的處分向行政院訴願。先確認爭議對象是行政處分,再排除交通裁決、校內申訴等特別程序。審理方式記住:書面為原則,必要時才言詞辯論,沒有一律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