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刑法第18條的年齡界線:未滿14歲不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得減輕其刑。 區分犯罪成立的三個判斷層次: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不能互相替代。 理解未成年人責任能力尚未完全發展,並不等於完全沒有責任能力,也不等於行為合法。 少年事件處理重視保護與健全成長;少年觸法原則上由少年法院處理,並非一律由檢察官偵查起訴。 分清犯罪的故意與行為動機:「只是好玩」不能直接推論沒有故意或不必負責。 核心觀念 一、責任能力:能否對行為負刑事責任 責任能力,是對行為的是非、違法意義具有辨識能力,並能依此辨識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有責性的判斷,關心的是:能否就這個違法行為,對行為人加以非難。責任能力是有責性的重要基礎,但不是只要看見違法結果,就能直接認定行為人具有完整責任。 法律考量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與判斷、控制能力尚未成熟,因此依年齡設定不同的刑事責任規則。考題若問青少年減刑是因為何種能力尚未完全,應選責任能力。 名詞所屬領域與意義是否為青少年減刑理由 責任能力刑法:辨識行為違法並依此控制行為的能力是 行為能力民法:能否獨立以意思表示有效為法律行為否 犯罪能力指能否成為犯罪行為主體,並非年齡減刑的判斷核心否 受刑能力指能否承受刑罰執行,屬刑罰執行階段的問題否 二、刑法第18條:年齡界線與法律效果 行為時年齡責任能力的考試理解刑法規定 未滿14歲因年齡而無刑事責任能力不罰 14歲以上、未滿18歲責任能力尚未完全,通常稱為限制責任能力得減輕其刑 18歲以上原則上為完全責任能力不適用未滿18歲的減刑規定 滿80歲考量高齡身心狀況得減輕其刑 上述年齡看行為時,不是看被發現、函送或判決時幾歲。剛滿14歲已經不屬於「未滿14歲」;剛滿18歲,也不屬於「未滿18歲」。因此,15歲的國中生並非完全沒有刑事責任能力,而是落在責任能力尚未完全的年齡範圍,其行為不具備「完全的」有責性。 尤其要分清「不罰」與「得減輕」。未滿14歲的行為,刑法規定不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則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只是法院依法得減輕其刑。「得」表示法律容許法院依個案判斷,不是「一律減輕」。 有些題幹以「應酌減其刑」概括描述青少年的處遇,若問的是背後理由,仍應選擇責任能力尚未完全;但若直接考查法條效果,務必答「得減輕其刑」。 三、犯罪成立的三個判斷層次 層次判斷問題作答關鍵 構成要件該當性行為是否符合刑法所規定的犯罪要件?依各罪的具體要件判斷,不能只看社會影響大小。 違法性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有無法律容許的正當理由?例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等阻卻違法事由。 有責性能否對行為人加以非難?年齡所涉及的責任能力,屬於此層次的問題。 未成年人可能做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而且違法的行為,但其責任能力仍須另行判斷。因此,「責任能力尚未完全」不等於「行為沒有違法性」;年齡問題要放在有責性層次討論,而不是違法性層次。 不熟悉刑法,也不是阻卻違法的理由。法律並不要求行為人完整讀懂刑法,才可能成立犯罪。至於不知法律是否影響責任,須依禁止錯誤的規則另行判斷;不能僅以「學生不了解法律」就認定行為不違法或免責。 四、故意與動機:好玩不代表沒有故意 故意重點在於行為人對犯罪事實是否具有認識與意欲;動機則是他為什麼這麼做,例如取樂、炫耀或報復。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明知自己正在竄改資料,仍有意實行,不會只因自稱「開玩笑」就當然排除故意。是否成立特定犯罪,仍須檢驗該罪全部要件;但「為了好玩,所以不是故意,也不必負責」這種推論,本身就不正確。 五、少年案件:保護原則與刑事程序 少年事件處理法所稱少年,是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這個範圍與刑法「未滿14歲不罰」的界線不同,必須分開記憶。少年事件處理著重保障少年健全成長,具有保護與教育的精神;保護並不表示完全不處理,也不表示所有少年都不會受到刑事處罰。 少年觸法事件原則上先由少年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多以保護處分為主;符合法定條件時,少年法院才會將案件移送檢察官,進入刑事程序。犯罪時未滿14歲的少年,不會被移送檢察官。不能只因社會影響重大,便跳過少年事件程序,直接推論必由檢察官調查起訴。構成要件是否該當,與應由哪個機關依何種程序處理,是不同問題。 常考陷阱 「未滿18歲犯罪一律不罰」:錯在混淆年齡界線。因年齡而不罰的是未滿14歲;14歲以上、未滿18歲是得減輕其刑。 「國中生完全沒有責任能力」:應看行為時實際年齡,不能只看學籍。15歲是責任能力尚未完全,不能說成完全沒有。 「不了解刑法,所以行為不具違法性」:法律知識不足,不等於具有正當防衛等阻卻違法事由;年齡與認知問題屬有責性層次,不是違法性層次。 「只是好玩,並非故意,所以不必負責」:好玩是動機;是否故意,仍須看對犯罪事實的認識與意欲。 「社會影響很大,具該當性,所以由檢察官調查起訴」:社會影響不是構成要件判斷標準;少年案件原則上由少年法院處理,不是直接由檢察官偵查起訴。 「青少年減刑是因為行為能力不足」:行為能力是民法概念;犯罪能力、受刑能力也不是減刑理由。正確答案是刑法上的責任能力。 「未成年人犯罪,法院一定要減刑」:刑法第18條用的是「得」,法院可依個案裁量,也不是當然免刑。 記憶口訣 「未十四,不罰;十四至未十八,得減。」先抓行為時年齡,再判斷法律效果。 「合要件、看違法、再問能否責;年齡歸有責,好玩是動機。」遇到少年情境,最後還要記得「先少年法院,不是直接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