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一般選舉流程的先後順序:政黨提名、候選人登記、展開競選、選舉人投票、選舉委員會公告當選。 發現賄選等選舉犯罪,應向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舉,由檢察官負責偵查與追訴。 當選人涉及賄選,同選區候選人可提起的是「當選無效之訴」,要與「選舉無效之訴」、行政上的撤銷訴訟區別。 理解投票證件與政治獻金的基本規範,避免把合法政治捐贈與買票混為一談。 核心觀念 一、公職人員選舉的一般程序 以政黨推薦候選人參選的典型情形而言,先後順序為:政黨提名候選人→候選人辦理登記→候選人展開競選→選舉人投票→選舉委員會公告當選。理解每個階段的功能,比單純背誦順序更容易作答。 政黨提名:政黨決定推薦何人參選,屬於形成參選人選的階段。 候選人登記:參選人須依法向選舉委員會辦理登記,並經資格審查。政黨提名不能取代法定登記程序。 展開競選:候選人透過政見發表、文宣及競選活動爭取選民支持,相關活動仍須遵守選舉法規。 選舉人投票:選舉人前往投票所領票、圈選及投票,之後進行開票與計票。 公告當選:選舉委員會依選舉結果及法定當選規則公告當選人。 上述流程是考題常用的一般化排列。並非所有候選人都必須先獲政黨提名,無黨籍者也可依法登記參選;實際政治活動也可能在登記前就已開始。但題目若問典型選舉程序,仍應依上述階段排列:「先有人選、完成登記,才競選;投完票,才公告當選」。 二、投票證件與選舉委員會的職責 選舉人領取選票,法定上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一般宣導會提醒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投票通知單。其中國民身分證是核驗身分的關鍵,不能以健保卡、駕照或護照替代;未帶投票通知單,仍可由投票所查明資格;未帶印章,可依規定簽名或按指印領票。不要誤認為三項缺一就一定不能投票。 選舉委員會負責選務行政,例如發布選舉公告、受理候選人登記、辦理投開票及公告當選等。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某人當選,只是依法確認選舉結果,並不代表該人日後不可能因賄選而被法院判決當選無效。 三、發現賄選,向地方檢察署檢舉 選舉期間發現候選人涉嫌以金錢或其他不正利益買票,應向地方檢察署,也就是檢察機關提出檢舉,由檢察官依法偵查;有犯罪嫌疑而符合起訴條件時,再提起公訴。民眾也可透過調查局或警察機關檢舉,但最終仍由檢察官主導偵查與追訴。 舊題目所稱的「地方法院檢察署」,現稱地方檢察署。名稱雖有變更,辨識關鍵始終是「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負責偵查與追訴,法院負責審判,兩者不可混淆。 立法院是立法機關,地方政府辦理地方行政,政黨則是政治組織,都沒有犯罪偵查與追訴的職權。作答時看到「發現賄選、提出檢舉」,應立即連結檢察機關。 四、賄選與當選無效之訴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當選人有賄選等法定事由時,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的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因此,候選人已經公告當選,但同選區對手掌握其買票證據時,爭議重點在於「該當選人的當選效力」,應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賄選不以候選人親自交付現金為限。候選人委託里長、樁腳或其他人代為買票,同樣屬於賄選問題;是否成立,仍須依證據及法律要件判斷。他人自行買票,也不能在欠缺證據時直接推定出於候選人授意。 選舉訴訟(包括當選無效之訴與選舉無效之訴)由普通法院的選舉法庭審理,不是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 比較項目當選無效之訴選舉無效之訴 爭議核心「當選人」本身有法定事由(如賄選、以強暴脅迫妨害選舉、當選票數不實),其當選效力受到爭執。「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 違法主體當選人(含其委託他人所為的賄選)。選務機關。 被告當選人。選舉委員會。 判決確定效果該當選人的當選無效。該次選舉無效,須重行選舉。 同一賄選事件可能同時涉及刑事責任與當選效力:向檢察機關檢舉,是啟動犯罪偵查;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則是請求法院判斷當選是否有效。兩種途徑目的不同,不能彼此取代。 五、政治獻金與賄選的界線 《政治獻金法》規範政治獻金的收受、捐贈、支出及申報等事項。依法得收受政治獻金的主體為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來源、金額及收受方式均受法律限制,不能任意收受。 收受政治獻金須依法開立專戶,並經監察院許可後才能收受,收支也須依法記錄、申報。應區分監察院辦理政治獻金的許可及申報監督,與檢察機關偵辦賄選犯罪的不同職責。 合法政治獻金是依法支持政治活動;賄選則是以金錢或其他不正利益,約使選舉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的投票行使。不能只因金錢與選舉有關,就一律認定是賄選;也不能冠上「捐款」名稱,就排除賄選的可能。應觀察實際用途、對價關係及法定要件。 常考陷阱 「先競選或投票,再辦候選人登記」:不符合典型程序。排序時先抓頭尾:開頭是政黨提名,結尾是公告當選;中間依「登記→競選→投票」。 「先投票,再展開競選」:競選是為了爭取選票,必在投票之前。 「所有候選人都必須經政黨提名」:錯把典型流程當成參選要件,忽略無黨籍參選。 「當選人買票,所以提起選舉無效之訴」:先找違法主體。當選人賄選→當選無效之訴;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違法→選舉無效之訴。 「公告當選有問題,提撤銷當選公告訴訟」:看到「公告」不要直接選行政救濟。選罷法對當選人賄選另有當選無效之訴,由普通法院審理。 「請求法院命中選會重新辦理選舉」:課予義務訴訟不是選罷法規定的選舉訴訟類型;爭議對象是當選人個人,不是整場選舉。 「發現賄選,向立法院、地方政府、政黨或法院檢舉」:偵查、追訴機關是地方檢察署(舊稱地方法院檢察署),不是審判的法院,更不是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或政黨。 「票數最高、已公告當選,就不受賄選影響」:得票及公告不會排除當選無效事由;但遭到指控也不等於當然失去當選資格,仍須經法院判決確定。 記憶口訣 「提、登、競、投、公」:提名、登記、競選、投票、公告當選。 「檢舉賄選找檢察;當選人買票告當選無效,選委會違法告選舉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