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中央財政分工:行政院提出預算、立法院審議預算、監察院(所屬審計部)審核決算。 理解增加機關預算須由行政院提出、立法院審議通過,兩院相互配合;立法院不能自行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增加支出。 分辨司法院大法官、懲戒法院(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與財政監督機關的不同,避免誤選為經費監督機關。 理解政府收支受多重監督:行政內部會計、民意機關、審計、法律與上級政府、媒體輿論。地方政府收支仍受法律及中央監督約束。 知道法律案與預算案須經三讀,並了解立法院組成的修憲變遷。 核心觀念 一、預算與決算:事前授權、事後檢查 預算是政府對一定期間內收入與支出的規劃,透過法定程序決定經費如何籌措、可以支用多少,以及用於哪些公共事務。決算則呈現預算執行後的實際收支結果,用來檢查經費使用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原定用途及有無浪費。 解題時可先抓時間順序:用錢前看預算,用錢後看決算。財政監督並非只有前後兩端,執行期間也有內部會計控制、民意代表質詢與社會輿論等監督。 階段主要機關職掌 預算編製與提出行政院彙整中央政府施政所需經費,提出預算案於立法院。 預算審議立法院審議收入與支出,議決預算案,決定經費配置及支出授權。 預算執行各行政機關依法定預算辦理業務,並受會計及內部控制機制管理。 決算提出行政院會計年度結束後,將決算提出於監察院。 決算審核監察院(所屬審計部)審核政府實際收支及預算執行情形,審核報告提出於立法院。 二、行政院與立法院如何配合增加預算 依憲法第59條,行政院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依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預算案的權限。因此,政府要增加環境保護、清除油污或其他施政經費時,必須由行政院提出、立法院審議通過,兩院缺一不可。 依憲法第70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立法委員可以質詢、要求行政部門重視政策需求,也可以依法審議及刪減預算,但不能自行在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中增加支出。所以「增加預算」的起點一定在行政院。 年度中出現額外經費需求,應由行政部門依預算法及相關規定處理,例如動支預備金或提出追加預算等,須視法定條件判斷;突發污染事件不能因此跳過法定程序。 要注意:司法院掌理審判與憲法解釋,監察院負責事後審核決算,兩者都不參與「增加預算」這個編列與審議的過程。 三、監察院與審計部:決算監督 依憲法第60條,行政院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決算於監察院。審計部隸屬監察院,負責政府審計業務;依憲法第105條,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依法完成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因此,題目在五院分工層次說「監察院審核決算」是正確的;若精確問到辦理機關,則是審計部審核、審計長提出審核報告。立法院除了事前審議預算,也能透過審核報告了解經費執行結果。 四、哪些機關「不是」經費監督機關 機關主要職掌是否負責例行經費監督 立法院議決法律案、預算案等是(審議預算) 監察院(審計部)彈劾、糾舉、審計等是(審核決算)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令、憲法審判否 懲戒法院(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否,處理的是「人」的違失責任,不是審核經費支出 中央政府經費運用的正式監督,記住兩個關鍵:事前由立法院審查預算,事後由監察院審核決算。 五、政府收支受到多重監督 行政內部管理:各機關設有會計單位,辦理會計事務與內部審核,行政部門可藉此自我管理,支出須符合預算用途及法定程序。主計系統(行政院主計總處)屬行政體系,與隸屬監察院的審計機關不同,不宜混為一談。 民意機關監督:中央由立法院、地方由地方議會,依權限審議預算,並透過施政質詢追問經費用途、政策必要性及執行成果。 審計監督:審計機關依法查核中央及地方政府的財務收支,發揮專業監督作用。 法律與上級政府監督:中央及地方政府均須依法辦理財政收支。地方政府雖享有地方自治,經費收支仍受法律規範及中央(上級)政府依法監督,並非完全不受約束。 媒體與社會監督:大眾傳播媒體、公民團體及民眾可透過報導、資訊公開與公共討論,揭露不當支出、促使政府說明,同樣能發揮監督力量。 媒體具有監督力量,但不能代替立法院議決預算,也不能代替審計機關作成正式決算審核;社會監督與法定機關監督應分開辨認。 六、預算審議程序與國會組成 依法,立法院議決的議案中,法律案與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其餘議案經二讀會議決即可。第一讀會後,原則上交付相關委員會審查;第二讀會進行討論及實質審議;第三讀會原則上僅作文字修正,作成最後議決。不能把預算案誤認為只經二讀,也不能認為所有議案都須經三讀。 2005年修憲後,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由225席減為113席,任期由三年改為四年,2008年開始實施。現行113席包括區域立委73席、平地及山地原住民立委各3席,以及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委34席。國民大會已廢除,不能再列為現行預算審議機關。 常考陷阱 「立法院負責編製中央政府預算」:混淆提出與審議。行政院提出預算案,立法院負責審議。 「增加環保經費,只要立法院自行加列即可」:違反憲法第70條。須由行政院提出,再經立法院審議,兩院配合。 「增加預算需要監察院或司法院配合」:錯。監察院是事後審核決算,司法院掌審判,都不參與預算的編列與審議。 「司法院大法官審查政府經費」:混淆憲法審判與財政監督。大法官不負責預算審議或決算審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考核經費支出」:混淆人員懲戒與財務監督。該機關(現為懲戒法院)審理公務員懲戒,不審核經費。 「地方政府經費收支不受中央政府和法律約束」:錯在把自治當成不受規範。地方收支仍須依法辦理,並受中央依法監督、地方議會及審計機關監督。 「行政部門內部無法自我監督」「媒體不能監督財政」:錯。行政部門有會計單位自我管理,民意代表可質詢,媒體也能發揮監督力量。 「預算案二讀即可通過」:錯。法律案與預算案都須經三讀。 記憶口訣 「行政編、立法審、監察(審計)核;內有會計,外有民意與媒體。」 「加錢行政提、立法審;自治仍依法;法律預算都三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