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目的:維持法律生活關係安定、維護既得權利、實現法律公平,並保障人民對法秩序的合理信賴。 區分真正溯及與不真正溯及,關鍵在於新法施行前,相關事實或法律關係是否已經終結。 理解真正溯及原則上禁止、不真正溯及原則上容許;兩者並非「原則上都違憲」,但不真正溯及仍須檢驗信賴保護。 本原則同時是立法的基本原則與法律適用的原則,並非絕對不容例外,也不限於公法領域。 熟記程序法修正通常採「程序從新原則」,並注意過渡規定及已完成程序行為的效力。 核心觀念 一、法律不溯及既往:讓人民能依當時法律安排生活 人民依行為當時有效的法律取得權利、承擔義務或安排生活,原則上不應事後因法律改變,而遭新法重新評價已經終結的事實或法律關係。這就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基本精神。 其目的在於維持法律生活關係的穩定、維護既得權利與合理信賴,使人民能預見法律效果,並實現法律公平。若國家可以任意用後來制定的法律改變過去,人民就難以安心依現行法律作成決定。 本原則具有立法與法律適用兩個層面: 作為立法的基本原則:立法者制定新法時,原則上不應使新法溯及適用於已終結的事項;若要例外溯及,須有充分的公益理由。 作為法律適用的原則:法院、行政機關適用法律時,須判斷案件應適用新法或舊法,原則上依事實發生時的法律處理。 因此,不能認為只有執法機關受拘束,立法機關就可以任意溯及立法。 本原則也不是只適用於公法領域,私法上的財產、契約等法律關係,同樣涉及法安定性與信賴保護。不過,各領域的具體規則及容許例外的程度,仍須依其規範性質判斷。 此外,本原則並非絕對不容許例外。在有重大公益需要,且對人民權益影響經過適當衡量時,法律仍可能例外地規定溯及效力。 二、真正溯及與不真正溯及:先找「新法施行時點」 判斷溯及問題,不能只看事件是否起於過去,而應先以新法施行時點為界,判斷規範對象是否已經終結,以及新法改變的是過去效果還是未來效果。 比較項目真正溯及既往不真正溯及既往 規範對象新法施行前已終結的事實或法律關係新法施行前已開始,施行後仍持續存在的事實或法律關係 新法作用回頭改變已終結事項的法律效果規範持續關係在新法施行後的效果 原則評價原則上不容許,例外須有充分正當理由原則上容許,但仍須檢驗信賴保護等憲法要求 判斷提示是否回頭改寫已結束的法律關係?是否只是調整持續關係未來的效果? 例如,某項給付關係在新法施行後仍持續存在,新法僅調整施行後各期給付,不能只因當事人很早就取得受領資格,便一律認為是真正溯及。反之,若新法回頭改變已終結事項的效果,就涉及真正溯及。 真正溯及與不真正溯及,並非原則上都違憲。真正溯及原則上受到禁止,但不是絕無例外;不真正溯及則原則上容許。兩者限制程度不同,不能混為一談。 三、不真正溯及仍有信賴保護問題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密切相關,但兩者不能畫上等號。不溯及既往的核心目的之一,就是保護人民對既有法秩序的信賴;即使新法沒有回頭改變已終結事項,仍可能因突然改變未來制度,影響人民依舊法所作的長期安排。 分析信賴保護時,可依序掌握下列重點: 信賴基礎:是否存在足以使人民產生信賴的國家法規或措施。 信賴表現:人民是否基於該基礎作成具體安排或處置,不能只有主觀期待。 值得保護:該信賴是否正當,具有保護價值。 利益衡量:綜合考量制度變更所追求的公益、人民所受影響,以及是否需要合理過渡期間或其他緩和措施。 信賴保護並不表示人民有權要求法律永久不變。國家可以因公益需要調整制度,但對值得保護的信賴,仍須適當衡量與處理。 公教人員優惠存款金額上限的調整,係對持續存在的優惠存款關係,調整新規定施行後的優惠範圍,屬不真正溯及的典型考點,並不牴觸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至於是否符合信賴保護,則是另一層次的審查問題。 四、新舊法適用:已終結看舊法,繼續性關係可適用新法 新舊兩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時,可依下列方式判斷: 事實發生於新法施行前且已終結:原則上應適用舊法。 事實發生於新法施行前,但其效力有繼續性者:對新法施行後的部分,得適用新法而排除舊法,這正是不真正溯及的情形。 因此,「事實發生在新法施行前,應適用舊法」只能作為基本理解,不能忽略法律關係是否持續、法律效果發生時間,以及有無特別或過渡規定。單憑「最初發生在過去」就排除新法,容易誤判不真正溯及的情形。 五、程序法修正:通常採程序從新 程序法主要規範案件如何進行,例如審理與救濟的程序。其修正後的效力,通常採程序從新原則:新法施行後,尚待進行的程序,原則上依新程序法辦理。 案件即使在舊法時期已經開始,也不代表後續程序必須一路適用舊法。例如,案件進行中程序法修正,新法施行後尚待進行的程序,原則上適用新法;但法律另有過渡規定時,應依其規定。 程序從新不等於全部重來。在舊法下已合法完成的程序行為,其效力原則上不因程序法修正而當然失效。考題若只問程序法修正「通常」採何原則,直接選「程序從新原則」即可,不要被「不溯既往原則」「法院個案判斷原則」「例外法原則」等選項混淆。 常考陷阱 「真正溯及與不真正溯及,原則上都違憲」:錯在將兩者一併禁止。不真正溯及原則上容許,仍須注意信賴保護。 「法律不溯及既往絕對不容許例外」:「絕對」過度。真正溯及原則禁止,例外仍可能容許,須有充分正當理由。 「立法機關的立法不受此原則拘束」或「只拘束法律適用」:本原則既是立法的基本原則,也是法律適用的原則。 「不適用於私法領域」:私法關係也涉及權利保障及法安定性,不能一概排除。 「與信賴保護原則無關」:錯誤。不溯及既往與信賴保護密切相關,題目問「何者正確」時,「與信賴保護原則相關」是正解。 「維持法律生活安定」「維護既得權利、實現法律公平」:這些都是本原則的正確目的,不要誤判為錯誤選項。 「只要事情起於過去,新法適用就是違法溯及」:應進一步確認關係是否持續;效力有繼續性者,得就新法施行後部分適用新法。 「不違反不溯及既往,就一定符合信賴保護」:兩者審查重點不同;不真正溯及仍可能涉及值得保護的信賴。 「優惠存款上限調整牴觸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錯誤。此屬調整持續性關係未來效果的不真正溯及,不牴觸本原則。 「程序法修正採不溯既往,或由法院個案判斷」:通常答案是程序從新;個案仍須遵守法律及過渡規定。 「程序從新,所以先前程序全部無效」:從新主要處理後續程序,不代表已合法完成的程序當然失效。 記憶口訣 「已結看舊,續存看後;真正原禁,信賴仍究;程序從新,完成保留。」 作答順序:先找新法施行時點,再看法律關係是否終結;持續關係要分辨未來效果,程序問題則先想到程序從新,最後確認有無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