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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未遂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4
不能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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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未遂犯的成立前提:已著手實行犯罪,但犯罪尚未既遂。尚未著手者,不能直接認定為未遂。 區分「是否處罰」與「如何處罰」:未遂犯須有特別處罰規定;普通未遂(障礙未遂)僅是得減輕其刑。 不能未遂須同時符合不能發生犯罪結果、又無危險,法律效果為不罰,不是減輕或免除其刑。 中止未遂及準中止未遂的法律效果,均為減輕或免除其刑,不可與不能未遂混淆。 工具失靈、子彈不合或行為人離去,都不能單憑表面情節認定為不能未遂或中止未遂。 核心觀念 一、未遂犯:已經著手,但尚未既遂 依刑法第25條第1項,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判斷時先看是否已進入犯罪的實行階段,再看犯罪是否既遂。只有犯罪想法,或仍停留在準備工具等階段,尚不能直接認定為未遂。 例如,意圖殺人而持槍對準他人頭部扣動扳機,已進入殺人行為的實行階段。即使槍枝未能擊發,也不能因此倒退認定為僅有預備行為。是否著手,與工具最後是否成功運作,是不同問題。 二、未遂犯的處罰:先找特別規定,再看減刑效果 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因此,不能認為所有犯罪只要未遂就一律處罰;必須確認該罪是否另有處罰未遂的規定。 此處的「特別規定」,是指法律對該犯罪另有處罰未遂的明文,並非一定要規定在刑法以外的特別法。殺人罪有處罰未遂的規定,因此已著手殺人而未既遂,仍可能成立殺人未遂。 普通未遂又常稱為障礙未遂,典型情形是因行為人意思以外的外在障礙而未能完成犯罪。其處罰是「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表示法院可以減輕,並非一律必須減輕。 三、不能未遂:不能發生結果,而且沒有危險 刑法第26條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這就是本單元最重要的不能未遂規定,也常以「不能犯」稱之。 適用本條必須同時具備兩項條件: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結果。 行為又無危險。 兩項條件缺一不可。「沒有發生結果」只是描述犯罪未成功,並不等於「不能發生結果」;即使認為結果不能發生,仍須進一步判斷是否無危險,才能適用不罰規定。 所謂「無危險」,一般理解為行為在客觀上根本不具有侵害法益的可能,通常是行為人對因果法則有重大無知的情形,例如以念咒、扎草人的方式想殺人。反之,若行為本身在一般人看來具有致人於死的可能,只是因為偶然因素(例如子彈規格不合、槍枝故障)而未成功,仍屬有危險,不是不能犯。 尤其要記住,不能未遂的法定效果是不罰,不是「必減輕其刑」,也不是「減輕或免除其刑」。舊法曾規定不能犯「減輕或免除其刑」,現行法已改為不罰,考題常以舊法的效果作為錯誤選項。 四、中止未遂與準中止未遂:自願停止或積極防止結果 依刑法第27條第1項,行為人已著手實行犯罪,若因己意中止,或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發生,其法律效果為減輕或免除其刑。這是鼓勵行為人出於自己的意思停止犯罪,或採取措施阻止結果發生。 「因己意」是判斷重點。若是因工具失靈、遭人制止等障礙,導致無法繼續犯罪,不能僅因行為人後來沒有再做,就認定為中止未遂。 準中止未遂則是指犯罪結果沒有發生,並非行為人的防止行為所造成,但行為人已盡力防止結果發生。例如,行為人已努力救助被害人,結果卻是因其他原因而未發生,仍適用第27條第1項後段,減輕或免除其刑。 中止未遂與準中止未遂都是必須給予減輕或免除其刑的效果,但不代表一律免刑;法院仍須在減輕與免除之間作成判斷。另須注意,中止未遂仍以該罪的未遂行為有處罰規定為前提,第27條並未另行創設所有犯罪未遂的可罰性,因此「中止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的敘述是正確的。 五、四種類型的處罰比較 類型判斷重點法律效果 普通未遂(障礙未遂)已著手,因外在障礙而未既遂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 不能未遂(不能犯)不能發生犯罪結果,又無危險不罰 中止未遂因己意中止,或因己意防止結果發生減輕或免除其刑(必減免) 準中止未遂結果未發生非因其防止行為,但已盡力防止減輕或免除其刑(必減免) 常考陷阱 一、把「不罰」改成「減輕或免除其刑」或「必減輕」 看到「行為不能發生犯罪結果,又無危險」,應直接連結刑法第26條的不罰。若選項接上「減輕或免除其刑」,就是把中止未遂的效果(也是舊法不能犯的效果)錯放到不能未遂;若寫「不能未遂,必減輕其刑」,同樣錯誤。 「不罰」與「免除其刑」不是可以任意替換的文字。作答時應依各條文的法定效果辨識,不要只因兩者看起來都可能不用受刑,就認為意思相同。 二、把普通未遂寫成「必減輕」 普通未遂是得減輕;中止未遂及準中止未遂是減輕或免除;不能未遂則是不罰。題目經常僅更換「得」「必」或「免除」等字詞,必須逐字確認。「障礙未遂,得減輕其刑」「中止未遂、準中止未遂,必減輕或免除其刑」都是正確敘述。 三、誤認中止未遂不受特別處罰規定限制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是處罰所有未遂類型的基本門檻,中止未遂也適用。不能因中止未遂另有減免規定,就認為即使該罪未處罰未遂,也能直接依第27條處罰。 四、子彈規格不合,就認定不能未遂 意圖殺人,對準他人頭部連續扣動扳機,僅因裝填的子彈規格不合而未能擊發,應評價為普通(障礙)殺人未遂,得按殺人既遂之刑減輕。持槍射擊頭部在一般人看來具有高度致命危險,未擊發只是偶然障礙,並非行為人對因果法則重大無知,因此不符合「又無危險」的要件,不能認定為不能犯而不罰。 此類情境已經著手殺人,並非預備;行為人因無法擊發而憤然離去,是犯罪受到障礙後離開,並非出於己意放棄,也不能僅憑「自行離去」認定為中止未遂。離開現場不是中止未遂的充分條件。 記憶口訣 「先著手,再查罰;普通得減,不能不罰;己意中止,減輕或免。」 另記:「不能加無險,兩項才不罰;盡力防結果,準中止也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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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0 依據我國刑法有關未遂犯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B)中止未遂犯之處罰,...
  2. 47 關於未遂處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不能未遂,必減輕其刑 (B)障礙未遂,得減輕其刑 (C)中止未遂,必減輕或免除其刑 (D...
  3. 25 依據我國刑法之規定,以下有關未遂犯之敘述,何者錯誤? (A)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B)未遂犯之處罰,...
  4. 41甲持槍企圖殺人,對準被害人頭部連續扣扳機,由於裝填的子彈規格不合,皆無法擊發,甲憤而離去。問如何評價甲的行為? (A)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