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修憲的完整流程:立法委員提議、立法院決議提出、公告半年、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 分清立法院階段的三個門檻: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尤其注意各自的計算基礎。 牢記公民複決須有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半數,不能改成投票者或有效票的半數,也不能改成三分之二、四分之三。 理解修憲由立法院與公民共同參與;立法院提出修正案後,仍須經人民複決通過。 知道在憲法、法律、命令、自治條例中,只有憲法的修正依法必須交付人民投票。 核心觀念 一、法源與修憲程序的整體架構 現行修憲程序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辦理。憲法的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公告半年後,再交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讀題時可將程序分成兩個主要階段:前半段是立法院提出修正案,後半段是人民投票複決。兩個階段都必須完成,不能只憑立法院決議,就認定憲法已經修正。 二、立法院提出修正案:三個比例、兩種計算基礎 程序法定門檻計算基礎 提議立法委員四分之一立法委員總額 出席立法委員四分之三立法委員總額 決議提出出席委員四分之三實際出席委員人數 最容易混淆的是最後的決議門檻。提議與出席都以全體立法委員為計算基礎;決議則以出席委員為計算基礎。因此,「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同意」與「出席委員四分之三同意」並不相同,不可自行替換。 三個門檻也不能互換:四分之一是提議門檻,四分之三分別是出席與決議門檻。遇到程序敘述,應逐一確認「由誰提議、多少人出席、多少出席者同意」。題目若將這三個比例原封不動寫出(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即為正確敘述。 三、公告半年:讓人民知悉修憲內容 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後,須公告半年,再交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公告是修憲程序的必要環節,不能在立法院決議後略過公告、直接投票。 應牢記先後順序:提出修正案 → 公告半年 → 選舉人投票複決。「公告半年」不等於「公告後立即生效」,也不代表公告期滿即自動通過;修憲是否通過,仍取決於後續複決結果。 四、公民複決:以選舉人總額作為分母 憲法修正案複決的通過要件是: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這句話有三個必須一起記住的部分:計入的是「有效同意票」,比較基礎是「選舉人總額」,數量必須「超過半數」。 有效同意票:只有有效且表示同意的票,才計入同意票數;不同意票與無效票均不計入。 選舉人總額:以具有該次複決投票資格的全體選舉人為基礎,包含未實際投票者。 超過半數:必須嚴格大於二分之一,剛好一半仍不通過。 例如,假設選舉人總額為1,000人,至少須有501張有效同意票才通過。若有600人投票,其中400票同意、200票不同意,雖然投票率超過半數,同意票也多於不同意票,但400票並未超過選舉人總額的半數(500票),因此不通過。 判斷時直接使用「有效同意票數 > 選舉人總額 × 二分之一」即可。未去投票的人雖然沒有投下不同意票,但仍計入選舉人總額,實際效果上等於沒有幫忙增加同意票。 這個門檻不另設「投票率」要件,也不看「同意票是否多於不同意票」或「同意票占投票者比例」,只問同意票與選舉人總額的關係。 五、修憲權限與其他法規修改的區別 現行修憲程序結合立法院與公民:立法院負責依特別門檻提出修正案,人民則透過複決決定是否通過。因此,題目問「誰有權修改憲法」時,應選「全體公民與立法院」;實際投票主體的精確用語是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 總統、行政院都不是修憲程序中的提案或決定機關,不能將其列為修憲主體,也不能認為立法院可以獨自完成修憲。 題目若問何種法規依法必須交付人民投票,始得修正,在憲法、法律、命令、自治條例之間,應選憲法。法律由立法院通過、命令由行政機關訂定、自治條例由地方議會議決,其修正都不以人民投票為必要程序。 規範修正程序的決定者是否必須交人民投票 憲法立法院提出+自由地區選舉人複決是 法律立法院否 命令行政機關否 自治條例地方立法機關否 常考陷阱 「全體選舉人半數以上投票,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者之半數,即通過」:錯在把分母換成投票者,並自行加上投票率門檻。正確是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半數。 「投票率過半,有效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或「有效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即可」:只比較同意與不同意票數不足以判定通過,修憲採以選舉人總額為基礎的高門檻。 「有效同意票須過選舉人總額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比例錯誤。公民複決的正確門檻是超過半數,勿把立法院階段的四分之三帶入。 「有效同意票達選舉人總額半數即通過」:注意「達」與「超過」的差異,剛好半數仍不通過。 「須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決議」:決議的計算基礎應為出席委員;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是出席門檻。 「立法院通過或公告期滿,修憲即完成」:都省略了人民複決。立法院決議的效果是提出修正案,公告半年後仍須交付複決。 「總統與立法院」「行政院與立法院」「總統與全體國民」有權修憲:這些搭配都不對,修憲主體是立法院與全體公民。 「法律、命令或自治條例須交人民公投始得修正」:錯誤,依法必須交人民投票才能修正的只有憲法。 記憶口訣 「一四提、三四到、到場三四才提出;公告半年交複決,同意超過全體半。」 「一四」指四分之一;「三四」指四分之三;「全體半」指選舉人總額的半數。最後再提醒自己:提議、出席看全體,決議看出席;人民複決看選舉人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