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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身分具體適用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2
公務員身分具體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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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刑法第10條第2項的三類公務員:身分公務員、授權公務員、委託公務員,並能依條文要件判斷特定人員是否屬於刑法公務員。 判斷身分時,要檢查法令依據、法定職務權限與具體業務內容,不能只看任職單位是否為「公立」或「國營」。 區分公共事務與單純醫療、教學研究、一般勞務及私經濟活動,熟悉公立醫院醫師、大學教師、國營事業人員的判斷結論。 受賄、行賄罪須先確認公務員身分;欠缺該身分時,不成立公務員受賄罪,但仍須檢查是否成立背信等一般犯罪。 核心觀念 一、刑法公務員的三種類型 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的公務員,重點在於法律賦予的職務權限與實際執行的事務,並非所有在政府相關單位工作的人都包含在內。條文分為兩款,通常將第一款前段稱為身分公務員、後段稱為授權公務員,第二款則為委託公務員,整理如下: 類型法定要件判斷重點典型例子 身分公務員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須依法令服務於機關,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法官、檢察官、法院書記官、警察、行政院院長、直轄市市長、鄉長、區長、公立學校校長、軍官 授權公務員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不以在政府機關任職為必要,但須有法令依據、從事公共事務並具法定職務權限。國營事業依法辦理政府採購的人員 委託公務員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須為機關「依法委託」,且所辦事項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受機關依法委託辦理公權力事務的民間人員 受機關僱用、承攬工作,與受機關依法委託辦理公共事務,並不相同。例如法院聘僱的保全人員,只提供一般安全維護服務,不能因工作場所在法院,就認定具有刑法公務員身分。 二、典型公務員: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人員 法官、偵查犯罪的檢察官、法院書記官、執行勤務的警察,以及行政院院長、直轄市市長、鄉長、直轄市區長,都屬於刑法公務員。民選首長不因由選舉產生,就被排除於公務員之外。鄉長辦理工程開標,也是在行使其法定職權,仍屬公務員。 部隊中負責情報的軍官、公立學校校長,同樣屬於刑法公務員。於監獄擔任崗哨的替代役,也屬刑法公務員,因其依法令在機關內執行戒護勤務,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是否經公務人員考試任用、是否為正式編制,都不是判斷標準。 三、公立醫院:單純醫療不等於行使法定職權 公立醫院醫師若未兼任行政職(主管職),僅從事診療、急救或開刀等醫療工作,不屬於刑法公務員,既非身分公務員,也非授權或委託公務員。公立醫院的工友從事一般勞務,同樣不是刑法公務員。 病人或家屬在手術、急救後致贈謝金或金牌,單純從事醫療的醫師收受時: 醫師不具公務員身分,不成立公務員受賄罪(不論是職務上或違背職務上的行為)。 贈送的病人或家屬,也不成立對公務員行賄罪。 判斷關鍵是欠缺公務員身分,而不是以「業務上之正當行為」解釋收禮不罰。醫療行為本身合法,與收受財物的評價,是兩件不同的事。醫師若兼任行政職,則須另看其具體行政職權與涉案行為。 四、大學教師:教學研究與行政職務須分開 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大學教師單純從事教學、研究,不屬於刑法公務員;私立大學教授也不會因教授職稱成為公務員。公立學校校長(具行政職權)與單純教學研究的教師,結論不同。 公立大學教授受民間委託或補助,負責執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所為的採購事務,不屬於刑法公務員。不能因為任職公立大學、又經手採購,就當然認定其具有公務員身分。 五、國營事業與郵局:依具體業務辨別 國營事業人員不是一律屬於公務員,也不是一律排除。於國營事業機構執行私經濟行為的職務者,不屬於刑法公務員;依法辦理政府採購等公共事務者,則屬授權公務員。 人員或業務是否為刑法公務員 台電辦理政府採購業務的人員是(依法從事公共事務,屬授權公務員) 台電修繕人員否(單純技術勞務) 中油公司僱用的加油站加油人員否(一般營業服務) 郵差否(單純郵件投遞) 郵局總務人員經辦工程,接受廠商招待、喝花酒,於完工時未依合約驗收即簽擬支付尾款的情境,以背信罪論處,而非公務員受賄罪,也不是侵占罪。不要一看到「工程、驗收、招待」等字眼,就直接套用受賄罪。 六、身分判斷如何連結犯罪判斷 面對收受財物或招待的案例,作答順序為:先確認行為人就該事務是否為刑法公務員,再判斷財物與職務行為間有無對價關係,以及是否違背職務。收禮、接受招待,不等於當然成立受賄罪。 行為人若不具公務員身分,仍可能成立一般犯罪: 罪名重點 背信罪(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 侵占罪將自己持有之他人之物,意圖不法所有而據為己有;未依約驗收即簽付款項,並非侵占自己持有之物。 常考陷阱 「在公立醫院、公家單位工作,就是刑法公務員」:錯。未兼行政職的公立醫院醫師、公立醫院工友、法院聘僱的保全,都不是。 「單純醫療的醫師是身分、授權或受託公務員」:錯。三類都不是,正確答案是「不是刑法之公務員」。 「病人送禮,成立對公務員行賄罪」或「醫師收禮屬業務上正當行為所以不罰」:錯。正確理由是醫師不具公務員身分,所以不成立公務員受賄罪。 「替代役不是正式人員,所以不是公務員」:錯。於監獄擔任崗哨的替代役屬刑法公務員。 「民選首長不是公務員」:錯。直轄市市長、臺北市市長、鄉長都是;開工程標的鄉長亦同。 「國營事業人員全部包含或全部排除」:錯。台電政府採購人員是;台電修繕人員、中油加油人員、郵差不是。 「於國營事業執行私經濟行為也算授權公務員」:錯。私經濟行為不是公共事務。 「大學教師都是公務員」或「只要經手採購就是公務員」:錯。單純教學研究的教師不是;受民間委託或補助辦理科研採購的公立大學教授也不是。 「郵局人員收招待、違約驗收付款,就成立受賄罪或侵占罪」:錯。應論以背信罪。 記憶口訣 「機關看職權,授權看法令,委託看依法;醫教看工作,國營看業務。」 常考非公務員:「醫生開刀、教授教書、郵差送信、台電修繕、中油加油、法院保全」。 作答順序:「先身分,再職務,後對價;無公務身分,續查背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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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9公立醫院未兼行政職之醫生甲收受病人乙家屬之謝金後,甲執行乙之開刀手術順利完成,醫生甲是否為刑法之公務員?(A)是身分公務...
  2. 44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之公務員? (A)直轄市市長 (B)郵差 (C)警察 (D)於監獄擔任崗哨之替代役
  3. 43 下列何者非刑法上之公務員? (A)警察 (B)臺北市市長 (C)行政院院長 (D)受民間委託或補助,負責執行科學...
  4. 43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10條第2項所定之公務員? (A)法院書記官 (B)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C)直轄市市長 (D)中國石油公司僱用之加油...
  5. 43 下列何者屬刑法上之公務員? (A)公立醫院的工友 (B)台灣電力公司辦理政府採購業務人員 (C)私立大學教授 (D)法院聘僱之保全...
  6. 44 甲於郵局擔任總務工作,在其所經辦之工程施工期間,接受廠商的招待、 喝花酒後,於完工驗收時,未依合約規定驗收,即簽擬支...
  7. 46 甲因心肌梗塞送公立醫院急救,經醫師乙急救後脫離險境,甲為酬謝乙,致贈價值數萬元之金牌一面給乙,乙亦予以收受。下列敘述...
  8. 43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所稱之公務員? (A)法官 (B)警察 (C)台電修繕人員 (D)鄉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