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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訴與抗告架構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3
刑事上訴與抗告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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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刑事上訴權人、20日上訴期間,以及普通程序第二審的管轄法院(高等法院)。 區分通常上訴、抗告與非常上訴,辨別救濟對象、提起人及管轄法院。 理解普通法院三級三審為原則,並注意簡易程序及不得上訴第三審的例外。 熟記法院設置、管轄區域劃分、院長職權、法庭通譯、錄音與迴避對象。 辨認檢察總長、檢察事務官及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的組織歸屬。 核心觀念 一、刑事上訴:誰能提、何時提、向哪裡提? 上訴是對尚未確定的判決請求上級法院救濟。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包括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當事人對下級法院判決不服,原則上得上訴。自訴人對被告的無罪判決不服,也有上訴權。 檢察官應兼顧對被告有利與不利的情形,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例如認為法院量刑過重,即使法院認定的罪名與起訴相同,仍得上訴;檢察官不能自行「更正」或「通知法院改正」判決,也不是只能接受判決。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利益獨立上訴;原審辯護人亦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的意思相反。 告訴人或被害人不因其身分而當然取得公訴案件的上訴權;對判決不服時,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349條,上訴期間為20日,自判決送達後起算;計算期間時,送達當日不計入。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也有效力。 普通程序中,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刑事判決,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審理第二審。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的交通肇事致死案件、自訴詐欺案件,不服者均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但上訴書狀應提出於原審法院。因此,「上訴由誰審理」與「書狀交給誰」必須分開判斷。 上訴的對象一定是普通法院體系的上級法院。行政法院審理行政訴訟,監察院、法務部、司法院都不是審理刑事上訴的法院,也不是地方檢察署;最高法院則是第三審,並非一般地院判決的直接上訴法院。 二、刑事審級與不得上訴第三審的案件 普通法院分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刑事通常程序以三級三審為原則。第三審主要審查判決是否違背法令,並非讓當事人無限制重新爭執事實。 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下列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第三審: 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法第320條、第321條的竊盜罪。 刑法第335條的普通侵占罪,以及業務侵占罪。 刑法第339條、第341條的詐欺罪。 刑法第342條的背信罪。 刑法第346條的恐嚇罪。 贓物罪。 但第一審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經第二審撤銷並諭知有罪時,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依法上訴第三審。故普通侵占案件若第一、二審均判有罪,原則上不得再上訴第三審。 是否屬於「最重本刑3年以下」,應看法律規定的刑度上限,不能看法院實際判幾年。殺人罪、強制性交罪及刑法第302條第1項的私行拘禁罪,法定刑上限均超過3年,也不在上述列舉罪名中,原則上仍可上訴第三審。 另須注意,不服地方法院簡易判決,向管轄的地方法院合議庭上訴,不是所有刑事案件都依「地院、高院、最高院」一路審理。 三、上訴、抗告與非常上訴的分工 種類主要救濟對象判斷重點 上訴尚未確定的判決有上訴權者依法定期間提起 抗告法院裁定原則上向直接上級法院提起,但有法定限制 非常上訴已確定判決的違法審判由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 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核心要件是「判決已確定」與「審判違背法令」,不能只因當事人不滿結果就提起。 非常上訴的法定提起人是檢察總長,管轄法院是最高法院(不是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被告不能自行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一般檢察官也不能以另行起訴代替此項救濟;亦無「聲請最高法院發回其他法院重審」的途徑。 四、普通法院組織與設置 項目應記內容 普通法院分級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憲法法院不屬於此三級 高等法院設置設於各省、直轄市或特別區域 最高法院設置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管轄區域劃分或變更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的管轄區域,由司法院定之 簡易庭設於地方法院,不是另一級法院,也不設於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或檢察署 全院行政首長院長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不是庭長、書記官長或檢察長) 法院組織法所定法院審判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規定的訴訟案件,並依法管轄非訟事件。行政訴願屬行政機關內部的行政救濟程序,不是普通法院的管轄事務;也不可將「訴願」與「行政訴訟」混為一談。 院長的行政管理權與法官的審判權應分辨;不能因院長綜理行政事務,就認為院長可指示法官如何判決。 五、法庭語言、錄音與迴避 法院審判以國語為原則。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有不通國語或瘖啞者,由通譯傳譯;辦理檢察事務時亦同。負責傳譯者不是法警、公設辯護人或執達員。 法庭錄音須分清主體:法院開庭時依法應予錄音,不必經任何人核准;至於在庭人員自行錄音、錄影,則須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許可。不能把法院依法錄音推成任何人都能自由錄音,也不能說開庭絕對不得錄音;檢察官更不是此項許可權人。 為維持程序公正,法官有法定事由時應迴避,當事人亦得依法聲請迴避。刑事訴訟關於法官迴避的規定,對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庭務員不在準用之列,不是當事人得聲請迴避的對象。 六、檢察組織的人員與委員會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不是經司法院或監察院同意,也不是總統逕行任命。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得置檢察事務官,並非僅限地方、高等或最高檢察署之一。檢察事務官協助檢察官辦理相關事務,不能誤認其設置於各級法院、行政法院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設於法務部,不設於司法院或檢察署。題目所稱「最高法院檢察署」「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即現行「最高檢察署」「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的舊稱。 常考陷阱 「上訴期間是10日、15日或30日」:刑事判決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後起算;不要混用其他救濟期間。 「向行政法院、監察院、法務部、司法院或地檢署上訴」:刑事上訴只向普通法院的上級法院提起,地院普通程序判決的第二審是高等法院。 「地院判決直接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是第三審;簡易判決另向地院合議庭上訴。 「檢察官只能作不利被告的上訴」或「罪名無誤即應接受判決」:檢察官認量刑過重,得為被告利益上訴。 「判得很輕就不能上訴第三審」:應看法定刑及法定列舉罪名,並檢查第二審首次判有罪的例外;侵占罪一、二審均有罪才不得上訴第三審。 「判決確定後,被告可自行提非常上訴」:法定提起人僅為檢察總長,管轄法院為最高法院。 「法院所有工作人員均可聲請迴避」:迴避準用於書記官及通譯,庭務員不是聲請迴避對象。 「開庭絕對不得錄音」或「經檢察官核准始得錄音」:法院開庭依法應錄音;個人自行錄音須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許可。 「憲法法院屬法院組織法的分級」「訴願屬法院事務」:普通法院只有地院、高院、最高法院三級;訴願屬行政救濟。 「管轄區域由最高法院、行政院或法務部定之」:由司法院定之。 「檢審會設於司法院、檢察事務官設於法院」:前者在法務部,後者在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 記憶口訣 「判決上訴、裁定抗告;確定違法,總長到最高。」 「上訴二十日,書狀交原審;普通地院判,高院審二審。」 「院長管行政,通譯管傳譯;總統提總長,立院來同意。」 「高院設省市,最高在中央;區域司法院,簡易在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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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1 人民對於地方法院的刑事判決如果不服,應在法定期間內向下列那一個機關提起上訴? (A)行政法院 (B)監察院 (C)司法院 (D)高等...
  2. 46 甲因駕駛計程車肇事致他人死亡,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罪刑,若甲不服該判決,應向何機關提起上訴? (A)最...
  3. 50 甲自訴乙詐欺,經臺北地方法院判決乙無罪,甲不服該判決應向那一機關上訴? (A)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B)臺灣高等法院 (C...
  4. 29 對法院所作刑事訴訟判決不服之被告,應於判決書送達後起算幾日內提起上訴? (A)10日(B)15日(C)20日(D)30日 .
  5. 41 檢察官起訴甲犯竊盜罪,一審法院亦判決甲犯竊盜罪,惟檢察官收到判決書後,認為法院量刑太重,檢察官得如何處理? (A)檢察官...
  6. 44 下列各罪之案件,何者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 (A)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的殺人罪 (B)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的私行拘禁罪 (...
  7. 34 下列法院人員,何者不屬當事人得依法聲請迴避之對象? (A)通譯 (B)法院書記官 (C)法官 (D)庭務員
  8. 42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在各級法院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之首長稱為: (A)檢察長 (B)院長 (C)書記官長 (D)庭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