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平等權禁止的是欠缺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並非禁止一切分類。憲法第7條所列的五種類型只是例示,不是全部。 平等審查依序檢查:比較對象、分類標準、目的是否合憲、手段與目的有無相應的關聯。審查密度分為寬鬆、較嚴格(中度)、嚴格;看到「重要公益+實質關聯」,就是較嚴格審查。 性別差別待遇只能以生理差異及其所生社會功能差異為理由,不能以傳統習俗為理由。增修條文第10條特別保障弱勢,是追求實質平等。 行政程序法:第4條規定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拘束,第5條規定內容明確,第6條規定平等;也要能分辨哪些一般原則是明文規定的。 違憲審查的原則與界限(合憲性解釋、統治行為),以及機關、人民聲請釋憲的要件。 核心觀念 一、平等權的對象與列舉類型 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明文列舉的只有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五種,「語言」、「職業」都不在其中。列舉只是例示,不是保障範圍的上限,所以基於職業、年齡、生理特徵等所作的差別待遇,仍然可以主張平等權。 適用對象方面,條文雖然寫「中華民國人民」,但大法官承認外國人也可以主張平等權。法人(例如公司)在性質容許的範圍內,也受平等保障。 平等指的是法律上地位的實質平等:相同的事物原則上相同處理,不同的事物可以依其差異合理地作不同處理。平等原則的目的在防止立法者恣意對人民作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大法官審查平等時使用的基準包括事物本質、體系正義、目的手段關聯性;「差別待遇絕對禁止」不是審查基準。 二、平等審查密度與實例 審查密度目的手段與目的之關聯 寬鬆(合理)審查正當目的合理關聯 較嚴格(中度)審查重要公益實質關聯 嚴格審查特別重要(極重要)公益必要且最小侵害 審查密度的高低,要綜合分類標準、受影響的權利及事項性質來決定。涉及應考試服公職權的差別待遇,不能因為牽涉資源分配,就認定原則上只作寬鬆審查。遺屬年金給付請求權的限制,大法官要求追求重要公益、手段與目的有實質關聯,屬於較嚴格審查。 中央警察大學碩士班招生簡章規定色盲者不得報考(釋字第626號):涉及憲法第7條平等權及第159條教育機會平等,不是憲法第21條國民教育的受教育權。大法官採較嚴格審查,認為目的是培養警察專業人才,屬重要公益,手段與目的有實質關聯,因此合憲。審查較嚴格不等於必然違憲;以生理特徵分類也不當然違憲。 違反平等未違反平等 所得稅法規定其他親屬或家屬須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才能減除免稅額,排除了中間年齡但無謀生能力者(釋字第694號)政府採購得標廠商員工逾百人者,履約期間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釋字第719號) 軍事審判的冤獄不適用冤獄賠償(釋字第624號)有法律上婚姻關係的配偶相互贈與財產免徵贈與稅(釋字第647號) 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釋字第666號)兵役義務只限男性(釋字第490號) 三、性別平等、婦女名額與弱勢保障 男女差別待遇只能依據男女生理差異,以及這種差異所生的社會功能差異;社會傳統與習俗不能作為限制女性權利的正當理由。因此立法者可以基於生理差異,在兵役事項上作不同處置;在服公職等事項上,也可以斟酌事物性質的差異作合理區別。 以下規定都被認為違反男女平等: 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意思不一致時,由父決定。 榮民之子可以繼承國家配耕的農場,已出嫁的女兒卻不行。 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時,派下員以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為限(112年憲判字第1號)。 祭祀公業的設立及存續,涉及結社自由、財產權、契約自由,與宗教自由無涉。規約限定男系子孫為派下員、使女子無法成為派下員,涉及平等原則。釋字第728號是基於尊重私法自治及法安定性,認為「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的規定不違憲,並非宣示可以依規約排除女性;若把它理解成「得依規約排除女性」,就與平等原則不符。 憲法第134條規定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目的在實現參政權的實質平等。增修條文第4條也規定,立法委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的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要求國家維護婦女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實現這項要求的法律是性別工作平等法(現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0條另外明文保障身心障礙者、退役軍人、原住民族等;「兒童」不是第10條明文列出的保障對象。教育部要求學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只招收單一性別學生,涉及的是平等權。 四、行政程序法的一般法律原則 條文內容 第4條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依法行政)。 第5條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明確性原則)。 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平等原則)。 第7、8條比例原則;誠實信用、信賴保護。 第4條所稱的一般法律原則,來源包括法理、習慣法、憲法的具體化,例如誠實信用原則。行政機關的組織與事務分配規則屬於內部規範,不是一般法律原則;「過失原則」也不屬於行政法的一般法律原則。禁反言原則沒有被行政程序法明文規定,但仍屬行政法一般原則;依法行政、誠信、明確性則都是明文規定。 第6條所稱的「正當理由」,要依個案應適用法律的客觀規範意旨判斷,不能依執法者的主觀價值信念,也不能只以公益或保護既得權益作為理由。 明確性原則要求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內容應明確。不論是給付行政或侵害行政,也不論是法規命令、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或行政指導,都受明確性原則拘束。具體要求如下: 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主旨、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並載明處分機關。 無法從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處分無效,這屬於違反明確性原則。 行政指導應明示指導的目的及內容。 通知人民補正時,未表明應補正的事項及期限,違反內容明確性。 命人民「於合理期日內為適當之改善」,期限與內容都不明確,違反行政行為內容明確性原則。 法規命令可以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只要可以理解、可以預見,並能受司法審查即可。命令具有一般、抽象的性質,規範對象不必具體特定。法律授權訂定命令時,授權的目的、內容及範圍應明確,這屬於授權明確性,與行政行為的內容明確性是不同概念。 五、違憲審查原則與界限 審查國家限制基本權是否違憲,要檢查三項:原則上須有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作為依據(法律保留)、法律規定應具體明確(明確性)、限制手段未逾必要程度(比例原則)。「法律確實代表多數人民的民主共識」不是審查原則。 釋字第577號:菸品業者應標示尼古丁含量的義務,涉及業者的不表意自由及財產權,但目的是維護國民健康的重大利益,未逾必要程度,未牴觸憲法。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合憲性解釋是指法律有多種解釋可能時,應選擇使法律合憲有效的解釋。違憲審查使用的解釋方法包括合憲性解釋、文義解釋、歷史解釋等;「獨立解釋原則」不是解釋方法。 法律、命令、自治條例都要接受合憲性審查。統治行為(重大政治問題)則不由釋憲機關解釋,例如固有疆域範圍的界定(釋字第328號)。依增修條文,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的彈劾及政黨違憲解散事項。 六、聲請解釋憲法 機關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架構):中央或地方機關在下列情形得聲請解釋憲法: 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 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的職權發生適用憲法的爭議。 適用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的疑義。 單純「命令牴觸法律」的疑義,不是聲請解釋憲法的事由。地方機關聲請時,並非一律都須經由中央監督機關層轉。 人民聲請(現行憲法訴訟制度):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後,可以就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法律、法規命令、自治條例)聲請,也可以就確定終局裁判本身聲請,原則上應在裁判送達後6個月的不變期間內提出。最高法院判例制度已經廢止,所以「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最高法院判例」不是人民聲請的類型。 常考陷阱 「職業、語言不在第7條,就不能主張平等」:錯。列舉只是例示;語言不是明文列舉的類型,但仍受保障。 「外國人、公司不受平等保障」:錯。外國人可以主張第7條平等權,法人在性質容許範圍內也可以。 「法律上一律不得基於男女等作差別待遇」:錯。有正當理由的合理差別可以存在,例如兵役限男性。 「傳統習俗可以作為限制女性的理由」:錯。只有生理差異及其所生社會功能差異才可以。 「色盲案採較嚴格審查,所以違憲」或「涉及第21條受教育權」:錯。該案採較嚴格審查但合憲,涉及的是平等權及教育機會平等。 「應考試服公職權涉及資源分配,所以寬鬆審查」:錯。 「釋字第728號宣示可以依規約排除女性」:錯。這種敘述與平等原則有違。 「增修條文第10條保障兒童」:錯。條文明文列出的是婦女、身心障礙者、退役軍人、原住民族等。 「法規命令不得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命令的規範對象應具體特定」:都錯。 授權明確性與內容明確性混淆:題目問「行政行為的內容應明確」時,應選「處分應附理由,讓相對人明瞭規制內容」這類敘述,不要選授權條款明確。 「第6條的正當理由依執法者主觀、公益或既得權益判斷」:錯。應依所適用法律的客觀規範意旨判斷。 「禁反言是行政程序法明文規定的原則」:錯。它沒有明文規定,但屬於一般原則。 「合憲性解釋是採取使法律違憲的解釋」:方向相反。 「統治行為也要作合憲性審查」:錯。 「命令牴觸法律可以聲請解釋憲法」、「地方機關聲請均應層轉」:都錯。 記憶口訣 平等四問:比誰、怎麼分、為何分、分得有無關聯。 第7條五類:男女宗種階黨(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沒有語言。 行政程序法:四依法、五明確、六平等、七比例、八誠信。 審查密度:寬鬆=正當+合理;較嚴格=重要+實質;嚴格=極重要+必要。 祭祀公業涉及的權利:結財契(結社自由、財產權、契約自由),不涉宗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