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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與物上請求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40
所有權與物上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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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分清所有權的權能、所有人的物上請求權,以及契約、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所生的債權。 判斷占有是否有合法權源,並區別直接占有、間接占有、自主與他主占有,以及占有輔助人。 掌握動產、不動產所有權與地上權取得時效的要件、期間、客體限制及法律效果。 熟記先占、遺失物拾得、漂流物與埋藏物的取得規則,以及拾得人的權利、義務與報酬上限。 比較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並掌握不動產物權變動、善意取得、袋地通行與相鄰關係。 核心觀念 一、物權基本原則與所有權內容 物權可以直接支配物,並且可以對任何人主張,是絕對權、對世權。「物權相對性」不是物權原則,只能向特定人請求的是債權。物權的常考原則包括: 物權法定主義: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 公示原則:不動產以登記公示,動產以占有、交付公示。 優先效力:物權原則上優先於債權;同一物上有數個物權時,原則上成立在先者優先。 依民法第765條,所有人在法令限制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所有物,並排除他人干涉,這就是所有權的定義。占有所有物也屬於所有權支配的內容。「負擔交付標的物的給付義務」是出賣人等債務人依契約負擔的債務,不是所有權的內容。 標的物常考物權 動產、不動產均可所有權 土地普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 不動產,包含房屋典權、抵押權(屬不動產物權) 動產動產質權、留置權 可讓與的債權或其他權利權利質權 題目問「依民法」時,抵押權以不動產為標的,不適用於動產,不要混入特別法上的動產擔保交易。房屋可以設定典權;地上權以土地為標的;質權、留置權不以不動產為標的。 二、所有人的物上請求權 民法第767條的請求權適用情形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他人無權占有或侵奪所有物。 除去妨害請求權所有權已受妨害,例如他人在停車場放置巨大垃圾,所有人得請求移除。 防止妨害請求權所有權有受妨害之虞。 物上請求權的目的是回復或保全所有權的圓滿狀態,原則上不以相對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損害賠償請求權不是物上請求權,而是債權。下列請求也都是債權,不是物上請求權: 買受人請求出賣人交付土地:依買賣契約請求。 存款人請求銀行付款:依消費寄託等契約關係請求。 救助者請求償還代墊費用:屬無因管理等債之關係。 甲未經同意擅自占用乙的土地時,乙可主張無權占有並請求返還;也可能主張不當得利,並在符合侵權要件時請求損害賠償。甲、乙之間沒有契約或其他債務關係,因此不能主張債務不履行。 三、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須以相對人無權占有或侵奪為前提。若占有人有法律或契約上的占有權源,就是有權占有,所有人不能僅以自己是所有人為由請求返還。 質權人依合法設定的質權占有質物:有權占有。 受贈人因贈與人交付而占有不動產:有權占有。 出賣人已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但依雙方約定仍繼續占有:仍可能有占有權源,不能直接認定為無權占有。 不動產買受人未經出賣人交付,而自行占有買賣標的:無權占有。買賣契約只使買受人得請求交付,不使其得自行取走占有。 甲為登記所有人,將A地出賣並交付給乙,乙再出賣並交付給丙。乙對甲有占有權源,丙的占有又是依乙的合法交付而來,因此甲請求丙返還A地無理由。但丙沒有完成登記,不是A地所有人。乙、丙間的買賣是負擔行為,不因乙尚未取得所有權而無效;乙單純出賣並交付土地,也不是處分A地所有權的無權處分。 四、占有人分類與占有保護 類型判斷重點常考例子 直接占有人對物有直接事實管領力。承租人、借用人、地上權人、質權人 間接占有人基於法律關係,使他人直接占有。出租人、貸與人、設定地上權的土地所有人 自主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所有人、以所有意思占有他人物者 他主占有人不以所有的意思占有。質權人、承租人、借用人 占有輔助人依他人指示管領物,本人不是占有人。受僱人 甲將A地設定地上權給乙,乙在A地建屋居住,並僱用丙管理A地及房屋。乙是A地的直接占有人,甲是間接占有人,丙只是占有輔助人。承租人、買受人、借用人本身都可能是占有人,不是占有輔助人。 占有保護不以有本權或善意為必要。無權占有人、惡意占有人、間接占有人仍可能行使占有人的物上請求權;占有輔助人不是占有人,不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 五、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 甲為自己的利益,擅自將乙的腳踏車出售並交付給善意的丙,丙符合動產善意取得要件時,取得腳踏車所有權。甲已不占有腳踏車,乙不能向甲主張所有物返還等物上請求權;但乙可以依具體情形,向甲主張不法管理、不當得利或侵權責任。動產善意取得原則上須受讓人善意,且非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權處分;盜贓物、遺失物另有回復規定。 依民法第759條之1,第三人善意信賴不動產登記,並依法律行為完成物權變動登記時,其取得不因原登記物權不實而受影響。不動產善意取得的重點如下: 屬於原始取得。 以信賴登記為前提。 適用於法律行為交易,例如買賣後移轉登記。 只要求第三人善意,不另外要求「無重大過失」。 單純明知他人土地而擅自占用,沒有交易行為,也沒有信賴登記,不能主張善意取得。 六、不動產物權變動 依民法第758條,因法律行為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不動產物權,應以書面為之,並經登記始生效力。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應經登記才能處分。 上述法院判決是指可直接發生物權變動的形成判決。法院給付判決只是命對方履行,例如判命出賣人辦理移轉登記,買受人仍須完成登記才取得所有權。 七、取得時效:要件、期間、客體與效果 所有權取得時效的共同要件是:以所有的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並經過法定期間。「善意」不是所有取得時效的共同必要條件,而是適用短期時效的條件。 權利一般期間占有開始時善意並無過失客體及效果 動產所有權10年5年他人動產;取得所有權。 不動產所有權20年10年他人未登記的不動產;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地上權20年10年他人土地,已登記或未登記均可;須以行使地上權的意思占有,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已登記的不動產不能因取得時效而取得所有權,占有再久也一樣;明知是他人已登記土地而占有建屋者,不論占有多久,都不能時效取得該地所有權。 地上權取得時效的重點: 須以行使地上權的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土地,並經過法定期間。 不以未登記土地為限。 不限占有人善意並無過失;只有適用10年短期時效時,才要求占有開始時善意並無過失。 以建築物為目的使用土地時,不以地上建物合法為必要。 共有人以在他人土地上行使地上權的意思,占有共有土地者,也可以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 不動產所有權及地上權的取得時效完成後,占有人取得的是請求登記的地位,不能說已當然成為所有人或地上權人。 八、先占、遺失物、漂流物與埋藏物 類型取得規則 無主物先占以所有的意思占有無主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所有權。先占屬事實行為,不以行為能力為必要;6歲幼童捕捉野生蝴蝶,由幼童自己取得所有權,不是父母取得。 遺失物拾得遺失物仍有所有人,不是無主物。須依法通知、報告、交存及招領;只有「先發現」而沒有拾得,不能取得所有權。 漂流物、沉沒物準用遺失物拾得的規定,拾得人可依法取得。 埋藏物發現並占有者取得所有權;若在他人所有的動產或不動產中發現,由該物所有人與發現人各取得一半。 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遺失物一併交存。一般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6個月,無有受領權人認領時,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不是歸國庫或警察機關。 拾得人的權利包括: 費用償還請求權:包括通知、招領及保管等必要費用。 報酬請求權:有受領權人認領時,報酬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不具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仍得請求相當報酬。 留置權: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拾得人得就遺失物行使留置權。 遺失物所有權取得:符合招領期間及無人認領等要件時,取得所有權。 拾得人違反通知、報告或交存義務,或經查詢仍隱匿拾得事實等法定情形,不得請求報酬。 九、袋地通行與相鄰關係 土地與公路無適宜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且不是因土地所有人的任意行為所造成時,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通行時應在必要範圍內,選擇對周圍地損害最少的處所及方法,並對所生損害支付償金。 行為是否需支付償金 經由鄰地通行至公路須支付償金。 經由鄰地地下設置瓦斯等管線須支付償金。 為修繕房屋使用鄰地搭建鷹架鄰地所有人因此受損害時,得請求償金。 進入鄰地尋查取回偶然跑入的動物或物品不需支付償金;但鄰地所有人受有損害時,得請求賠償。 十、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 比較分別共有公同共有 使用收益各共有人按應有部分,對共有物全部有使用收益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依公同關係所由規定的法律或契約定之,不能任由一人自由使用收益。 處分個人權利得自由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不得自由處分抽象應有部分。 處分共有物原則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原則須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法律或公同關係另有規定者除外。 分割原則得隨時請求分割;因法令、物的使用目的或約定不分割期限者除外。公同關係存續中,原則不得請求分割。 對無權占有人請求返還各共有人得單獨請求,但應請求返還於共有人全體。各公同共有人亦得單獨請求返還於公同共有人全體。 共有物的分割方法應先由共有人協議;不能協議決定時,才由共有人聲請法院裁判分割。法院裁判分割時,得使部分共有人就特定部分維持共有。共有人相同的數土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共有人部分相同的相鄰數土地,各該土地均具應有部分的共有人,在符合法定同意要件時,也得請求合併分割。 常考陷阱 「所有權包括交付標的物的義務」:錯誤。所有權是使用、收益、處分及排除干涉;交付義務是債務。 「損害賠償屬於物上請求權」:錯誤。物上請求權只有返還、除去妨害、防止妨害三種。 「擅占他人土地構成債務不履行」:錯誤。雙方沒有債之關係;可考慮無權占有、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 「買受人可自行占有買賣的不動產」:錯誤。未經交付而自行占有,屬於無權占有。 「土地輾轉交付後,登記所有人仍可向最後占有人請求返還」:錯誤。占有連鎖有合法權源時,請求返還無理由;但最後占有人未登記,也不是所有人。 「地上權人是間接占有人、貸與人是直接占有人、質權人是自主占有人」:都錯。地上權人是直接占有人,貸與人是間接占有人,質權人是他主占有人。 「承租人、買受人、借用人是占有輔助人」:錯誤。常考的占有輔助人是受僱人;占有輔助人不能行使占有人的物上請求權。 「無權處分動產後,原所有人仍可對出賣人主張物上請求權」:錯誤。出賣人已不占有物,應考慮不法管理、不當得利或侵權責任。 「不動產善意取得須受讓人非明知或無重大過失」:錯誤。信賴登記的不動產善意取得,只要求善意。 「法院給付判決不必登記即取得不動產物權」:錯誤。給付判決仍須登記才生物權變動效力。 「時效取得都要善意」:錯誤。善意並無過失只是適用短期時效的條件。 「明知占有他人已登記土地20年即可取得所有權」:錯誤。已登記不動產不能因取得時效取得所有權,單純占有也不構成善意取得。 「地上權時效取得限未登記土地,且須善意並無過失」:錯誤。已登記、未登記土地均可,長期時效不要求善意。 「時效完成後當然成為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錯誤。時效完成後只能請求登記。 「遺失物先發現人可取得所有權」:錯誤。遺失物須拾得並經法定程序;漂流物拾得人、無主物先占人及埋藏物發現人才可能依法取得。 「拾得報酬可達三成,或不具財產價值就不能請求報酬」:錯誤。報酬最高十分之一;不具財產上價值者仍得請求相當報酬。 「遺失物招領期滿歸國庫或警察機關」:錯誤。一般遺失物逾6個月無人認領時,歸拾得人。 「進入鄰地抓回動物也要付償金」:錯誤。尋查取回本身不需償金,但造成損害時仍須賠償。 「共有土地一定要訴請法院分割」:錯誤。應先協議分割,不能協議時才請求法院裁判分割。 「公同共有人可隨時請求分割、自由處分應有部分或自由使用收益」:都錯。公同共有人得請求無權占有人返還公同共有物於全體。 「分別共有人可自由處分共有物、不能隨時分割,或須全體同意才可請求返還」:都錯。分別共有人可以自由處分的是自己的應有部分。 記憶口訣 所有四能:占有、使用、收益、處分。 物上請求三件事:返還、除去、防止;賠償屬於債。 時效期間:動產十、五;不動產二十、十;地上權同不動產。 所有權時效限未登;地上權時效登記未登都可爭;不動產時效完成,還要請求辦登記。 拾得報酬最高一成;一般招領逾六個月,歸拾得人。 分別共有:應有部分自由賣,隨時可分割;公同共有:存續中不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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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4 所有權乃私有財產制之核心。下列關於所有權內容之敘述,何者錯誤? (A)所有權之內容,包括所有物之占有 (B)所有權之內...
  2. 11 在法令限制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干涉者,稱為: (A)用益物權 (B)擔保物權 (C)地上權 (...
  3. 32 下列何種情形得為物上請求權之主張? (A)停車場所有人向放置巨大垃圾之人請求移開垃圾 (B)土地買賣契約之買受人,向出賣人...
  4. 15 下列何者不屬於所有權人的物上請求權? (A)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B)除去妨害請求權(C)損害賠償請求權 (D)防止妨害請求權
  5. 32 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下列何者為無權占有? (A)質權人因合法...
  6. 35 甲登記為 A 地所有人,甲出賣並交付 A 地於乙,乙又出賣並交付 A 地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為 A 地所有人 (B)乙出賣...
  7. 35 甲未經乙同意而占用乙所有土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得主張甲無權占有土地(B)乙得主張甲占有土地為不當得利 (C)乙得...
  8. 30 有關共有土地之分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共有土地一定要訴請法院才能分割 (B)法院判決分割共有土地時,仍得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