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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與保安處分的新舊法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7
沒收與保安處分的新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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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時的效力:刑法第2條第1項採「從舊從輕」。本文「適用行為時之法律」是從舊,但書「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是從輕。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也適用從舊從輕。沒收及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則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地的效力:我國刑法以屬地原則為主,兼採屬人、保護及世界原則。考選擇題時,「屬地主義兼採屬人主義」為正確寫法。判斷時先看行為地、結果地,以及是否在我國船艦、航空器內犯罪。 境外犯罪:要分清楚第5條的特定犯罪、第6條的公務員特定犯罪、第7條的國民境外重罪,以及第8條外國人在境外對我國人民犯罪。 外國裁判:外國已有確定裁判,我國仍得依我國刑法處斷。已在外國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核心觀念 一、法律的「時的效力」與「地的效力」 法律的效力通常分成三種: 時的效力:法律在什麼時間有效,例如新舊法如何適用。 地的效力:法律在什麼地域範圍內適用。 人的效力:法律對哪些人適用。 刑法第3條至第8條規定我國刑法在何地發生效力,屬於「地的效力」。例如第5條規定在我國領域外犯外患罪者,仍適用我國刑法。 下列規定都不是在講法律的地的效力: 民法規定特定物之債的「清償地」。 民事訴訟法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憲法規定總統的刑事豁免權。這是對特定人的例外,較接近人的效力。 二、刑法第2條:從舊從輕與裁判時法 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本文「適用行為時之法律」稱為從舊主義。 但書「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使整體成為從舊從輕主義。 我國刑法不是「從新從輕」,也不是單純的「新法優於舊法」。若行為後歷經多次修法,最有利的法律也可能是中間時法,因此應比較各時期法律。 規範事項新舊法適用判斷重點 刑罰(主刑如拘役、罰金;從刑如褫奪公權)從舊從輕比較行為時法與行為後各法,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者。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如監護、禁戒、強制治療、感化教育)從舊從輕因涉及人身自由,與刑罰同樣受罪刑法定原則保障,應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如保護管束)裁判時法依第2條第2項,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不比較輕重。 沒收裁判時法依第2條第2項,沒收與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同樣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裁判時法」指法院裁判時有效的法律。它不是行為時法,不是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也不是中間時法,更沒有「原則依裁判時法、例外依行為時法」的設計。 第2條第3項規定,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罪刑法定原則的內涵包括: 排斥以習慣法創設犯罪或刑罰。 禁止類推適用。 刑罰法律不溯及既往。 「從新從輕」並非罪刑法定原則或我國刑法的適用原則,看到這個寫法就是錯誤選項。 三、第3、4條:屬地原則與犯罪地 在我國領域內犯罪,不論犯罪人是本國人或外國人,均適用我國刑法,這就是屬地原則。我國領域包括領土、領海及領空。 外國代表隊的球員或教練來臺比賽時,在臺北竊盜或搶奪,是依屬地原則適用我國刑法。他們不是外交人員,不享有外交豁免權。他們不是依本國法處理,也不是依保護原則或世界原則處理。 第3條規定,在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這是屬地原則的延伸。下列情形都視為在我國領域內犯罪: 我國籍航空器飛往外國途中,在機內竊盜。 我國籍航空器在公海上空飛行時,於機內犯罪。 我國籍航空器停靠外國機場時,於機內傷人。 在外國領海中的我國籍船舶上殺人,即使被害人是外國人,結論也相同。 上述情形的依據是屬地原則,不是屬人原則。軍艦屬於船艦,在我國軍艦上犯罪,也有我國刑法之適用。 第4條規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行為和結果不必都在我國領域內。例如: 在臺灣製造炸彈,寄往外國炸死人。 在外國製造炸彈,寄往臺灣炸死人。 在外國以電話詐騙位於臺南的外國人。 以上情形都屬於在我國領域內犯罪。 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經濟文化辦事處,不是我國領域,也不在第3條所稱的船艦、航空器之內。因此,在越南炸毀我國辦事處,不能「視為在我國領域內犯罪」。但也不能反過來說「我國刑法之效力不及於駐外使領館」,因為仍可能依第5條至第8條等規定適用我國刑法。 四、第5條:保護原則與世界原則 第5條列舉特定犯罪。不論行為人是誰、在何地犯罪,都適用我國刑法。 保護原則:保護國家重大法益,例如內亂罪、外患罪、偽造我國貨幣罪。我國國民在外國犯內亂、外患罪,或在境外偽造新臺幣,均適用我國刑法。 世界原則:保護人類共同利益,例如海盜罪、買賣人口罪。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外犯海盜罪,仍適用我國刑法。發生在國外的買賣人口行為適用我國刑法,依據是世界原則。 五、第6條:公務員境外犯罪(只限列舉罪名) 第6條規定,我國公務員在我國領域外犯特定之罪,適用我國刑法。重點是「列舉」,並不是公務員在國外犯任何罪都適用。常考範圍如下: 適用我國刑法(第6條列舉)不能依第6條適用(常見誤選) 第163條脫逃罪(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第124條枉法裁判罪:瀆職罪中只列舉部分條文,本條不在其內 第213條偽造文書罪(公務員登載不實)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條號相近,不要混淆 第336條第1項侵占罪(公務上侵占)第335條普通侵占、第339條詐欺、第342條背信、第320條竊盜、第277條第1項傷害、第302條妨害自由 部分瀆職罪(如受賄等)未列舉的一般犯罪,只能另依第7條檢查 答題時看到「公務員在國外犯某罪」,先問該罪是否為第163條、第213條、第336條第1項。命中者適用第6條;未命中者,不能只憑公務員身分適用第6條。 六、第7、8條:境外重罪的門檻 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5、6條以外之罪,其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我國刑法;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這是屬人原則的具體化,要件有三: 行為人是我國人民。 所犯之罪的「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是最重本刑,也不是實際宣告刑。 犯罪地法律也處罰該行為。 以殺人罪為例,其最輕本刑在3年以上,所以我國人在國外殺人,不論被害人是我國人或外國人,都適用我國刑法。例如甲妻飛往美國殺害同居女子,返國後檢察官可以依殺人罪起訴。 普通竊盜、普通傷害、公然侮辱、詐欺等罪的最輕本刑未達3年,我國人在國外犯這些罪,無我國刑法之適用。下列理由都不能改變此結論: 被害人也是我國人。 犯罪地也處罰該行為。 被害人回國後提出告訴。 此時我國法院對該行為無審判權。 第8條規定,第7條規定準用於在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學理上稱為消極(被動)屬人原則,也有將其歸入保護原則者,用以保護本國國民。例如美國人在日本殺死我國人,可依第8條準用第7條適用我國刑法。 如果是外國人在外國對外國人犯罪,例如美國人在日本殺死日本人,與我國領域及我國人民都無關,又不屬於第5條的罪名,就不是我國刑法效力所及。 我國人民在外國與已婚者發生性行為,無我國刑法之適用。理由是通姦罪已廢止,而且該罪本來就不符合第7條的重罪門檻。 七、無審判權時的不起訴處分 行為若不在我國刑法效力範圍內,例如國人在外國犯普通傷害罪,我國法院對被告無審判權,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被害人回國提出告訴,不會改變這個結果。 下列選項常被拿來混淆: 非告訴乃論之罪,被告與被害人和解:和解不影響追訴,不是應不起訴的事由。 被告犯數罪,一罪已受重刑判決確定:檢察官「得」為不起訴處分,屬於裁量,不是「應」不起訴。 八、第9條:外國裁判的效力 第9條規定,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例如殺人行為已經外國判決確定並執行一部,行為人回國後,我國仍得依我國刑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注意下列幾點: 外國裁判不阻止我國處斷,外國起訴更不會阻止。 條文用語是「得」免,法院可以裁量,不是必須免除。 免除的是「刑之執行」,不是免罪,也不是改為執行外國的殘餘刑期。 適用第9條的前提,是該行為本來就在我國刑法效力範圍內。 常考陷阱 「我國刑法採從新從輕」「新法優於舊法」:錯。正確是從舊從輕;只問第2條第1項本文時,答從舊主義。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依從舊從輕」「適用最有利行為人之法」「依行為時法」「依中間時法」「原則裁判時、例外行為時」:都錯。一律適用裁判時法。 「保護管束有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的適用」:錯。保護管束是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法。拘役、罰金、褫奪公權則適用從舊從輕。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從新,依審判時規定處斷」:錯。應適用從輕原則,依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沒收從舊從輕」:錯。沒收適用裁判時法。 「犯罪行為與結果必須均在我國領域內」:錯。二者有一在我國領域內即可。 「我國航空器在公海上空,機內犯罪無我國刑法之適用」:錯。依第3條,以在我國領域內犯罪論,依據是屬地原則,不是屬人原則。 「駐外使領館或辦事處視為我國領域」:錯。但「刑法效力不及於駐外使領館」也錯。 「我國人在外國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罪,一律適用我國刑法」:錯在「一律」。依犯罪地法律不罰者,不適用。 「國人在國外犯內亂外患罪、偽造新臺幣,無法依我國刑法相繩」:錯。這些屬於第5條的罪名,一律適用我國刑法。 「外國人在境外的海盜行為無我國刑法之適用」:錯。依第5條世界原則,適用我國刑法。外國人在境外的普通竊盜,才沒有我國刑法之適用。 公務員境外犯罪題:只有第163條脫逃、第213條登載不實、第336條第1項公務侵占等列舉罪名適用。第124條枉法裁判、第211條偽造公文書、普通侵占、詐欺、背信、竊盜、傷害等都不適用。 「外國代表隊教練有外交豁免權」「依保護原則驅逐出境」「依本國法處理」:都錯。依屬地原則,適用我國刑法論處。 「國人在東京偷同團國人手機,我國法院有審判權、管轄權或追訴權」:錯。竊盜罪不符合第7條的門檻,我國法院無審判權;日本也處罰竊盜,結論仍然不變。 「外國已起訴或已判決,我國就不能處理」「只執行外國殘餘刑期」「必須執行全部刑期」:都錯。我國仍得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民法清償地、民訴管轄、總統刑事豁免屬於法律的地的效力」:錯。刑法第5條規定境外犯外患罪仍適用我國刑法,才是地的效力的規定。 記憶口訣 「刑罰拘束舊從輕,沒收非拘看裁判。」刑罰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採從舊從輕;沒收及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依裁判時法。 「境內先看地,船機算境內,行為結果有一即可。」 「內外偽幣保國家,海盜人口是世界。」 「公務員出國,只管脫逃、登載、公務侵占。」 「國民境外看最輕三年,犯罪地不罰不算;外人害我國民準用之。」 「外判仍可斷,外執得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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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6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規定有變更時,該如何適用法律? (A)依「從舊從輕」原則適用 (B)適用最有利行為人法律 (C)適用裁...
  2. 45 下列何者無刑法第 2 條第 1 項從舊從輕原則之適用? (A)褫奪公權 (B)保護管束 (C)拘役 (D)罰金
  3. 41 關於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於行為後法律有變更時,其法律之適用,下列何者最正確? (A)依行為時法 (B)依裁判時法 (C)...
  4. 34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規定有變更時,該如何適用法律? (A)適用行為時法律 (B)適用裁判時法律 (C)適用最有利行為人法律...
  5. 34.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規定有變更時,該如何適用法律?(A)適用行為時法律(B)適用裁判時法律(C)適用最有利行為人法律(D)依...
  6. 1 下列何項法律規定,涉及法律施行之「地的效力」? (A)民法第 314 條規定,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者,以其物於訂約時之所在地為清...
  7. 46 我國人民甲之犯罪行為,下列何者無中華民國刑法之適用? (A)甲於我國境內製造炸彈,並寄往日本將乙炸死 (B)甲於日本境內製...
  8. 46 公務員於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何罪,不適用中華民國刑法規定? (A)第 163 條之脫逃罪 (B)第 213 條之偽造文書罪 (C)第 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