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立法院每年兩次常會的起訖月份,並知道立法院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熟記立法委員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不限連任次數),以及現行席次與選制。 區分言論免責權與不受逮捕特權的保障範圍、時間及例外;現行犯的定義由刑事訴訟法規範。 理解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以及待遇「以法律定之」、單獨增加待遇「自次屆起實施」的規則。 掌握領土變更的提議、出席、決議、公告半年及公民複決門檻。 核心觀念 一、立法院會期與國情報告 依憲法第68條,立法院每年集會兩次,自行集會:第一次自二月至五月底,第二次自九月至十二月底;必要時得延長之。應記住這是每年兩次的常會,不能誤認為每年只有一次會期,或上下半年各開滿六個月(一月至六月、七月至十二月)。 常會以外,遇有法定情形(例如總統咨請或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請求),得召開臨時會。 依憲法增修條文,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關鍵是「立法院」與「得聽取」,不能改成行政院、國家安全會議或國民大會,也不能把聽取國情報告等同於對行政院長的質詢。 二、立法委員任期與選制 依憲法增修條文,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總額為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增修條文沒有「只能連任一次」的限制;「任期三年」則是憲法本文的舊制,已不適用。 席次類別名額與選出方式 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依人口比例分配,每縣市至少一人;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每區選出一人。 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各三人,共六人。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依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得票比例選出;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三、言論免責權:開會時、與議事有關的言論 依憲法第73條,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目的在使立法委員能無所顧忌地行使職權,不因發言或表決遭院外追究。 依司法院釋字第435號解釋,保障範圍是立法委員在院會或委員會開會時所為之與議事有關的言論,例如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的附隨行為。換言之,判斷關鍵是「開會時」+「與議事有關」,並非只要具有立委身分或在任期中的任何發言都受保障。 「對院外不負責任」是指不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不受刑事訴追(即司法責任);不免除政治責任,選民仍可作政治評價,違反立法院內部自律規則者亦得受院內懲戒。 不在保障範圍的情形: 院外言論:例如擔任立委期間參加電視叩應節目、召開記者會所發表的言論。 顯然逾越議事範圍的行為:例如在議場內毆打他人、毀損公物,與言論表達或議事無關,不因發生在議場就受保障。 四、不受逮捕特權:只在會期中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8項規定: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本文第74條(未限於會期中)已停止適用。這是維護立法院正常運作的程序保障,不是犯罪免責。 情形可否逮捕、拘禁 會期中,非現行犯須經立法院許可,始得逮捕或拘禁。 現行犯(不論是否會期中)不受限制,得依法逮捕。 休會期間不享有不受逮捕特權,依一般法定程序即得逮捕或拘禁,不須立法院許可。 現行犯的定義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88條),不是刑法、警察職權行使法或立法委員行為法。所謂現行犯,指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另有「以現行犯論」的情形。 本項保障限制的是逮捕、拘禁,不能擴張為會期中完全不得偵查或起訴。 五、兼職禁止與報酬待遇 憲法第75條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依司法院釋字第1號解釋,立法委員就任官吏而未辭去立委者,於就任官吏時視為辭職。因此立委就任經濟部部長時,即使尚未辭職,立委身分也自動失效;不能同時保有兩種身分,也不需由行政法院判決或總統解除其職務。 依憲法增修條文: 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不能以法規命令、政黨協商或僅憑預算通過決定;立委也不是無給職。 除年度通案調整者外,單獨增加報酬或待遇之規定,應自次屆起實施。所以單獨為立委加薪並非一律禁止,也不必修憲,而是須以法律定之,且延至下一屆才適用,避免「自肥」。 六、領土變更:立法院提出,人民複決 現行領土變更程序已無國民大會參與,也不是由行政院或總統提案,更不是由憲法法庭判決。程序如下: 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 出席: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出席。 決議: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 公告:公告半年。 複決: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始得變更。 複決門檻的分母是選舉人總額,不是投票人數或有效票數。 常考陷阱 「無論是否會期中」「休會時」仍享有不受逮捕權:錯。不受逮捕特權只限於會期中;休會期間得被逮捕。 「非現行犯不論是否會期中,逮捕都須立法院許可」:錯。那是已停止適用的憲法第74條舊規定;現行只限會期中。 「現行犯不論是否會期中皆得逮捕」:正確。 現行犯定義由刑法或立法委員行為法規定:錯,應為刑事訴訟法。 「言論免責權包括司法責任及政治責任」:錯。只免司法(民、刑事)責任,政治責任仍須負。 「院內及院外言論皆享有免責」「任期中都可享有」「上叩應節目的言論也享有」:錯。須是開會時、與議事有關的言論。 「議場內毆打他人也受保障」:錯。暴力行為非言論,顯然逾越議事範圍。 立委就任部長「辭職前同時擁有兩種身分」或須由行政法院、總統解除:錯。就任之日立委身分自動失效(視為辭職)。 立委加薪「僅須預算通過」「須經修憲」「一律禁止」:都錯。應以法律定之,並自次屆起實施。 立委待遇依法規命令、政黨協商決定或為無給職:錯,應以法律定之。 領土變更「由國民大會決議」「全體立委三分之二決議」「公告三個月」「行政院或總統提案」「憲法法庭判決」:都錯。立法院提出、公告半年、自由地區選舉人複決。 任期「三年」或「連任一次」:錯。現行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會期「每年一次」或「一至六月、七至十二月」:錯。二月至五月底、九月至十二月底。 記憶口訣 「會期二五、九十二;立委四年可連任。」記住兩次常會與任期。 「言論看開會議事,逮捕看會期;現行犯隨時可捕,會期非現行要院許。」區分兩種保障。 「待遇法律定,單獨加薪次屆領;就任官吏,立委自動失。」記住兼職與待遇。 「領土:一四提、三四到、三四決,公告半年,過選舉人總額半數才變。」記住領土變更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