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緘默與不自證己罪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8
緘默與不自證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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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緘默權源自不自證己罪原則:緘默權是被告自己的權利。被告可以不說話,也可以依自由意思陳述,不能因其沉默就推斷有罪。 訊問前應告知權利:法官、檢察官訊問被告,以及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都必須告知緘默權等事項。 保障防禦權:應給被告辯明犯罪嫌疑的機會,讓被告指出有利證明的方法,並保障其選任辯護人的權利。 警詢時間限制要分清:夜間詢問、等候辯護人(4小時)、等候通譯(6小時)、解送途中都有限制。違反限制所取得的自白,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 自白不能單獨定罪:證據必須有證據能力,並經合法調查。法院判斷證明力,也受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拘束。 核心觀念 一、緘默權與不自證己罪原則 不自證己罪原則是指國家不得強迫被告以自己的陳述證明自己有罪,緘默權就是由這個原則導出的權利。要分清它和下列原則的差別:證據排除原則處理違法取得的證據能否使用;證據裁判原則要求認定犯罪事實必須依據證據;傳聞證據原則限制審判外陳述的證據能力。這三個原則都不是緘默權的來源。 緘默權是被告自己的權利,內容是被告可以拒絕陳述,不是要求告訴人或其他人保持沉默。被告可以完全不回答,也可以依自由意思陳述。 依不自證己罪原則,被告: 無供述義務:可以不說話。 無真實陳述義務:國家不能強迫被告說真話。 不負自證己罪的責任:證明被告犯罪是檢察官的責任,不是被告的責任。 仍有權對被訴事實指出有利的證明方法:免除義務不等於剝奪防禦權利。 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4項,被告沒有自白,又沒有其他證據時,不得僅因被告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就推斷其罪行。沉默不等於默認犯罪,也不能拿來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依據。 二、訊問前的權利告知 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訊問被告時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的意思而為陳述。白話來說,就是被告可以依自由意思決定說或不說。 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這項告知義務不是只有法官要遵守。法官、檢察官訊問被告都應告知。依第100條之2,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也準用上述規定。不能因為案件還在偵查或警詢階段,就省略緘默權的告知。 依第158條之2第2項,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如果違反緘默權或選任辯護人等告知規定,所取得的自白及其他不利陳述,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例外是經證明違反並非出於惡意,且陳述出於自由意志,這時仍可作為證據。 三、訊問態度與防禦權 依第96條,訊問被告應給予辯明犯罪嫌疑的機會。被告有辯明時,應命其就始末連續陳述。被告陳述有利的事實時,應命其指出證明的方法。 依第98條,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使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方法。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這是被告的基本防禦權。訊問者不得禁止被告選任辯護人。無辯護人的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的,不在此限。 四、警詢時間限制與證據能力 情況規則與作答關鍵 夜間詢問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原則上不得於夜間詢問。夜間指日出前、日沒後。 夜間詢問的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夜間也可以詢問:① 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② 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查驗其人有無錯誤③ 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④ 有急迫之情形「未經同意」又沒有其他例外而在夜間詢問,就是違法。 等候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表示選任辯護人,因等候辯護人到場而未予詢問的時間,不得逾4小時。超過4小時後辯護人仍未到場,即可詢問,所取得的自白得作為證據。 等候通譯須由通譯傳譯,因等候通譯到場而未予詢問的時間,不得逾6小時。只等了4小時,仍在等候期間內,不得詢問。 解送途中在途解送的時間屬於法定障礙期間,不得詢問。 依第158條之2第1項,在下列期間內詢問所取得的自白及其他不利陳述,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 違法夜間詢問 在等候辯護人、等候通譯、解送途中等法定障礙期間內詢問 例外是經證明違反並非出於惡意,且陳述出於自由意志。所以判斷警詢自白能否作為證據,先看是否落在禁止詢問的時段。只有合法期間屆滿後所為的詢問(例如等候辯護人已逾4小時),才是合法詢問。 五、自白、證據能力與證明力 證據能力是證據能否作為裁判依據的資格。證明力是證據對待證事實有多少說服力。 依第155條: 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不是漫無限制。 無證據能力或未經合法調查的證據,不得作為判斷的依據。 依第156條: 被告的自白必須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且與事實相符,才能作為證據。即使是為了發現真實,不正方法取得的自白也不能使用。 被告或共犯的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證人與被告的地位不同。證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負有陳述義務,不得保持沉默不回答問題。法律另有規定的例子:證人陳述恐使自己或有特定親屬等關係的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時,得拒絕證言。 常考陷阱 「緘默權是指被告得要求告訴人保持緘默」:錯。緘默權是被告自己得不陳述的權利。 「法官/檢察官/司法警察官訊問(詢問)前,不必告知緘默權」:錯。三者都有告知義務,警詢也準用。 「緘默權源自證據排除原則、證據裁判原則或傳聞證據原則」:錯。緘默權源自不自證己罪原則。 「被告保持沉默就是默認犯罪,得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錯。不得僅因被告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被告無對被訴事實指出有利證明之權利」:錯。被告無供述義務、無真實陳述義務、不負自證己罪責任,但有權指出有利證明。 「被告想選任辯護人時,得禁止其選任」:錯。選任辯護人是被告的權利,應告知且不得禁止。 判斷哪一種警詢自白可作證據,常見的違法選項有: 夜間未經同意詢問 解送途中詢問 通譯只等4小時就詢問(應等到6小時) 這三種都在禁止詢問的範圍內。只有等候辯護人已逾4小時後所為的詢問,才是合法詢問。 「經明示同意得夜間詢問」「夜間逮捕到場得查驗人別而詢問」:都正確,屬於夜間詢問的法定例外。 「為了發現真實,不正方法取得的自白仍可作為依據」:錯。自白必須出於任意性。 「自白得作為有罪認定的唯一依據」:錯。自白必須有其他補強證據。 「法院對證明力可以自由判斷而漫無限制」:錯。仍受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拘束。 「未經合法調查的證據也可作為定罪依據」:錯。未經合法調查的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依據。 「證人也可以像被告一樣保持沉默」:錯。證人原則上有作證義務,只有法律另有規定時才能拒絕證言。 記憶口訣 「可不說、可辯明;沉默不認罪,自白不獨斷。」 告知事項記「罪、默、辯、證」: 罪:犯罪嫌疑與所犯罪名 默:緘默權 辯:選任辯護人及請求法律扶助 證:請求調查有利證據 等候時間記「辯四譯六」:等辯護人最多4小時,等通譯最多6小時。期間屆滿前不得詢問,屆滿後才可以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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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0 下列關於緘默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緘默權是被告之權利 (B)緘默權是指被告得要求告訴人保持緘默 (C)被告得行使緘默權,亦...
  2. 43 下列關於緘默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檢察官訊問被告之前,不必告知被告有緘默權 (B)被告之緘默權是來自不自證...
  3. 40 依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應告知得保持緘默,學理上稱之為緘默權 係源自於下列何原則...
  4. 40 下列關於刑事訴訟證據能力與證明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對於證據的證明力可以自由判斷而漫無限制 (B)沒有經過合法調...
  5. 44 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有緘默權,被告基於不自證己罪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無供述之義務 (B)無真實陳述之義務 (C)不負...
  6. 39 司法警察在下列情況下詢問犯罪嫌疑人所取得之自白,何者得作為證據? (A)於夜間未經受訊問人同意而詢問 (B)等候...
  7. 41 下列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詢問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司法警察經受詢問人之明示同意,得於夜間詢問 (B)夜間經逮...
  8. 39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訊問被告應給被告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 (B)應告知被告得依其自由意思說話或不說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