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遺囑能力(滿16歲)、自書與口授遺囑的法定方式,以及見證人的消極資格。 區分遺囑成立、生效、撤回與遺贈不生效力,抓住「遺囑人死亡時」這個判斷基準。 熟悉遺贈的失效、標的物不屬遺產或滅失時的效果、使用收益遺贈的期限,以及遺贈的拋棄。 理解繼承開始、公同共有、拋棄繼承及遺產分割的期間與效果。 熟記特留分比例、計算基礎與扣減權,判斷遺囑自由的界限。 核心觀念 一、遺囑能力、方式與內容 依民法第1186條,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滿16歲即可獨立為遺囑,不必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滿16歲者,即使父母同意,也不能為遺囑,更不得由父母代理。已成年者當然可自行立遺囑,不需任何人同意。受監護宣告者在宣告未撤銷前仍屬無行為能力人,不能以暫時回復常態為由作成有效遺囑;在精神錯亂中所為意思表示亦無效。 遺囑能力以立遺囑時為準。17歲時依法定方式作成的遺囑,本來就有效,不會因當時未成年而無效。 自書遺囑須親自書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電腦打字後簽名不符要式,也不能僅蓋章代替簽名。有增減、塗改時,須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自書遺囑不以見證人為必要。 遺囑可以遺贈、指定遺產分割方法、禁止分割遺產、指定應繼分、指定遺囑執行人,也可以認領非婚生子女;收養不能以遺囑完成,因收養須由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在生前以書面為之,並經法院認可。 二、口授遺囑與見證人 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才可作成口授遺囑,並須由遺囑人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法定方式有兩種: 筆記方式:遺囑人口授意旨,由見證人之一筆記、宣讀並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同行簽名。 錄音方式:遺囑人口授意旨、本人姓名及年、月、日,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錄音;當場密封,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此方式不必另作筆記。 口授遺囑有兩個「3個月」,起算點不同: 事項起算點與期間判斷關鍵 失效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起,經過3個月失效危急狀態解除後,應改立其他方式的遺囑 真偽認定遺囑人死亡後3個月內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對認定有異議,才得聲請法院判定 真偽認定不是由公證人提出,也不是一律直接聲請法院。 不得為遺囑見證人者,包括: 未成年人;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遺囑人的配偶本身就是繼承人,不得擔任); 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律師若無上述排除事由,可以擔任見證人。 三、遺囑生效與撤回 依民法第1199條,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不以立遺囑時、發現遺囑時、開視時或繼承人同意為準。遺囑所定遺贈附停止條件者,自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遺囑是單獨行為,不是契約。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不必與受遺贈人合意,也沒有「解除遺贈契約」或「撤銷遺贈契約」的問題。以一般書面契約約定撤回,不符合遺囑方式,不生撤回效力。 情形法律效果 明示撤回:另立遺囑寫明撤回前遺囑依遺囑方式為之,發生撤回效力。 前後遺囑內容牴觸(例如同一車先遺贈乙,後遺贈丙)牴觸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未牴觸部分仍有效。以相同方式作成多份遺囑完全可以,看內容是否牴觸,不看方式是否相同。 遺囑後所為行為與遺囑牴觸(例如將遺贈物出售)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遺囑人是否忘記先前遺贈、是否已交付,都不影響。 遺囑人故意破毀、塗銷遺囑,或在其上記明廢棄意思相關部分視為撤回;意外毀損不能直接等同故意撤回。 將金錶遺贈他人後,又出售給第三人,即使尚未交付就死亡,買賣行為與遺贈牴觸,遺贈視為撤回;買賣契約上的交付義務由繼承人承受,買受人得請求交付,受遺贈人則不得請求。 四、遺贈的要件、存續、代替利益與拋棄 遺贈是以遺囑無償給與財產利益,並非生前贈與契約。有效遺贈須:遺囑本身合乎法定方式、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時仍生存(同時存在原則),且遺贈標的於繼承開始時屬於遺產。 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遺贈不生效力,其配偶或子女不能代位受遺贈。遺贈不生效力的財產仍屬遺產,由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並非當然歸國庫。例如遺囑將全部遺產留給弟弟,弟弟比遺囑人早一天死亡,遺贈不生效力,遺產由其他法定繼承人繼承;兄弟姊妹的子女不得代位繼承,弟弟的配偶也不是遺囑人的繼承人。 遺贈標的在繼承開始時不屬於遺產(例如生前已出售、已遭查封拍賣、因天災滅失而無代替利益),全部不屬於遺產者,遺贈全部無效;一部不屬於者,該部分無效。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 遺囑人因遺贈物滅失、毀損、變造或喪失物之占有,而對他人取得權利時,推定以該權利為遺贈。例如遺贈物遭第三人過失毀損,遺贈仍有效,推定以遺囑人對該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為遺贈,不能只因原物不存在就認定遺贈無效。 其他規定: 遺贈附有義務者,受遺贈人以其所受利益為限,負履行之責。 受遺贈人在遺囑人死亡後,得拋棄遺贈,拋棄溯及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以遺產之使用、收益為遺贈,遺囑未定返還期限,且不能依遺贈性質定其期限者,以受遺贈人之終身為期限;受遺贈人只取得使用收益,並不取得所有權。 五、繼承開始、拋棄與遺產分割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不須任何人為意思表示或請求。繼承標的原則上包含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與義務,但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除外。繼承回復請求權以繼承已開始為前提,繼承開始前無從主張。 除配偶外,法定繼承人限於與被繼承人有一定親屬關係之人,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配偶的應繼分: 與配偶共同繼承者配偶應繼分 直系血親卑親屬與其他繼承人平均 父母或兄弟姊妹二分之一 祖父母三分之二 無上述繼承人全部 代位繼承限於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兄弟姊妹先死亡,其子女不能代位繼承。 拋棄繼承須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不是從被繼承人死亡或繼承開始時起算。繼承人各自決定是否拋棄,不必共同為之;拋棄須全部拋棄,不能只拋棄債務或部分應繼分。拋棄後溯及繼承開始時不為繼承人,其子女不得就其應繼分代位繼承;但若同一順序親等近者均拋棄,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可依法以自己地位繼承。拋棄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未通知不影響拋棄的效力。 繼承人有數人時,分割遺產前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原則上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但遺囑得禁止分割,其禁止期間最長10年;遺囑禁止分割,繼承開始10年後仍得請求分割,不會變成永久不能分割。 現行成年年齡為18歲,滿18歲的繼承人具完全行為能力,可自行訂立遺產分割協議,該協議有效。 遺產分割後,繼承人對繼承債務原有的連帶責任,不立即消失:已屆清償期者,自分割時起經過5年免除;未屆清償期者,自清償期屆滿時起算5年。此為連帶責任的免除,並非債務消滅。 六、特留分與扣減權 遺囑人處分遺產,受特留分限制。特留分是法定應繼分的一定比例,不是直接拿全部遺產乘上比例。 繼承人特留分比例 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各自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兄弟姊妹、祖父母各自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依民法第1224條,特留分由依第1173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生前借款、欠稅及執行遺囑費用等應扣除;遺贈本身不是此處的債務,不能先扣遺贈再算特留分。 計算步驟:遺產淨額(應繼財產-債務)→ 各人應繼分 → 乘特留分比例 → 與實際所得比較,不足部分可扣減。 遺產2,200萬元、債務400萬元,繼承人為兩名子女:淨額1,800萬元,每人應繼分900萬元,特留分各450萬元,合計得自遺贈扣減900萬元。 遺產1,800萬元,繼承人為配偶與祖母:祖母應繼分三分之一即600萬元,特留分三分之一即200萬元。 遺產1,200萬元,繼承人為兄、妹兩人:各應繼分600萬元,特留分各200萬元,受遺贈人得800萬元。 應得特留分之人,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此為扣減權(不是歸扣、扣除或扣還)。並非整份遺囑或全部遺贈當然無效,受遺贈人是慈善機構也不例外。侵害特留分的遺贈、指定應繼分、遺囑指定分割方法,均得為扣減標的;依法酌給遺產則不屬扣減標的。 常考陷阱 「未滿16歲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代理即可立遺囑」錯:未滿16歲一律不得為遺囑;滿16歲者無須同意。 「受監護宣告人於回復常態時所立遺囑有效」錯:宣告未撤銷前仍無遺囑能力。 「自書遺囑可電腦打字或蓋章」錯:須親自書寫全文並親自簽名。 「同一方式只能有一份有效遺囑」錯:看內容是否牴觸,牴觸部分以後遺囑為準。 「以書面契約撤回遺囑」「與受遺贈人合意解除遺贈契約」錯:撤回須依遺囑方式,遺囑不是契約。 「遺贈物出售但未交付,受遺贈人仍得請求」錯:牴觸行為已視為撤回,由買受人請求交付;忘記遺贈也一樣。 「遺囑自立遺囑時、發現時或開視時生效」錯:自遺囑人死亡時生效。 「受遺贈人先死,由其子女或配偶代位受遺贈」「失效財產歸國庫」錯:遺贈不生效力,財產回歸遺產由繼承人繼承。 「遺贈物遭第三人毀損,遺贈無效」錯:推定以損害賠償請求權為遺贈,遺贈仍有效。 「受遺贈人在遺囑人死亡後不得拋棄遺贈」錯:死亡後得拋棄,溯及死亡時生效。 「使用借貸型遺贈未定期限,期限為10年或取得所有權」錯:以受遺贈人終身為期限。 「口授遺囑由公證人提經親屬會議」「口授遺囑皆應聲請法院認定」錯:由見證人之一或利害關係人提經親屬會議,有異議才聲請法院。 「口授遺囑錄音後仍須作筆記」錯:錄音方式與筆記方式是兩種獨立方式。 「遺囑人配偶或受遺贈人可擔任見證人」錯:均屬法定排除之人;律師可以。 「拋棄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或繼承開始時起算3個月」錯: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算。 「拋棄繼承須共同為之」「可只拋棄債務或部分」錯:各自為之、全部拋棄、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未通知應為繼承之人,拋棄無效」錯:不影響拋棄效力。 「遺囑禁止分割可達20年或永久」錯:最長10年。 「18歲繼承人訂分割協議效力未定」錯:已成年,協議有效。 「遺贈侵害特留分,全部無效」「受遺贈人為慈善機構不得扣減」錯:按不足額行使扣減權;遺贈也不得當作債務先扣除。 「酌給遺產屬扣減標的」錯:遺贈、指定應繼分、指定分割方法才是。 記憶口訣 「十六能立、死亡生效;禁分十年、連帶五年。」 「撤回要用遺囑方式:後囑牴觸、行為牴觸、故意破毀。」 「口授兩法:筆記、錄音;兩個三月:能改起算失效、死後提交親屬會議。」 「子父配偶半,兄祖三分一;先扣債務、算應繼,再算特留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