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不須立法院同意;但行政院仍對立法院負責,憲法增修條文也沒有規定立委改選時內閣須辭職並由副院長代理。 熟記覆議的適用事項(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以及總統核可、期限、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維持原案、院長應即接受等規定。 理解不信任案的連署、表決門檻、院長辭職與總統「被動」解散立法院之間的連動。 掌握副署例外(含解散立法院命令),並區分總統「不能視事」與「缺位」的代行規定。 區分院會質詢與委員會備詢,依司法院解釋判斷各院人員(含參謀總長、秘書長)有沒有應邀說明的義務。 核心觀念 一、行政院院長任命與現行體制定位 依憲法增修條文,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無須立法院同意。總統對行政院院長有人事任免權,任免命令也不需要行政院院長副署。憲法本文原本「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的程序,已經停止適用。 立法院雖然失去同意權,但行政院仍對立法院負責,具體表現如下: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的責任。 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行政院可以對立法院的決議移請覆議。 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總統不對立法院負責,也沒有接受立法院質詢的義務。立法院可以在每年集會時聽取總統的國情報告,但這不是質詢。 我國現行體制兼有總統制與內閣制的特徵,一般稱為雙首長制(半總統制),既不是典型的總統制,也不是典型的內閣制。 新一屆立委就職前,行政院實務上會向總統提出總辭,這是禮貌性的憲政慣例。憲法增修條文並沒有「行政院院長應辭職、組看守內閣、由副院長代理」的規定,題目把它說成增修條文的規定,就是錯誤選項。 二、覆議:行政院請立法院重新議決 依憲法增修條文,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果認為有窒礙難行,得經總統核可,於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窒礙難行時,正確途徑是覆議。行政院不能直接不執行,也不能自行訂定命令停止適用,聲請解釋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是法定途徑。 項目憲法增修條文(現行) 提出機關行政院(須先經總統核可) 適用事項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列舉三種) 提出期限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後10日內 立法院議決期限覆議案送達後15日內作成決議;休會期間應於7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15日內作成決議 逾期未議決原決議失效,結果對行政院有利 維持原案門檻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 維持原案的效果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不再有「辭職」的選項) 不能覆議的事項包括:大赦案、重要事項的決議、重要政策變更的決議。憲法本文原本有「重要政策變更決議」的覆議設計,增修條文已經刪除。 比較憲法本文(舊制)憲法增修條文(現行) 覆議範圍重要政策變更決議;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只限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 維持原案門檻出席立委三分之二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 維持原案的效果院長應接受或辭職院長應即接受 用語要分清楚:行政院移請的是「覆議」;「復議」是立法院內部的議事程序。所謂「覆議不通過」,是指立法院維持原案、行政院的覆議失敗。 三、不信任案與解散立法院 提出: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 表決:提出72小時後,應於48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才通過。 通過:行政院院長應於10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未通過:1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總統於不信任案通過後10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諮詢」不等於取得同意。這是被動解散權,總統不能主動解散立法院。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60日內舉行立委選舉。 四、副署與總統職權代行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原則上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依增修條文,下列三種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副署: 行政院院長的任免命令。 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的任免命令。 解散立法院的命令。 情形由誰處理 總統不能視事副總統代行 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行政院院長代行 總統缺位副總統繼任至任期屆滿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行政院院長代行,並依增修條文補選 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時,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五、質詢與委員會備詢 質詢:依增修條文,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對象限於行政院。 備詢:依憲法第67條第2項,立法院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對社會人士用的是「備詢」,不是質詢、調查或審問。 依司法院釋字第325號、第461號解釋,應邀說明義務的判斷如下: 人員有無應邀說明義務 行政院所屬人員(如國防部部長、廉政署署長、參謀總長)有 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院長(題目也延伸至副院長,如司法院副院長)無,基於五院相互尊重及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 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者:大法官、法官(如最高法院院長)、考試委員、監察委員、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現改制為懲戒法院法官)無 三院所屬負行政職務的人員(如司法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銓敘部部長)有,就其提出的法律案及有關預算案涉及的事項,有應邀說明義務 依釋字第461號,參謀總長是國防部部長的幕僚長,不是憲法所稱的部會首長,也不是政務委員,所以不必接受院會質詢。但參謀總長屬於行政院所屬人員,立法院委員會邀請時,除非有執行國家安全相關軍事業務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拒絕到會備詢。 常考陷阱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這是憲法本文舊制,現行由總統直接任命。 「立法院失去同意權,行政院就不再對立法院負責」:錯。行政院仍須提出施政報告、接受質詢,也可能被提不信任案。 「新立委就職前院長辭職,組看守內閣,由副院長代理」:增修條文沒有這項規定。 「總統須接受立法院質詢」:錯。總統只是在立法院聽取國情報告時提出報告。 「覆議範圍包括重要事項決議、重要政策變更決議、大赦案」:錯。現行只限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 「覆議逾期未決議,視為覆議不通過」:錯。逾期的效果是原決議失效,也就是行政院獲勝。 「出席立委三分之二維持原案」:這是舊制門檻,現行是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 「覆議失敗,院長應辭職」:現行規定是院長應即接受;只有不信任案通過,院長才須在10日內辭職。 「覆議須送總統府、監察院」或「報請總統裁決」「由司法院院長邀集會商」:都錯。正確是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覆議不須總統核可」:錯。必須先經總統核可。 「解散立法院命令須院長副署」:錯。這是副署的例外。 「總統不能視事,由行政院院長代行」「代行期限6個月」:錯。總統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行政院院長代行期限是3個月。 「總統可主動解散立法院」:錯。只有在不信任案通過後,才能被動解散。 「其他院的人員都不用備詢」:錯。秘書長、銓敘部部長等負行政職務的人員有應邀說明義務;院長、副院長及獨立行使職權者才沒有。 「參謀總長是部會首長」或「參謀總長不必備詢」:錯。參謀總長是國防部部長的幕僚長,有委員會備詢義務。 記憶口訣 覆議:「法預約、總統可;十日提、十五決;逾期原案失效;全體半、院長接。」依序記住覆議範圍、總統核可、期限、逾期效果、維持原案門檻及院長的接受義務。 不信任:「三一提、七二等、四八決;全體半、十日辭;未過一年同人禁。」「三一」指全體立委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七二、四八的單位都是小時。 備詢:「院長法官獨立免,行政秘書都要到;參謀總長是幕僚,委員會裡也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