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以「是否以意思表示追求法律效果」區分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 準法律行為分為意思通知、觀念通知及感情表示;尤其要分清催告、債權讓與通知、承認請求權存在與宥恕。 掌握負擔行為(債權行為)與處分行為(物權行為、準物權行為)的分離,依契約數、標的物數與權利數計算行為數量。 分辨無效、得撤銷與效力未定,並注意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契約與單獨行為效力不同。 借名登記、未達結婚年齡之結婚與戲劇中的結婚須個別判斷,不能直接套用一般口訣。 核心觀念 一、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 類型判斷標準典型例子 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當事人意在發生一定私法效果,法律依其意思賦予效果。買賣、贈與、免除債務、解除契約、拋棄物權、法定代理人承認契約。 準法律行為表達意思、事實認識或感情,法律直接賦予效果,並非依行為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發生效力。催告、請求、債權讓與通知、承認請求權存在、宥恕。 事實行為法律就事實上的行為或結果賦予效果,不以追求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為必要。遺失物之拾得、物的交付。 意思表示是表達欲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例如接受買賣要約的「承諾」,就是意思表示。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債務,依民法第343條使債之關係消滅,屬單獨法律行為;即使動機是同情、念舊,也不會變成感情表示。 拾得遺失物是事實行為,但拾得不等於立即取得所有權,仍須依遺失物相關規定處理。 二、準法律行為的三種類型 類型內容考試辨識 意思通知表達請求、要求或催促的意思,效果由法律規定。對債務人之請求、出租人催告支付租金、相對人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契約。 觀念通知通知一定事實或表達對事實的認識。債權讓與通知、承認請求權存在、社團總會的開會或召集通知。 感情表示表露感情,法律對此賦予效果。宥恕。 民法第80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允許所訂契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期限內未確答,視為拒絕承認。此催告是意思通知,不是法律行為,也不是觀念通知。 「通知」只是日常用語,不能看到這兩字就選觀念通知。要求對方履行或作答,屬意思通知;告知已發生的事實或對事實的認識,屬觀念通知。 三、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契約成立不等於所有權移轉 負擔行為,又稱債權行為,使當事人負擔給付義務,例如買賣契約、贈與契約。買賣使出賣人負有交付標的物及移轉所有權的義務,買受人負有支付價金的義務。 處分行為直接使既存權利發生移轉、設定、變更或消滅。處分物權的是物權行為,如移轉房屋所有權、設定抵押權、拋棄區分地上權;處分債權等其他權利的,通常稱為準物權行為,如債權讓與。 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且該行為應以書面為之。此處的法律行為指物權行為(如移轉所有權、設定抵押權、拋棄區分地上權);訂立贈與或買賣契約是債權行為,不屬該條所指的法律行為。 計算時先數契約,再數處分:同一契約可以包含多個標的物;物權行為則依一物一權原則,每一個物分別成立。 土地與地上房屋是不同不動產:合併出售可成立一個買賣契約,移轉所有權則有兩個物權行為。 一幅畫以現金當場交易:一個買賣契約(債權行為),加上畫與價金所有權的兩個移轉(物權行為),共三個法律行為;交畫、交錢另有兩個事實行為(交付)。債權行為只有一個,不是兩個。 兩支手機一併出售,另將價金債權贈與他人並讓與:買賣、贈與共兩個債權行為;兩支手機所有權移轉及一次債權讓與,共三個處分行為。 遊艇附三個救生圈一併出售,價金以一包現鈔交付:一個買賣契約;遊艇、三個救生圈及整包現金的所有權移轉,共一個負擔行為、五個處分行為。 注意:救生圈雖隨遊艇出售,仍是各自獨立的動產,所有權移轉應分別計算;價金以整包現金交付的題型,則按一個價金移轉計算,不逐張鈔票累加。 四、借名登記與無權處分 借名登記是借名人與出名人間的內部約定。依實務見解,不動產登記在出名人名下,出名人對外移轉所有權,屬有權處分,其物權移轉有效。受讓人即使知道借名關係,也不因此使物權移轉無效或效力未定;出名人違反借名約定,屬內部違約責任問題。 真正的無權處分,依民法第118條,經有權利人承認始生效力,屬效力未定,不是無效。不能只因出名人違反借名人的意思,就認定是無權處分。 五、法律行為效力的三分法 效力判斷方式典型情形 無效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允許所為的單獨行為;不具法定方式的結婚。 得撤銷撤銷前有效;撤銷後依民法第114條視為自始無效。受詐欺或脅迫而為的意思表示;未達法定結婚年齡而結婚。 效力未定是否生效,尚待有權人承認或拒絕確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允許所訂契約(如土地買賣)、無權處分、無權代理。 民法第77條另有例外:限制行為能力人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為,不必取得法定代理人允許。因此,「未成年人未經同意的法律行為均屬效力未定」是錯誤敘述——單獨行為無效,例外情形則直接有效。 結婚屬身分行為,有特別規定,不適用財產法上「效力未定」的處理:舊法下,未成年人結婚欠缺法定代理人同意,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屬得撤銷。自2023年1月1日起,成年及最低結婚年齡均為18歲,原法定代理人同意結婚的規定已刪除;未滿18歲而結婚者,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仍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不論新舊法,選項中「限制行為能力人結婚」的效力都應選得撤銷,與「效力未定」的財產契約區分。 六、戲謔行為與戲劇中的結婚 連續劇中男女主角配合劇情結婚,雙方都明知只是表演,欠缺成立婚姻的真意;且結婚須有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劇中儀式不具備法定方式,因此無效,不會「視當事人真意而定」。 但不可推論所有「心裡不認真」的表示都無效。民法第86條規定,表意人無欲受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相對人明知其情形者,才不在此限。雙方都明白只是表演或玩笑,與相對人不知情的真意保留,判斷不同。 常考陷阱 「出於同情免除債務,所以是感情表示」:看表示內容是否直接消滅債務,不能只看動機;免除債務是法律行為。 「催告是觀念通知或法律行為」:催告是要求對方為一定行為,屬意思通知;第80條的催告亦同。 「召集總會通知、債權讓與通知是意思通知」:兩者都是告知事實,屬觀念通知。 「承諾、承認都同一類」:買賣承諾是意思表示;承認請求權存在是觀念通知;法定代理人承認契約則是法律行為。 「拋棄不動產物權、解除契約是事實行為」:都是以意思表示發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為;拾得遺失物才是事實行為。 「訂立贈與契約須經登記才生效」:第758條的法律行為指物權行為,不包括債權契約。 「一次交易只有一個法律行為」或「買賣有兩個債權行為」:一個買賣契約只算一個債權行為;履行時雙方的權利移轉各算一個物權行為;交付本身另屬事實行為。 「房地一起賣只有一個物權行為」:土地、房屋是兩個不動產,物權行為有兩個。 「贈與債權就是完成債權讓與」:贈與是負擔行為,讓與是處分行為,兩者應分別計算。 「未得允許一律效力未定」:須區分契約(效力未定)、單獨行為(無效)、結婚(得撤銷)及不須允許的例外。 「受脅迫當然無效、無權處分當然無效」:前者得撤銷,後者效力未定;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才是無效。 「撤銷後自撤銷時起無效」:撤銷有溯及效力,視為自始無效。 「借名登記的受讓人知情,移轉就無效」:知情本身不改變出名人有權處分、移轉有效的判斷。 記憶口訣 「催意思、告觀念、恕感情;免債務,是法律;拾遺物,是事實。」 「契約生義務,處分動權利;先數約,再數物;交付另算事實。」 「通謀單獨無效,契約處分代理等承認;詐脅、早婚可以撤銷,撤後溯及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