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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權侵害救濟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6
人格權侵害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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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民法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損害賠償或慰撫金,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理解民法第19條姓名權保護:冒用他人姓名是侵害姓名權的典型態樣,受害人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辨認隱私權:私人生活、病史、裸身影像及住宅內活動,都屬於個人不受任意窺探或揭露的利益。 熟記民法第195條慰撫金的保護範圍,區分條文明列的人格法益、其他人格法益、身分法益與單純財產利益。 分清人格權救濟與物權、契約上的請求權:懲罰性賠償、瑕疵擔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都不是民法保護人格權的救濟方式。 核心觀念 一、人格權受侵害的基本救濟:民法第18條 人格權是維護個人人格尊嚴與完整的權利,例如身體、健康、自由、名譽、隱私與姓名等。民法第18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至於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則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才可以請求。 救濟方式適用情形判斷重點 除去侵害侵害已存在,且侵害狀態仍持續使現有侵害狀態消失,例如移除侵害隱私的公開影像。 防止侵害有受侵害之虞阻止將來可能發生或再次發生的侵害,例如禁止繼續散布私密照片。 損害賠償須有法律特別規定,並符合相關責任要件填補受害人的損害;財產上損害與非財產上損害應分別判斷。 慰撫金法律容許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以相當金額賠償精神痛苦等非財產上損害。 除去與防止侵害,不以侵害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只要有不法侵害或侵害之虞即可請求,不能把損害賠償的歸責要件,套用到這兩種請求權。同一事件也可能同時符合不同救濟要件,例如要求停止散布私密影像,並依法請求慰撫金。 民法的損害賠償以填補損害為原則,侵害人格權依民法所負的責任是除去侵害、防止侵害、依法賠償損害與給付慰撫金,不包括懲罰性賠償;懲罰性賠償須有特別法明文(例如消費者保護法),不是民法人格權的救濟。瑕疵擔保請求權則屬買賣等契約關係的問題,也不是民法為保護人格權所賦予的請求權。 二、姓名權受侵害:民法第19條 姓名權是人格權的一種。依民法第19條,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冒用他人姓名,是侵害姓名權的典型態樣。 冒名從事法律行為,不是無權代理:無權代理是以「本人名義」代為意思表示且自稱代理人,冒名者則是直接假冒成本人。冒名也不是無因管理:無因管理須有為他人管理事務的意思,冒名者通常是為自己的利益。考試的辨識重點是:冒用姓名屬於侵害被冒用人姓名權的一種形態。 姓名被冒用,民法並未規定被害人可以因此更改姓名。姓名變更屬於姓名相關行政法規的問題,不能與民法第19條的救濟混為一談。 三、隱私權:私人資訊與生活領域的保護 隱私權指個人對其私人事務及資訊,不受他人干涉、窺探、揭露或利用的權利,並包含個人對其資料是否公開、如何使用的自主決定。未經同意擅自公開他人病歷、病史等個人資訊,即構成隱私權侵害。 擅自公布病史、病歷:侵害的是隱私權。資訊內容與疾病有關,不代表侵害的是身體權或健康權;也不以貶損社會評價為必要,所以不是名譽權的問題。 警察在住處裝設攝影機窺視一舉一動:主要侵害的是憲法保障的隱私權。住宅內的生活屬私人領域;這不是限制言論,也不是拘束人身,更不是攔截通訊內容。 偷拍並散布裸身影像:侵害隱私等人格利益。受害人可請求除去現有侵害、防止繼續散布,並依民法第195條請求慰撫金。 權利保護對象典型侵害 隱私權私人事務、私人生活領域與個人資訊公布病史、偷拍、在住處裝設攝影機窺視 身體權、健康權身體完整與生理、心理機能毆打致傷、使人生病 名譽權個人的社會評價散布不實言論使人遭貶損 秘密通訊自由通訊的內容與過程不受干預竊聽電話、拆閱信件 人身自由身體行動自由非法逮捕、拘禁 應特別區分影像中的人格利益與照片載體的所有權。偷拍的照片由拍攝者製作、寄給他人,被拍攝者並不是照片的所有人,所以不能以「照片拍的是我」為由,主張所有人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被害人應主張的是人格權的救濟:除去侵害、防止侵害、慰撫金。 四、慰撫金的範圍:民法第195條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也就是慰撫金。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條文的「情節重大」是接在其他人格法益之後,不要誤讀成前面明列的每一種人格權都有相同的明文門檻。 利益類型典型內容慰撫金判斷 條文明列的人格法益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符合侵權責任要件,即得請求。 其他人格法益肖像權、居住安寧的人格利益、遺族對故人的敬愛追慕之情須達情節重大。 身分法益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親權屬於此類依第195條第3項,受不法侵害而情節重大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財產權所有權、一般物權、占有、專利權等不在第195條範圍,不得請求慰撫金。 親權是身分法益,不屬於第195條第1項的「其他人格法益」;但身分法益受侵害且情節重大時,仍可依第3項準用而請求慰撫金。 依第195條第2項,慰撫金請求權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不要寫成「一律可以讓與或繼承」,也不要忽略例外而寫成「絕對不得繼承」。 五、財產損害、精神痛苦與時效 精神上感到痛苦,不代表法律一定給予慰撫金。過失撞死他人愛犬,在民法上是侵害飼主對犬的所有權,屬財產權受侵害,不在第195條範圍。飼主雖然傷心,也只能就財產上損害請求金錢賠償;不能請求慰撫金,也不能請求回復名譽(名譽未受侵害)或懲罰性賠償(民法未規定)。 人格權受侵害的請求權,不能一律說時效為1年。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197條規定: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 常考陷阱 「有過失才能除去、有故意才能防止」:錯在附加故意、過失限制。除去看「已受侵害」,防止看「有受侵害之虞」。 「人格權受侵害,當然可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錯在忽略「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1年」: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是知悉起2年、行為起10年。 「侵害人格權應負懲罰性賠償」「瑕疵擔保請求權是保護人格權的請求權」:兩者都不是民法人格權的救濟方式。 「被害人對照片得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被拍攝者不是照片的所有人,人格權救濟與所有權不同。 「冒用姓名為無權代理/無因管理」「姓名被冒用可依民法更改姓名」:都錯,冒名是侵害姓名權的一種形態。 「公布病史侵害身體權、健康權或名譽權」:擅自揭露私人資訊,侵害的是隱私權。 「住處裝攝影機侵害秘密通訊自由或人身自由」:窺視居家一舉一動,主要侵害隱私權。 「親權是其他人格法益」:親權是身分法益,適用第195條第3項,不是第1項的其他人格法益。 「被害人只得請求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父母子女配偶身分法益受侵害不得請求賠償」:第195條明文許可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身分法益情節重大時也可準用。 「所有權、財產權、專利權、物權、占有受侵害可請求慰撫金」:財產權受侵害不得請求慰撫金,傷心也一樣。 記憶口訣 「已有侵害求除去,將有危險求防止;賠償慰撫看特規,照片人格分權利。」 「身健名自信隱貞,其他人格須重大;親屬身分看三項,讓繼原禁諾或訴。」「諾或訴」指以契約承諾或已起訴,是慰撫金請求權不得讓與、繼承的例外。 「財產受損再傷心,只能要錢沒慰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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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9 甲男為報復乙女,趁乙女不注意時偷拍乙女裸身照,並將其陸續寄給乙女的親友,致乙女精神痛苦。乙女就人格權所受侵害得主張之...
  2. 28 人格權受侵害時,受害人依法得主張之請求,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侵害者有過失時,方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 (B)侵害者故...
  3. 28 關於侵害他人之人格權,依民法規定得負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除去侵害 (B)懲罰性賠償 (C)依法給付慰撫金 (D)依法賠...
  4. 26 下列何者不是民法為保護人格權所賦予權利人的請求權? (A)侵害除去請求權 (B)瑕疵擔保請求權 (C)損害賠償請求權 (D)侵害防止...
  5. 24 下列有關冒用姓名的敘述,何者正確?(A)冒用他人姓名而為法律行為者,為無權代理(B)冒用他人姓名而為法律行為者,為無因管理(...
  6. 31. 有關冒用姓名的民法規定或學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冒用他人姓名而為法律行為者,為無權代理(B)冒用他人姓名而為法律行為...
  7. 31 有關冒用姓名的民法規定或學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冒用他人姓名而為法律行為者,為無權代理 (B)冒用他人姓名而為法律...
  8. 37 甲未經乙同意,擅自公布乙之病史,是侵害乙之何種權利? (A)身體權 (B)健康權 (C)隱私權 (D)名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