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不動產與動產的定義,並知道債權屬於權利,不屬於動產,也不屬於不動產。 區分土地、獨立房屋、樹木及尚未分離的果實,判斷它們是不是土地的重要成分。 理解主物與從物的成立要件,以及處分效力的延伸方向:主物的處分及於從物。 辨別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掌握分離前的歸屬與分離後依收取權取得所有權。 判斷動產附合時,看是否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不能把單純安裝當成附合。 核心觀念 一、物的分類:動產與不動產 依民法第66條,不動產是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的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的一部分。依第67條,動產是不動產以外之物。民法上的「物」以有體物為限,債權等權利是無體的權利,不是物。所以不能把所有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都歸入動產。 標的分類與判斷 土地不動產。 具有獨立性的房屋土地的定著物,屬不動產;可以和土地分屬不同所有人。 通常種植於土地上的樹木原則上是土地的重要成分,歸土地所有人所有。 尚未採下的果實尚未分離的出產物,是不動產的一部分。 已採下的果實成為獨立的動產,所有權依孳息收取權等規則判斷。 金錢債權屬於權利,既非動產,也非不動產;要和作為動產的現金區別。 「定著物」不等於「必然與土地屬於同一所有人」。我國土地與具有獨立性的房屋,可以各自是獨立的不動產,因此處分土地,不當然連同地上房屋一起處分。 另依民法第758條,依法律行為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相關物權行為應以書面為之。注意「依法律行為」這個限制,不可擴張成所有不動產物權的取得一律須經登記才發生。 二、主物與從物:從物具有獨立性 依民法第68條,從物須符合:不是主物的成分、常助主物的效用,而且與主物同屬一人。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不是成分:從物本身是獨立的物,不是主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常助效用:須有持續輔助主物使用的關係,只是偶然放在旁邊並不足夠。 同屬一人:原則上主物與從物須屬於同一所有人;分屬不同所有人時,不因有助效用就成立從物關係。 法律規定主物的處分,及於從物。效力的方向是由主物及於從物,不能倒過來說「處分從物,其效力及於主物」。主從關係也不會讓不同所有人因此成立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 三、原物與孳息:先分種類,再看是否分離 依民法第69條,孳息分為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 類型意義典型例子 天然孳息果實、動物的產物,以及其他依物的用法所收穫的出產物。梨子、木瓜、牧草、牛乳、犢牛。 法定孳息利息、租金,以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的收益。借款利息、土地租金。 天然孳息必須是依原物用法所收穫的產物,原物本身仍然存在。屠宰肉牛所得的牛肉,不是肉牛的天然孳息,因為這是把原物本身宰殺、分割,不能因為有經濟收益就稱為孳息。 尚未分離的天然孳息,仍是原物的一部分。因此,處分原物時,效力及於尚未分離的天然孳息;例如出售結實中的果樹,樹上尚未採下的果實也隨之移轉。 四、天然孳息的歸屬與收取權 依民法第70條,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在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的孳息。第766條則規定,物的成分及天然孳息分離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屬原物所有人。 判斷時依序確認:是否已分離 → 誰有收取權 → 分離時收取權是否存在。所有人與有權收取孳息的人,可能不是同一人。 出租牧場及乳牛供承租人經營:依租賃目的,承租人可以收割牧草、收取牛乳;乳牛所生的犢牛也是天然孳息,在承租人有權收取的期間內分離者,歸承租人取得,不是歸出租人或其繼承人。 農育權人種植作物:農育權是在他人土地上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等目的而使用收益的權利。農育權人在權利範圍內,可以收取所種植的木瓜等產物。 出租人死亡:繼承人承受相關權利義務,但不會只因為繼承,就排除承租人或農育權人原有的孳息收取權。 僱工協助採收:員工只是提供勞務,不會因為親手採摘就取得果實所有權;地主僱人採收自己果樹的梨子,梨子仍歸地主單獨所有。 承租他人土地種植果樹時,通常種植的果樹因附合成為土地的重要成分,樹上尚未分離的果實,仍歸土地所有人。承租人雖然依租賃關係享有收取權,仍須在有權收取的期間內採下果實,才取得分離後果實的所有權。 五、附合:不動產附合與動產附合 依民法第811條,動產因附合而成為不動產的重要成分者,由不動產所有人取得該動產所有權。例如未經地主同意,在他人土地上種植椰子樹,樹木成為土地的重要成分,原則上歸地主所有。 不過,具有獨立性的房屋,不因建在他人土地上就當然成為土地的重要成分。自行出資、以自己的材料在他人土地上建成獨立房屋者,原則上由建屋者取得房屋所有權。無權使用土地(可能要拆屋還地)與房屋所有權歸屬,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情形所有權歸屬理由 擅自在他人土地上建獨立房屋建屋者房屋是獨立的定著物,不是土地的成分。 擅自在他人土地上種樹地主樹木附合成為土地的重要成分。 依民法第812條,動產與動產附合,必須達到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的程度。原則上由各動產所有人按附合時的價值共有合成物;其中有可視為主物者,由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所有權。 用他人的油漆修補自己的車身,漆料與車體結合後無法分離,是動產附合的典型例子。輪胎、座椅、引擎裝在車上,通常仍可拆卸,不能只憑「已裝上汽車」就認定為附合。 常考陷阱 「不動產專指土地」或「專指房屋」、「由法官個案決定」:錯。不動產是土地及其定著物,由法律明定。 「出產物不論有無分離,都是不動產的一部分」:錯。關鍵字是「尚未分離」;分離後成為獨立的動產。 「動產包括有體物與無體物」、「不動產以外的一切財產都是動產」:錯。物限於有體物,債權既非動產也非不動產。 「從物是主物的部分,兩者不可分割」:錯。這是把從物和成分混為一談;從物具有獨立性。 「分屬不同所有人的物也可以是從物」、「成立共有」:錯。從物須與主物同屬一人。 「從物的處分及於主物」:錯。方向相反,是主物的處分及於從物。 「土地的處分,效力及於地上定著物」:錯。土地與獨立房屋是各自獨立的不動產。 「原物的處分,效力及於尚未分離的天然孳息」:正確,因為未分離的孳息是原物的一部分。 「牛肉是肉牛的天然孳息」:錯。屠宰是消滅原物本身,不是依用法收穫的產物。 「出租人死亡後,犢牛歸繼承人所有」:錯。承租人在租期內有收取權,犢牛分離後歸承租人。 「誰採果,果實就是誰的」、「僱工與地主共有」:錯。受僱採收不取得所有權,果實歸地主單獨所有。 「承租人種的果樹,樹上果實歸承租人」:錯。尚未分離的果實是土地的一部分,歸土地所有人。 「在他人土地上擅自建屋,房屋歸地主」:錯。獨立房屋歸建屋者;但同時種的樹歸地主。 「裝在一起就是附合」:錯。換輪胎、裝座椅、裝引擎通常可拆卸;以漆補車身才是附合。 記憶口訣 「不動土地加定著;權利非物,不動不動。」 「從物獨立、同主、常助用;主物帶從物,從物不帶主。」 「孳息先看分離,再看收取權;屋歸蓋的人,樹歸地的人。」 「附合先看能否拆,再看拆除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