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判斷是否為獨立的物,再區分動產與不動產。債權等權利不屬於這項分類。 掌握土地、建築物、樹木與臨時設施的差異。是否登記、有無建照,都不是判斷不動產的標準。 區分「成分」與「從物」,熟記從物的要件,以及主物、原物處分時效力及於哪些東西。 依收益的來源區分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並依分離時點與收取權判斷天然孳息歸誰。 判斷附合是否已使物失去獨立性,不要把單純裝配誤認為附合。 核心觀念 一、動產與不動產:先看是否為獨立的物 民法第66條第1項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同條第2項規定,不動產的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的部分。第67條規定,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這幾條都是以條文直接說明概念的意義,屬於立法解釋。 這項分類以「物」為前提。例如五十萬元的金錢債權屬於權利,既不是動產,也不是不動產,不能因為它有財產價值就認定為動產。不動產的範圍由法律明定,並不是由法官依個案自行決定。 定著物是指繼續附著於土地,且達到一定經濟上使用目的的物。判斷時不能只看它是否固定在地上,還要看是否具有持續性。土地與具有獨立性的房屋,是各自獨立的不動產。樹木生長在土地上時,則是土地的成分,不是獨立的物。 類型性質與判斷重點 違章建築、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無建照及使用執照的別墅仍是不動產,也是獨立的物。是否合法、是否登記,與物的分類是不同層次的問題。 未完工的建築物已有屋頂及周壁,足以遮蔽風雨、達到經濟上使用目的者,即為不動產。例如未裝門窗的宿舍,或計畫蓋十樓、已蓋到五樓的大樓。 興建中、只完成樑柱而無屋頂的房屋尚不能遮蔽風雨,不是定著物,屬於動產。 紀念碑、車庫、長期敷設使用的輕便軌道具有繼續定著性,屬於不動產。 臨時工寮、工地臨時鐵屋、旅遊帳篷、野臺戲棚、臨時敷設的輕便軌道只供臨時使用,即使有固定措施,仍為動產。 樣品屋、活動屋、貨櫃屋、沙雕屋、露天樹屋具有臨時性、可移動性,或並非繼續定著於土地,不是不動產。不能因為外形像房屋就認定為不動產。 坍落的牆磚、拔離土地的樹木、汽車輪胎、柴犬都是動產。前兩者已脫離原本的不動產,因此成為動產。 下列情形都不是獨立的物,而是土地的成分:生長於土地上的果樹、行道樹、剛種在農地上的椰子樹,以及尚未採下的果實。埋在地底、尚未開採的煤礦,也不是獨立的物。義肢裝置在人體上時,屬於身體的一部分,也不作為獨立的物。 計算物的件數時,以下面的例子說明:一筆土地上有一棟房屋、數棵樹,以及三座臨時固定的帳篷。結果應計為二件不動產(土地、房屋)與三件動產(帳篷),樹木不另外計件。 二、主物與從物:獨立存在,但長期輔助 依民法第68條第1項,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從物本身仍是獨立的物,可以與主物分離,因此不能說成「主物的部分,二者不可分割」。 關係典型例子與判斷 主物與從物鎖與鑰匙、電視機或錄影機與遙控器、書本與書套。 物與成分汽車與輪胎。輪胎裝在車上是汽車的成分,不是從物。輪胎本身則是動產。 不成立主從關係土地與房屋是兩個獨立的不動產。汽車與車庫、鉛筆與鉛筆盒,不能只因為搭配使用,就認定為主物與從物。 第68條第2項規定,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方向不可顛倒。這是規定法律效果的條文,不是定義概念,所以不屬於立法解釋。 同理,原物之處分,效力及於尚未分離的天然孳息,因為未分離的孳息仍是原物的部分。土地與房屋則是各自獨立的不動產,處分土地時,效力不當然及於其上的房屋。 依法律行為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不動產物權,須經登記才生效力。這與「房屋未登記仍屬不動產」是不同層次的問題。 三、原物與孳息:依收益的來源分類 產生收益的物稱為原物,原物產生的收益稱為孳息。民法第69條區分如下: 種類法定定義常見例子 天然孳息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水果、竹筍、牧草、牛乳、牛糞、小牛(犢牛)、礦山的礦物、開採所得的礦鹽。 法定孳息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利息、租金、紅利。 「天然」不等於完全不經人工。人工栽培的竹筍,以及開採所得的礦物,都是天然孳息。以下兩種情形則不是天然孳息: 果實製成罐頭:罐頭是加工後的製品。 宰殺牛取得牛肉:這是處分原物本體,並不是依物的用法收穫出產物。 四、孳息的歸屬:分離前看成分,分離時看收取權 依民法第70條第1項,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因此,不能一概認為孳息都歸原物所有人,也不能認為誰動手採摘就歸誰。 尚未分離:樹上的果實仍是土地(不動產)的成分。例如甲承租乙的土地種植果樹,樹上結實累累時,果實尚未分離,仍屬於土地所有人乙。 分離時:承租人依租賃關係享有使用收益權,可以收取租賃期間內的牧草,以及出租乳牛所產的牛乳、所生的犢牛,犢牛的所有權歸承租人。農育權人也可以收取其權利範圍內種植的農作物,例如木瓜。 出租人死亡:繼承人只是承受出租人的地位,不會因此取得承租人依法收取的孳息。 單純受僱採收:受僱員工只是替權利人採摘,不因親手採收就取得果實。採下的果實仍歸雇主(例如土地所有人)單獨所有。 依同條第2項,有收取法定孳息權利之人,按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日數,取得其孳息。例如利息、租金應依日數歸屬,不是只看實際付款日。 五、附合:不是裝上去就算 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第811條):動產因附合而成為不動產的重要成分時,由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例如甲未經同意,在乙的土地上種植椰子樹,樹木成為土地的成分,歸地主乙所有。 但甲在乙地上擅自興建的房屋,本身是獨立的不動產,並非土地的成分,仍歸興建人甲所有。至於甲無權占用土地,則是另一個問題。 動產與動產的附合(第812條):須達到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的程度,才成立附合。所有權的歸屬如下: 原則上,各動產所有人按附合時的價值,共有合成物。 其中有可視為主物者,由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所有權。 例如用他人的油漆修補自己的車身,油漆與車身無法分離,是典型的動產與動產附合。把他人的輪胎、座椅、引擎裝到自己車上,仍可拆卸,不屬於此種附合。 常考陷阱 「違章、未登記,所以不是不動產」:錯。違章建築仍是不動產,也是獨立的物。 「只要外形像房屋或固定在地上,就是不動產」:錯。樣品屋、臨時鐵屋、工寮、帳篷、戲棚、活動屋、貨櫃屋都是動產。輕便軌道要看是臨時敷設(動產)還是長期敷設(不動產)。 「沒完工就不是不動產」:不一定。已能遮蔽風雨者是不動產。只有樑柱、沒有屋頂者,才是動產。 「行道樹、果樹是獨立的不動產」:錯。生長在土地上的樹木是土地的成分。拔離土地後,才成為動產。 「不動產之出產物,無論是否分離,都是不動產的部分」:錯。限於「尚未分離」者。 「從物是主物的部分、不可分割」或「分屬不同人也能成立從物」:都錯,從物須同屬一人。也不能把「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反過來套用。 汽車與輪胎:是物與成分的關係,不是主物與從物,但輪胎本身是動產。 「土地的處分,及於其上的定著物」:錯。正確的說法是「原物的處分,及於未分離的天然孳息」。 天然孳息的範圍:礦物、礦鹽、牛糞都是天然孳息,礦鹽不是法定孳息。牛肉、果實罐頭則不是天然孳息。紅利屬於法定孳息。 「孳息一定歸原物所有人或其繼承人」:錯。分離時須檢查承租人、農育權人等人的收取權。但尚未分離的果實,仍屬土地所有人。 「定義條文與效果條文都是立法解釋」:錯。第66條、第67條屬於立法解釋。第68條第2項是在規定法律效果,不是立法解釋。 「債權是動產」:錯。債權是權利,既非動產,也非不動產。 記憶口訣 不動產:土地加定著,違章也算數;臨時能搬走,通通是動產。從物三關:非成分、常助用、同主人。孳息兩分:依物收穫天然息,法律收益法定息;加工宰殺不算息。歸屬兩看:未離跟著原物走,分離歸給收取權人;法定孳息按日算。附合看地:種樹歸地主,蓋屋歸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