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消費者保護法的立法目的,並以「是否為最終消費」判斷消費者身分。 企業經營者不限商品製造商,也包括經銷者、輸入業者及服務提供者;不分公營民營、營利與否或規模大小。 區分製造、服務及輸入業者的無過失責任,與經銷業者得證明免責的規定。 辨別商品或服務欠缺安全性所造成的損害,與瑕疵商品本身的損失。 熟記懲罰性賠償金「故意五倍、重大過失三倍、一般過失一倍」的上限。 核心觀念 一、立法目的:權益、安全、品質 消費者保護法第1條明定,立法目的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看到這組用語,應直接連結消費者保護法,不要和公平交易法(重點在維護交易秩序、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社會秩序維護法或社會福利相關法律混淆。本法未規定的事項,仍適用其他法律,並非發生消費爭議後就排除民法。 二、誰是消費者?重點在消費目的 依第2條,消費者是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判斷重點是最終消費,而非是否親自付款、是否支付對價,或是否本人使用。 情形判斷關鍵 購買商品供自己使用以消費為目的,屬消費者。 購買商品贈送他人購買目的仍是最終消費,購買者不因贈與而失去消費者身分;受贈而使用的人也屬消費者。 使用試用贈品「使用商品」也在定義內,不以付費購買為必要。 小販購入商品再轉售目的在轉售營業,該次進貨並非以最終消費為目的,不屬消費者。 三、誰是企業經營者?商品與服務都包括 企業經營者,是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因此,餐廳、便利商店等提供服務的業者,也是消保法上的企業經營者。 認定時,不區分公營或民營、是否以營利為目的、規模大小。不能因業者是公營、非營利或小規模經營,就直接認定不適用消保法;重點在其是否從事法律所定的營業活動。 四、商品與服務安全責任:安全欠缺才是核心 第7條將商品責任與服務責任合併規定,這是我國消保法的特色之一。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的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商品的範圍也包括不動產,不能限縮為一般動產。 商品或服務可能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時,業者應在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的方法。但有警告不代表當然安全,也不代表可以免除全部責任。 違反安全義務,致消費者或第三人受有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作答時須確認安全性欠缺、損害,以及兩者間的因果關係;不是只要消費者受傷,業者就必須賠償。 業者類型責任原則免責或減責重點 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者依第7條負無過失責任。證明無過失,法院得減輕賠償責任,並非當然免責。 輸入商品或服務者依第9條,視為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者,負相同的無過失責任。不能僅因自己未製造商品,就主張只負過失責任或不負責任。 經銷商品或服務者依第8條,就相關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提供者連帶負責。對防免損害已盡相當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得免責(屬推定過失)。 無過失責任的意思,是不以業者具有故意或過失為賠償的必要條件,不代表省略安全欠缺、損害及因果關係的判斷。也不要把經銷業者的特別免責規定,直接套用到所有業者。 消保法的特色可整理為:商品責任與服務責任合併規定、商品客體包括不動產、採無過失責任、引進懲罰性賠償金制度。「無過失即無庸負賠償責任」正好與本法精神相反。 五、服務安全包含營業環境與販售流程 餐廳提供的服務不只是餐點,也包含供顧客用餐的場所。業者未保持地面乾燥,造成地面濕滑,使顧客跌倒骨折,顧客得依服務責任請求賠償。這類事故與不當得利(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或無因管理(未受委任而為他人管理事務)無關,更不是「不可以主張」。 便利商店也不只是商品經銷者,其販售商品的流程本身就是提供服務,便利商店屬提供服務的企業經營者。若遭第三人摻毒的飲料已貼有明顯毒物警告及骷髏圖樣,店員結帳時仍疏未發現並售出,業者仍應負服務責任,不能以毒物是第三人加入,或自己只是販售商品為由,否定責任。 判斷重點是具體危險是否已可辨識,以及業者所提供服務是否欠缺合理期待的安全性。業者不能抽象主張其注意義務僅限於「正常社會秩序下常態經營的檢查義務」,也不能以購買同品項多瓶商品、結帳僅掃描其中一瓶條碼的作業方式,就主張自己無過失。 六、保護法益與瑕疵商品本身的區別 商品與服務安全責任保護消費者的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例如商品爆炸使人受傷,或燒毀其他財物,均屬安全欠缺可能造成的損害。 但有瑕疵產品本身不是本法安全責任所要保護的法益。若只是商品本身品質不良、不能使用,其修理、更換、減價或解除契約等問題,應依契約及瑕疵擔保等規定處理。題目問消保法所保護的法益時,生命、健康、財產都是,瑕疵產品本身則不是。 七、懲罰性賠償金:依可歸責程度分三級 依第51條,依消保法提起訴訟,消費者得依企業經營者造成損害的主觀情形,請求下列懲罰性賠償金: 企業經營者的主觀情形懲罰性賠償金上限 故意損害額五倍以下。 重大過失損害額三倍以下。 過失(一般過失)損害額一倍以下。 這些數字是懲罰性賠償金本身的上限,不是一律判給的固定倍數,也不是包含填補損害賠償在內的總額上限。基本賠償採無過失責任,但懲罰性賠償金以故意或過失為前提,完全無過失時不能請求懲罰性賠償金;兩者要分開判斷。 常考陷阱 「這段立法目的屬公平交易法」:錯。「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是消費者保護法第1條。 「沒有付錢就不是消費者」:錯。定義也包括以消費為目的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試用贈品不因免費而被排除。 「買來送人不算消費者」:錯。應判斷是否為最終消費;購買再轉售的小販才不是消費者。 「只有製造商才是企業經營者」:錯。服務提供者、輸入者及經銷者也在法定範圍內。 「企業經營者依公營民營、營利與否或規模大小而有不同認定」:錯。這些都不是區分標準。 「無過失就無庸賠償」:錯。第7條採無過失責任,證明無過失僅有法院得減輕責任的效果。 「輸入業者只負一般過失或重大過失責任」:錯。輸入商品或服務者視為製造者或服務提供者,負無過失責任。 「商品責任客體不含不動產」:錯。商品包括不動產。 「餐廳地面濕滑致顧客受傷,依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請求」:錯。應依服務責任請求。 「便利商店只賣商品,不是提供服務的企業經營者」「只負常態經營的檢查義務」「多瓶只掃一瓶條碼故無過失」:皆錯。販售流程屬服務,明顯毒物標示未察覺仍應負服務責任。 「商品有警語,業者就一律免責」:錯。仍須判斷商品及服務的安全性;明顯危險標示也可能使業者更有機會察覺危險。 「瑕疵產品本身也是消保法保護的法益」:錯。保護的是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不含瑕疵產品本身。 「故意三倍」「過失都是三倍」「依法不得請求懲罰性賠償金」:皆錯。故意五倍以下、重大過失三倍以下、一般過失一倍以下。 記憶口訣 「權益、安全、品質」:立法三目的。「自用送人試用可,進貨轉售非」:以最終消費目的辨身分。「造服輸無過失,經銷可舉證」:各類業者責任原則。「生身健財保,瑕疵本身不保」:保護法益範圍。「故五、重三、過一」:懲罰性賠償金的三種上限。「無過失可減,非當然免」:掌握第7條的責任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