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國家合法行為、特別犧牲、損失補償」的關係:損失補償以特別犧牲原則為基礎,並與國家賠償區別。 理解土地徵收須有法律依據、公益目的,遵守法定程序與比例原則,並給予合理、迅速的補償;徵收不須人民同意。 知道徵收是對財產權侵害程度最高的手段;營業秘密也受財產權保障。 熟記即時強制補償的要件、金錢補償方式,以及「知悉二年、發生五年」的請求期限。 辨認既成道路公用地役關係的成立要件,以及私有土地供公用或埋設地下設施時的補償問題。 核心觀念 一、財產權保障與限制強度 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保障範圍不以土地、房屋等有形財產為限,也包括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與利益。營業秘密法主要涉及財產權的保障,不能因營業秘密不是有形物,就認為它與財產權無關。 國家可以依法限制財產權,但限制仍須符合公益與比例原則。一般而言,課徵財產稅、對財產收益課徵所得稅,以及管制財產使用方式,尚未直接剝奪財產權;徵收則強制剝奪特定財產權,對財產權的侵害程度最高。 土地徵收(公用徵收)主要是對財產權的限制與剝奪,土地徵收制度就是為補償這種剝奪而設。但同一措施可能同時影響其他基本權,例如徵收土地使其上合法居住者必須遷離,也會影響居住自由。 二、土地徵收的合法要件 法律依據:徵收屬重大基本權干預,須有法律依據,不能僅憑機關內部的職務命令辦理。 公益目的:徵收私人財產須為公共利益。現行法下,行政徵收不以「公用」為限,例如為公共利益進行的開發也可能成為徵收目的,但仍須依法律及個案審查。 法定程序:應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序。依土地徵收條例,原則上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法定例外另論。 比例原則:徵收須有助於公益目的,且沒有侵害較小而同樣有效的替代手段;徵收造成的損害,也不能與公益顯失均衡。 相當、合理、迅速的補償:國家不能只取得土地,卻不給補償或任意拖延發給。 徵收不以所有權人同意為必要。協議價購是以合意取得土地;徵收則是依法強制取得。先行協議的要求,不等於所有權人享有否決徵收的權利。徵收也不以行政處分為唯一形式,國家亦得以立法方式徵收私人財產,但仍受憲法要求拘束。 依司法院釋字第七三二號解釋,允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之目的,報請徵收非交通事業所必須之毗鄰地區土地,違反比例原則。有開發利益,不代表具有徵收必要性;超出事業所需範圍的徵收,不符合必要性要求。 三、徵收補償的性質與範圍 國家依法徵收土地,同時給予相當於市價的金錢,其法律性質是損失補償,不是國家賠償,也不是民法上的損害賠償。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被徵收土地應按徵收當期市價補償其地價;其他補償項目則依相關規定判斷。 憲法要求的是相當補償,不能推論為「所有權人的全部財產損失,國家均須完全填補」。市價地價補償與全部損失完全填補,是不同概念。另外,補償費遲延發放,也構成對人民財產權的侵害。 四、損失補償、特別犧牲與國家責任 人民對財產權的一般性、合理限制,須負擔一定的社會義務,並非國家只要限制財產權就應補償。但國家為實現公共利益,使特定人民承受超過一般應忍受程度的負擔,形成特別犧牲時,即應依法律規定給予損失補償。損失補償所依據的就是特別犧牲原則,理念在於避免公共利益的成本集中由少數人承擔。 損失補償的構成可整理為: 國家合法行使公權力。 為達成公共利益。 人民財產等權益受損,且已構成特別犧牲。 補償義務須有法律規定作為依據。 造成補償的公權力行為不限於行政處分,也包括事實行為,例如即時強制、埋設地下設施。 比較項目損失補償國家賠償 行為性質國家合法行為違法行使公權力,或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欠缺 判斷重點是否超過人民應承擔的社會義務,構成特別犧牲是否符合國家賠償法的責任要件 典型例子土地徵收、依法即時強制造成特別損失、私有土地成立公用地役關係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違法且有故意或過失侵害人民權利(如公立學校教師疏失致學生上課受傷) 國家責任包括行政損失補償與國家損害賠償,兩者都具有保障人民基本權的意涵。合法不等於一律免責:合法行為造成特別犧牲時,國家仍應補償,不能說合法行為造成的損失均屬人民應自行承擔的社會義務。 反之,損失必須是國家公權力造成的。被刑事犯罪行為人加害、颱風造成農作物受損,都不是國家造成的特別犧牲;教師疏失致學生受傷屬違法行為,應檢討國家賠償,而非損失補償。 五、即時強制的損失補償 依行政執行法第四十一條,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補償方式:以金錢為之,並以實際所受的特別損失為限;不是回復原狀、同類之物或免除義務。 請求對象與期限: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請求。 救濟途徑:不服執行機關的補償決定,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六、既成道路與地下設施 依司法院釋字第四○○號解釋,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須具備下列要件: 為不特定公眾通行所必要,不能僅因通行較便利或可節省時間而成立。 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久至一般人已無法確切記憶其起始時間。 土地所有權歸屬國家並不是要件,公用地役關係正是發生在私有土地上,也不會使所有權當然移轉給國家。私有土地成立公用地役關係,所有權人無法自由使用收益,屬特別犧牲,國家應依法徵收給予補償,不能以已成為既成道路為由拒絕補償。 依司法院釋字第四四○號解釋,主管機關在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埋設地下設施,造成土地權利人的特別犧牲時,應給予相當補償;行政規章不得一概規定埋設地下設施不予補償。因此,「埋設管線未妨礙地面使用,無須補償」的說法錯誤。 常考陷阱 「徵收須事先獲得人民同意」:錯。須依法辦理並原則上先行協議價購,但徵收本身具有強制性。 「依職務命令即可徵收」:錯。徵收須有法律依據。 「徵收事業所必須以外的毗鄰地區土地,符合比例原則」:錯。這違反比例原則,不是平等、明確或誠信原則的問題。 「徵收補償須完全填補全部財產損失」:錯。憲法要求的是相當補償。 「徵收的金錢給付是國家賠償、損害賠償或準徵收之侵害」:錯。性質是損失補償。 「行政徵收限於公用目的」:錯。現行法下不以公用為限。 「國家限制財產權就一定要補償」與「合法行為的損失均由人民自行承擔」:兩者都錯。關鍵在於是否超過社會義務,構成特別犧牲。 「損失補償的公權力行為只限行政處分」:錯。也包括事實行為。 「損失補償基於比例原則、法律優越原則」:錯。損失補償基於特別犧牲原則。 犯罪被害、天災、教師疏失:都不是特別犧牲;私有土地成立公用地役關係才是。 「即時強制縱因人民重大過失所致,仍得請求補償」:錯。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予補償。 「即時強制以金錢或同類之物補償」:錯。只能以金錢補償,並以實際所受的特別損失為限。 「不服補償決定只能向上級機關異議,不得提行政訴訟」:錯。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公用地役關係以土地所有權歸屬國家為要件」:錯。三要件是公眾通行所必要、通行之初未阻止、年代久遠。 「地下埋管未妨礙使用,無須補償」:錯。不能一概排除補償。 記憶口訣 徵收:「法、公、程、比、補」——法律依據、公益目的、法定程序、比例原則、相當迅速補償;不必人民同意。 補償基礎:「合法+公益+特別犧牲+法律規定」。 即時強制:「知二、發五、向執行;金錢、實損、可救濟;可歸責、不補償」。 公用地役:「必要、初未阻、年代久;通行不移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