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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與議會組織法規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7
地方政府與議會組織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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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區分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與自律規則:先判斷事項性質,再判斷應採用的法規形式。 熟記《地方制度法》第28條四類應以自治條例規定的事項,特別留意「地方立法機關」與「所營事業機構」等用語;委辦事項不在其中。 熟記第27條自治規則的七種名稱,「要點」不在其中。 掌握地方議會與地方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的擬訂與核定程序,分清直轄市與縣(市)的核定機關,以及考銓事項的備查機關。 理解委辦事項的意義,以及省政府、省諮議會的法定定位與職權。 核心觀念 一、自治法規的種類與制定機關 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事項,得依法制定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公布者,稱為自治條例;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為自治規則。 地方的自治立法權由地方立法機關行使。例如縣的自治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使,不是縣政府或縣長,也沒有「縣民大會」這種機關。 法規類型訂定機關規範對象 自治條例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地方行政機關公布第28條所列事項等重要自治事項 自治規則地方行政機關依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自治條例授權,就自治事項訂定 委辦規則地方行政機關辦理上級機關的委辦事項;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 自律規則地方立法機關地方立法機關內部的自律事項 二、第27條:自治規則的名稱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自治條例的授權,訂定自治規則。自治規則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共七種。 「要點」不在法定名稱之中,是最常出現的錯誤選項。 三、第28條:應以自治條例規定的四類事項 法定類型判斷關鍵 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依據是「法律或自治條例」,不是自治規則;議決者是「地方立法機關」,不是地方行政機關。 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涉及居民權利義務,必須經議會通過,例如創設縣民權利義務事項。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是「所營事業機構」,不是「各級地方行政機關所屬機關」。 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須由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不是地方行政機關決議,也不是中央主管機關認定。 因此,地方自治團體的組織應以自治條例定之,例如臺北市政府的組織,以組織自治條例定之,不是以憲法、法律或自治規則定之。 以下事項不屬於第28條應以自治條例規定的事項: 地方行政機關辦理上級機關的委辦事項:應訂定委辦規則,而且委辦事項本來就不是自治事項。 議會自律事項:由議會訂定自律規則。 政府內部行政管理事項:例如節約用電、員工自強活動,不涉及居民權利義務,不必以自治條例規定。 刑事事項:自治條例對違反行政義務者,只能規定罰鍰或其他種類的行政罰,不得規定刑罰。所以「刑事重要事項,經議會議決以自治條例定之」是錯誤說法。 四、地方議會的組成與組織自治條例 直轄市議會由直轄市議員組成,縣(市)議會由縣(市)議員組成,鄉(鎮、市)民代表會由鄉(鎮、市)民代表組成。議會的組織,先由中央擬訂組織準則,各議會再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請核定。 項目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 組織準則擬訂內政部內政部內政部 組織準則核定行政院行政院行政院 組織自治條例擬訂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議會各代表會 組織自治條例核定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 規律是:準則一律由內政部擬訂、行政院核定;組織自治條例則往上報一級監督機關核定。 組織準則、規程及組織自治條例中有關考銓業務的事項,權責機關核定後,應函送考試院備查。不是送考選部、銓敘部、行政院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五、地方政府與所屬機關、學校的組織 規範對象法規形式與程序 直轄市政府組織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直轄市政府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直轄市議會同意後,報行政院備查。 縣(市)政府組織縣(市)政府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縣(市)議會同意後,報內政部備查。 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組織組織規程,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因此,看到「縣(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答案是縣(市)政府。不要因為涉及學校就選教育部,也不要選議會或內政部。 六、委辦事項 委辦事項是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非屬該團體的事務,並負行政執行責任的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將其部分法定權限事務交由地方自治團體執行,稱為委辦,屬於管轄恆定原則的例外。請與下列概念區分: 委任:同一系統內,上級機關將權限交由下級機關執行。 委託:將權限交由不相隸屬的機關執行。 行政助手:只是協助機關執行,本身不取得權限。 例如內政部依建築法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指定由鄉(鎮、市)公所填發違章建築勒令停工通知單,就是委辦事項。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30日內公布或發布。 七、省政府與省諮議會 省是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的公法人,省政府是行政院的派出機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省政府的業務之一,是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市)自治事項。省政府不能制定地方自治法規,也不是對行政院業務提供諮詢的機關。 省另設省諮議會,負責對省政府業務提供諮詢及興革意見。省諮議會不是省議會、省參議會或省參政會,也沒有自治立法權。 常考陷阱 「自治規則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錯誤。應為「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 「應由地方行政機關議決」或「經地方行政機關決議」:錯誤。議決者是地方立法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錯誤。第28條沒有這一類。 「各級地方行政機關所屬機關之組織」:錯誤。法條是「所營事業機構」;所屬機關、學校的組織,以組織規程由政府定之。 「辦理上級機關之委辦事項」列入自治條例:錯誤。委辦事項應訂定委辦規則。 「刑事重要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錯誤。自治條例只能規定行政罰。 「要點」是自治規則名稱:錯誤。法定名稱共七種,不含要點。 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的核定機關互換:直轄市議會報行政院核定,縣(市)議會報內政部核定;準則則都由內政部擬訂。 考銓事項送考選部、銓敘部或人事行政總處:錯誤。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核定後10日內公布或發布:錯誤。期限是30日。 把委辦說成委任或委託:中央交由「地方自治團體」執行的是委辦。 省政府對行政院業務提供諮詢、制定自治法規:錯誤。省政府負責監督縣(市)自治事項;提供諮詢的是省諮議會,對象是省政府業務。 記憶口訣 「法議、民權、組織、重要」:第28條四類事項。議決一定由立法機關進行;組織範圍是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 「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自治規則七種名稱,沒有要點。 「準則內擬院核;市院、縣內、所縣府;考銓送考院」:議會組織準則由內政部擬訂、行政院核定。組織自治條例的核定機關,直轄市議會是行政院,縣(市)議會是內政部,鄉(鎮、市)民代表會是縣政府。考銓事項函送考試院備查。 「所屬機關學校,規程政府自定」:地方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的組織規程,由各該政府定之。 「委辦三十天」:委辦規則等法規,應於核定文送達後30日內公布或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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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6 關於臺北市政府之組織,應以何者定之? (A)憲法 (B)法律 (C)自治條例 (D)自治規則
  2. 43 縣(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由何者定之? (A)縣(市)政府(B)縣(市)議會(C)內政部(D)教育部
  3. 直轄市議會之組織,由何機關擬定準則? (A)立法院 (B)行政院 (C)內政部 (D)直轄市政府
  4. 直轄市議會之組織準則、規程及組織自治條例,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權責機關於核定後,應如何處理? (A)函送行政院備查 (B)函送...
  5. 12 依地方制度法,縣(市)議會之組織,由何機關擬訂準則? (A)行政院(B)立法院(C)內政部(D)縣(市)政府
  6. 各直轄市議會應依直轄市議會組織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何機關核定? (A)立法院  (B)行政院  (C)內政部  (D)縣...
  7. 各縣(市)議會依縣(市)議會組織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後,應由何機關核定? (A)行政院(B)立法院 (C)內政部 (D)縣(市)政府
  8. 各縣(市)議會依縣(市)議會組織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後,應由何機關核定? (A)行政院 (B)立法院  (C)內政部 (D)縣(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