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婚約須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男女未滿17歲不得訂定婚約。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違約金條款無效。 婚約解除後,要分清三件事:誰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哪些贈與物可以請求返還、請求權的時效期間。 分清結婚「無效」與「得撤銷」。近親結婚、重婚原則上無效;未達婚齡、監護人與受監護人結婚等屬得撤銷,各有請求權人與期間限制。 熟記近親禁婚範圍。直系姻親在離婚或配偶死亡後仍禁婚;養親子在收養終止後仍禁婚;親家、叔嫂之間可以結婚。 兩願離婚須具備書面、2人以上證人簽名、戶政登記三要件。宥恕會限制裁判離婚的請求,也要會判斷婚姻消滅事由。 核心觀念 一、婚約的成立與效力 婚約是男女雙方約定將來結婚的契約。依民法第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父母不能代訂。指腹為婚,或父母替幼童約定婚約,即使雙方家長都同意,也是無效,不是得撤銷或效力未定。 婚約沒有一定的方式,不須書面、公開儀式或公證,也不是結婚前必備的程序,沒有訂婚也可以直接結婚。 依現行第973條,男女未滿17歲,不得訂定婚約,男女年齡相同。滿17歲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訂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滿18歲已成年,不須父母同意。 依第975條,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經過公證也一樣,因為結婚必須出於當事人自由意思。婚約中約定的違約金條款無效,不論金額高低都一樣,因為它會間接強迫結婚。 二、婚約的解除事由 雙方可以合意解除婚約。一方有第976條所列事由時,他方可以單方解除婚約,事由如下: 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 故違結婚期約。 生死不明已滿1年。 有重大不治之病。 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 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 有其他重大事由。 訂婚後成為身心障礙者(舊稱殘廢),不是現行法所列的解除事由,也不看障礙程度或婚約是否公證。 三、損害賠償與贈與物返還 依第977條,依法解除婚約時,無過失的一方得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賠償所受損害。依第978條,沒有法定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他方因此所受的損害也應負賠償責任。依第979條,非財產上的損害,受害人也可以請求賠償相當金額。 依第979條之1,因訂定婚約而為的贈與(例如訂婚鑽戒、聘金),在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這項返還請求不以物品價值高為條件,也不因訂婚超過1年就喪失。即使雙方是因口角合意解除婚約,贈與一方仍可請求返還訂婚鑽戒。 依第979條之2,上述損害賠償及贈與物返還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四、結婚年齡與撤銷事由 依現行第980條,男女未滿18歲,不得結婚。違反結婚年齡的婚姻屬得撤銷,不是無效。例如15歲女子結婚,由法定代理人在法定條件內請求撤銷。結婚是本人親自為之的身分行為,不能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所以「未經法定代理人之代理」不是撤銷事由。 撤銷事由請求權人不得請求撤銷的情形 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已達法定年齡,或已懷胎(沒有「結婚逾1年」的限制) 監護關係存續中,監護人與受監護人結婚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經受監護人父母同意,或結婚已逾1年 結婚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該當事人自常態回復後逾6個月 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他方自知悉不能治之時起逾3年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受詐欺或脅迫者自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逾6個月 撤銷須向法院請求。結婚撤銷的效力不溯及既往。因結婚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再婚女子的待婚期間規定已經刪除,「未遵守待婚期間」不是撤銷事由。 五、近親禁婚(第983條) 下列親屬不得結婚,違反者依第988條結婚無效: 類型禁婚範圍例子 直系血親不限親等父女、養父與養女 直系姻親不限親等女婿與岳母、媳婦與公公 旁系血親六親等內(因收養而成立的四親等、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除外)三親等叔姪、四親等堂表兄妹、父親的養女(二親等) 旁系姻親五親等內且輩分不相同同輩的嫂叔可以結婚 直系姻親的禁婚,在姻親關係消滅後仍然適用。男子與前妻離婚後,不論前妻的父親是否已死亡、經過多少年,都不得與前岳母結婚。同理,女子與女婿離婚後,母親與該前女婿結婚也是無效。 因收養而成立的直系親屬,收養關係終止後仍不得結婚。養父與養女結婚無效,收養解消後結婚仍然無效。 以下情形可以結婚: 兄長死亡後,寡嫂與小叔結婚。兩人是同輩旁系姻親,不在禁婚範圍。 夫妻雙方喪偶的父母(俗稱親家)結婚。親家之間不是姻親,因為姻親只包括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配偶的血親的配偶。 前媳婦的弟弟與前婆婆之間也不是姻親,不受限制。 違反近親禁婚的法律效果是結婚無效,但沒有罰鍰,也沒有刑事責任。 六、重婚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也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違反者無效。 例外情形:重婚是因為雙方當事人均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的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這時後婚有效,前婚自後婚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即使事後發現前次兩願離婚因證人不合法而無效,後婚仍然有效,前配偶也不能撤銷。 七、兩願離婚、裁判離婚與婚姻消滅 依第1050條,兩願離婚須具備書面、2人以上證人簽名、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夫妻簽訂離婚協議後,仍應共同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否則不生離婚效力。法院公證不是要件。如果題目只說夫妻一時意氣協議離婚,沒有交代是否具備上述要件,就無從判斷效力。 夫妻一方與他人合意性交(通姦),他方得請求裁判離婚。但有請求權的一方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6個月,或自情事發生後已逾2年,就不得請求離婚。通姦者本人也不能以自己的過錯請求離婚。所以通姦後獲得原諒的情形,夫妻雙方都不得以此請求判決離婚。 法院調解離婚或和解離婚成立時,婚姻關係消滅;經合法兩願離婚登記,婚姻也消滅。一方生死不明滿3年,婚姻不會當然消滅,只是構成請求裁判離婚的事由。至於一方死亡,學理上婚姻當然終止;但有考題的官方答案將「一方自然死亡」與「生死不明滿3年」一併列為非婚姻消滅事由,作答時應先鎖定「生死不明滿3年」,並留意這類複選答案。 常考陷阱 「男滿16歲得訂婚」「女滿16歲得結婚」:錯。現行男女訂婚都須滿17歲,結婚都須滿18歲。 「家長都同意就能替子女訂婚」:錯。婚約須本人自行訂定,父母代訂無效,不是效力未定。 「婚約是結婚的必經程序」「婚約須書面或儀式」:錯。婚約不要式,也不是結婚的前提。 「婚約經公證可強迫履行」「違約金依金額決定效力」:錯。婚約一律不得強迫履行,違約金條款無效。 「訂婚後成為殘廢者可解除婚約」:錯。這不是現行法所列的解除事由。 「鑽戒價值高才能要回」「訂婚逾1年不得請求返還」:錯。因訂婚而為的贈與,婚約解除即可請求返還,時效是2年。 「未達婚齡結婚逾1年,法定代理人就不得撤銷」:錯。「逾1年」是監護人與受監護人結婚的限制。未達婚齡的限制是「已達婚齡或已懷胎」。 「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理」「未守待婚期間」是撤銷事由:錯。結婚不得代理,待婚期間已經刪除。 「撤銷結婚溯及既往」:錯。撤銷不溯及既往。 「離婚後或配偶死亡後,可與前岳母結婚」:錯。直系姻親禁婚不因姻親關係消滅而解除,結婚無效。 「收養終止後養父可娶養女」:錯。仍然無效。 「叔嫂、親家不得結婚」:錯。同輩旁系姻親不受限制,親家不是姻親,都有效。 「近親結婚應處罰鍰」「近親結婚有效但受罰」:錯。近親結婚無效,沒有罰鍰,也沒有刑事責任。 「前次離婚無效,後婚就一定是重婚而無效」:錯。後婚雙方善意且無過失信賴離婚登記時,後婚有效。 「兩願離婚須經法院公證」「簽完協議不必登記」:錯。兩願離婚的要件是書面、二證人、戶政登記。 「原諒通姦後仍可請求判決離婚」:錯。宥恕後,夫妻雙方都不得以此事由請求離婚。 記憶口訣 「訂十七、婚十八;婚約自訂不強拉,違約金條是白搭。」 「婚約解除:無過失找有過失;訂婚禮物可要回,二年不用就消滅。」 「婚齡看懷胎成年,監護一年;瘋六月、不舉三年、詐脅六月。」 「直系全禁、旁血六、旁姻五內輩分不同;離了還是岳母,終止還是養父。」 「離婚:書面、二證、去登記;宥恕之後別再提。」